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民法典新增了以下哪些新型用益物权)

2023-01-02 民法典

《民法典》里看住房|新增“居住权”登记,保障居者有其房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新华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学界观点认为,居住权的设立以人为本,保障“居者有其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提到,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中新增加的一个权力,这一权力不能继承不能转让,且不收费,但需要登记。”

“居住权的提出并非首次。2007年物权法讨论时,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就提到过居住权。这次借助民法典编纂,把居住权规定到物权编里,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朱巍说道。

朱巍认为,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之下,强调其用益物权,这对于民事财产领域是一种多方处置的方式;另外,居住权将用益物权的类型多元化,在所有权、财产权实际并未转移的情况下,仅是用益物权的转移。此外,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这也就是说用益权人也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因此居住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但又能够使得“居者有其屋”。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居住权的设立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包括一些保姆在雇主家干活,老了回农村没有房子住了怎么办的问题,就可以在主人家里住,以此增强居住者的安全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民法典》中明确居住权主要是实现“物尽其用”,强化实际居住人的权利效力。通过多层次的房屋产权结构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要。同时居住权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比如北上广深的房价很贵,但企业引进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通过居住权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不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雪阳也指出,设立居住权后,可能会对房屋所有权交易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即使房屋卖了,居住权人还可以继续居住。

中国民法典系统升级更新完毕了吗?

没有

民法典肯定会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的更新,不可能更新完毕的,每个时代的国情不同,民法典肯定会为了适应时代需求而不断的更新改善

民法典新增了(民法典新增了以下哪些新型用益物权)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如下:

1、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明确夫妻一方没有签字或没有追认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认为子女不是亲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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