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英烈保护(民法典英烈保护条款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五条68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本条未被适用,即使理论上存在很多问题,也不会在实践中爆发,如此该条就是一个无害条款。一旦实践中出现本条规范情形,那么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英烈的具体标准,不明确。如何判断英烈呢?目前国家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在适用时,将会带来巨大挑战。 第二,具体侵害形式应当如何,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如果仅以客观上的虚假陈述为准,那么对于研究历史的人来说,可能会带来毁灭性打击,因为他们的工作就是考证历史,如果考证错误,就要承担 侵权责任 ,会导致丧失积极性。 第三,谁可以主张赔偿。究竟是英烈的后人,但后人关系的亲疏,是否进行限制。如果亲疏要求较高,完全可以借助对普通死者的人格保护制度,解决问题。 此时立法者所要保护的是死者生存的近亲属,因为对死者的污蔑、诽谤会使得生存的近亲属他们生活不安宁,心理不安宁,法律真正保护的还是生存者的利益。因此如果英烈的近亲属遭受此种不利,自可依此为据寻求保护。如果没有符合亲疏关系要求的,那么公益组织可否提起公益 诉讼 。 该条法律规定是对英雄烈士的相关信息作合法界定的条款,也是对英雄烈士的作保护和规范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业在进行 商标注册 或者正常商业行为时,严禁将英雄烈士的相关信息作为谋取公司企业利益的工作,否则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是会被追究民事责任的。
民法典创设英烈条款的是什么?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解读
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死者不想有人格权,故不能写成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其理由在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旦死亡,便不再拥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切不可随意增加“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律师或者法官存在此种理解,一定需要加以注意。
2.该条保护的主体一般是“英雄烈士”,跟普通民众人格利益的保护存在不同。普通民众的人格利益可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英雄烈士的具体范围在《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规定中作出了具体明确,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至于“等”字的含义,有待立法、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切不可随意扩张。
3.该条仅规定了四种人格利益,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4.该条其实是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因此,该条文必须提起公益诉讼。为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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