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
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办理
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办理审验时,延期审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因此车辆年检需要带的材料:
一、携带证件: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验车人身份证、三角警示牌、灭火器。(处理车辆违章、车身不允许有改装)。
二、证件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分为正本和副本两页保单,验车时需要提交保单副本,并且副本由年审机构给予收回。携带身份证是指谁开车去验车就携带谁的身份证。
同时《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缴纳罚款后才可以进行年检。
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延期审验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延期审验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当你因为服兵役驾驶证可以延期多久
公民因服兵役申请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无法办理审验时,延期审验期限最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无法办理审验时,延期审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延期审验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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