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条的法律概念是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合同编领域体现就是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在婚姻法领域体现为婚姻当事人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买卖和强迫婚姻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在继承领域,体现为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第几编
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第五编。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四)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绿色原则,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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