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呢)
实施治安处罚应贯彻哪些原则
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 ,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
1、遵循以事实为依据;
2、错罚相当;
3、公开;
4、公正;
5、保障人权;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处罚决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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