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怎么处理(部队逃兵怎么处理)
我国部队现在对逃兵怎么处理
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惩处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兵役,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兵役
二战中各国是怎么处理战场逃兵的?
说到这个战争其实是非常非常残酷的,人上战场说不怕那是假的,怕就会逃跑,战场上这样的事情也多见,但是战场是不允许有逃兵的,那么如果有逃兵怎么办?那当然是要处理的,那么二战中各国都是怎么处理这个逃兵的呢?下面就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分析看看!
战场上当逃兵是犯罪行为,在古代直接就是处斩的罪行,在残酷的二战中对于逃兵的行为各交战国都是零容忍,当然处罚程度由于各国体制、文化、战场残酷性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距,下面说一下苏联、美国、德国、日本这四个参战国对于逃兵的处理。
1、二战期间苏联对逃兵的处理
二战中最残酷的战场就是苏德战场了,苏军伤亡人数惊人。尤其是苏德战争前、中期被俘、投降、逃亡的苏军是以百万作为数量级的,这就不得不让苏方对逃兵行为实施雷霆手段、
苏德战争期间,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所派出的督战队,督战队得到授权只要见到没有经过上级指令就擅自离开自己阵地的士兵,就会毫不留情就地处决。
但是实际上这个命令在执行中是大打折扣的,因为苏联人力在战争中严重枯竭,出于对人力资源短缺的考虑,对于逃兵,苏联在执行中实行了妥协,对于逃兵只要你不是从战场上逃跑,将不会遭到处决,而是会被编入惩戒营服役在那里,除非你能在战场上戴罪立功,提升为军官,否则就是战死在战场上。
苏联确实存在督战队,但是远没有西方渲染的那样疯狂,绝大部分苏联逃兵并没有被处决,当然考虑到苏联前后动员了庞大的兵员,就绝对值而言性质恶劣直接被处决的逃兵数量也不算少。
2、二战期间美国对于逃兵的处理
美国向来对自己的士兵非常纵容,对于逃兵的处理很轻。
据不完全统计,二战期间美国的逃兵超过了五万,这些逃兵大部分是在诺曼底登录后在法国的美国大兵,当时德国失败已成定局,在法国的美军后期军心涣散,都不想作战争结束前战死的悲剧人物,于是大批美军当了逃兵,这些逃兵在法国无恶不作,烧杀抢掠,美国便接到了法国递来的的8000起案件诉讼。
对此美国处理的很轻,5万个逃兵中,美国只抓取了49个为典型代表,判处死刑,但是在最终只有一个被枪决,其他人陆逊被全部释放。
美国大兵在二战确实作威作福,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各国都作奸犯科,但是鲜有被美军惩罚的。
3、二战德国对逃兵的处理
德军在战争初期一帆风顺,士气旺盛,所以逃兵很少,但是从苏德战争开始战事惨烈,伤亡巨大,在战争中后期也出现了数量惊人的逃兵,对此德国方面是雷霆手段,处理的很严酷。
德国军人被判为逃兵的人数是从苏德战争开始的,942年有16550人叛变或逃亡;1943年为66861人;1944年超过20万人,截止1944年12月1日还有724名逃兵被通缉着,之后就没数据了。
到了战争后期,德国军事警察和党卫军便不再严格审判逃兵了,就直接排枪枪决。1945年4月22日,柏林战役中,希特勒亲自下令,“削弱我军抵抗力量者”立即枪毙。德国海军对逃兵的追杀也非常严厉,在德国海军总司令邓尼茨向西方求降之际,还有11名水兵被枪决,罪名是监禁军官并逃跑。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军事法庭共审判了150万名军官和士兵,其中被执行死刑的约有2万3000人。被判死刑的军人中,70%都是被判叛变或逃亡(逃兵)。
对于逃兵,德国是严酷而无情的。
4、二战日本对于逃兵的处理
二战日军以残忍著称,由于被武士道精神洗脑,逃兵数量在主要参战国中算是比较少的,整个战争期间日军的逃兵约为2万人,绝大部分反正在战争后期。
战争前期日军逃兵数量很少,所以一旦发现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直接被处死或者强令其自杀,比如阿部规秀就让几个被我军释放的日军战俘自杀。
战争后期逃兵数量相对多了,对于这些逃兵日军改为将逃兵编入敢死队,在战场上去决死冲锋、
整个二战日军的逃兵死亡率是最高的,不是被处决就是作为敢死队冲锋而死,活下来的极少。
逃兵是怎么处理的
依据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对于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如果做逃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如果是现役军人的,由中央军委会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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