民法典赞美(对民法典的赞美)

2023-01-05 民法典

名誉权和荣誉权区别

1、两者权利的主体不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荣誉权是公民是否取得荣誉,具有专属性。

2、两者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出生就享有名誉权,而荣誉权是必须做出贡献才能获得,名誉权跟随你一生。

3、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3、《民法典》对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名誉权与荣誉权存在如下联系

1、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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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

民法典赞美(对民法典的赞美)

世界第一部民法典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资料参考自百度百科)

拾金不昧者,该奖励吗 ?

我个人觉得应该奖励的。

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悄然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将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与上相对应的另一条规定则是: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无失主者则拍卖后支付此报酬。

 

 负责发布《规定》的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新闻发言人认为,该规定实际上在执行了近30年、去年底才废止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中也有,只是平常少有人去关注、实践中也少执行而已;这次继续出台并强化之,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

《规定》同时也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规定》一公布,拾金不昧到底要不要奖10%,引来广泛争议。

 

 碰撞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实际工作中,拾得人首先要妥善保管拾遗物品,还要打电话、发微博找寻失主,若联系失败须将物品交到公安机关,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请求权。现实中无论拾获次数还是拾遗物品都可能最多的群体——出租车司机,其中就有不少人建议,若法律能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予以肯定,将对遗拾双方非常有益。

 失主付费物权法早有规定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

 

 奖励办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什么时候可以结婚哦?

男生22岁,女生20岁

我国规定的男女结婚法定年龄是,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结婚要满足的最低年龄。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最佳结婚年龄28~32岁。

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这也就是有了最佳结婚年的说法,通常最佳结婚年龄比法定结婚年龄要大,但也不是越大越好!美国一位学者做过一项调查,进过数据考察发现,结婚年龄与离婚之间存在着U字型的关系。28~32岁处于U型曲线底部,先于或晚于这个年龄段结婚,离婚的风险都会上升。因此,最佳结婚年龄可以确定是在28~32岁之间。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具有赡养义务的。

这两天被流传在网上的一则视频感动了。视频中一名年轻女子将老人扛在肩膀上,还重复询问对方“看见了吗、看见了吗”?

据悉,这名年轻女子叫张白鸽,而这个目测只有1.5米左右的老人是她的养父张双奇。张白鸽是父亲张双奇从小领养过来的,并非亲生。张双奇为了把有限的爱全部给养女,他一辈子没有结婚,辛辛苦苦把张白鸽抚养长大。

在早些时候,张白鸽在社交平台上说要带着70多岁的老父亲周游全国。后来,她花了66万元买了房车,带着父亲张双奇就开始了这趟旅行。

父女两人老家是洛阳的,这一次张白鸽带着父亲去看升国旗也是“蓄谋已久”的。曾经,养父张双奇带着她去北京看病,并在无意间提到他以后有机会一定要到北京看升国旗。“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张白鸽就把这件事记了下来。

如今机会合适,她就帮父亲实现了这个愿望。张白鸽说:“终于圆了75岁老爸的梦,我要越来越健康,这样才能把本子记下的老爸想做的事,慢慢去实现。”她继续动情说道:“爸爸年龄越来越大了,不管是周游全国还是看升旗仪式,我都要尽可能地去实现他的愿望。他养我长大,我陪他变老。”

小伙伴们也纷纷在视频下面留言说“小时候我坐在你肩上玩闹,现在你坐在我肩头看国旗升起”、“张白鸽好样的,虽不是亲生父女,但是胜似亲生父女”、“父亲有爱心,女儿有孝心,祝福他们永远幸福”,赞美之词溢于言表。

张白鸽的这种行为让大家赞赏,虽然不是亲生的但是却履行了赡养义务。那么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具备赡养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作为养子女也是需要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在我看来,这也是应该的,因为是养父母给了养子女第二次的“生命”,他们让孩子感受到了来自“父母”的爱。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待”。人生在世,我们做人做事一定要无愧于心。生前好好对待、陪伴自己的父母(养父母),千万不要在失去后再去珍惜、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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