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事件(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
有关法律的身边事件
有关法律的身边事件,举两个例子供参考:
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
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
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法律案例
案例一:因为与前妻离婚多年,淫欲难耐的父亲,竟然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生女儿。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9月1日从枞阳县法院获悉,虽然被告人曹建最后强奸未遂,但其违背伦理道德,法院仍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曹建与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异近十年,女儿一直由曹建抚养。2015年暑假,上高中的女儿小花放假回家。一天晚上,小花在床上玩手机,当看到父亲进入房间时便立即将手机藏匿身下。曹建见状便斥责小花整天不好好读书就知道玩手机,导致手机费过多。小花未予辩驳,当即曹建便掀开小花身上的被子欲抢夺手机查看。
当曹建看到小花已经发育成熟的身体,遂起歹意,抱住年仅15岁的小花便欲奸淫。后因小花极力反抗,曹建才未得逞。后小花将此事告之母亲,曹建才因案发被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虽然曹建犯罪未遂,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曹建侵害的对象是其亲生女儿,行为有悖纲理伦常,社会影响恶劣,酌情又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列二: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铠霖有期徒刑3年半。另外,因将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内裤扔掉,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目前,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常银生已经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表示,这件事每次提及,对丁女士都是一种伤害。“她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施暴事件 特型演员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
2014年5月26日,本报曾报道常银生涉嫌强奸一事,当事人丁女士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她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她在朝阳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常银生。
丁女士说,“他说他是特型演员,在很多电影中演过角色,我们互相留了微信号。他书法写得不错,在圈内小有名气。我此后和他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事发一周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联系丁女士,说希望她和常银生一起在书画院聚个餐,“书画爱好者一起聚会并不少见。”丁女士说,她没有多想,就欣然赴约。
2014年5月25日下午4点多,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银生后,一同赶往位于大兴区科苑路甲18号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丁女士说,当晚从7点多到9点多,3人都喝了酒。晚上9点40分左右,她吃完饭去卫生间,出来后就被常银生抱住了,并被其带到紧挨着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当时她一直大喊救命,“没有人来救我……之后他拿出手机不停地拍照。”事发后,丁女士在朋友的建议下报了警。
最新进展 因强奸未遂常银生被判3年6个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特型演员常银生强奸案一审判决已经下达,常银生因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帮助破坏案发现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经被判刑。
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被告人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摄裸照。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害人婉拒采访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
苏律师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这件事每次提及,对当事人丁女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所以开庭的时候,她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现在她心里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丁女士通过律师之口,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苏律师说,当天审判的时候,法院先审理的是刑事部分,对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案件揭秘 书画“院长”指使手下藏匿强奸证据
51岁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农民。在多名证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证言中显示,他们平时称呼王某永为王院长,冯某则是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经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冯某则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后两人都被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永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丁某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某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王某永曾供述,当晚吃完饭后,他到画室写字。写完后到院里看见冯某,就问常老师和丁老师怎么还不过来,冯某说姓常的走了。他看见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就问丁女士在哪,冯某说可能在北侧房间里。两人就一起去了北侧房间。
王某永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问怎么了,丁女士说:“老常欺负她,给她拍照,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永表示,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着不好,就把那个东西拿出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了。后来他给冯某打电话,让他去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永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垃圾桶南侧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证常银生强奸案时,发现王某永、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后将两人抓获。
干扰司法书画“院长”及手下终审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永不服上诉。他表示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处状况,并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某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上述事实有王某永、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藏匿受害人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据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周恩来的扮演者。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
案发前,常银生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国际书画频道总编辑,星艺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总经理,北京天玺书画院艺术顾问。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找5个关于道德或法律的案例小故事!急急急!
一个富人去拜访一位哲学家,请教他为什么自己有钱后变得越发狭隘自私了。哲学家将他带到窗前,问他:"向外看,告诉我你看到了什么?"富人说:"我看到了外面世界的很多人。"哲学家又将他带到一面镜子前。问:"现在你又看到了什么?"富人回答:"我自己。"哲学家一笑说:"窗和镜 都是玻璃做的,区别只在于镜子多了一层薄薄的银子。但就是因为这一点银子,便叫你只看到自己而看不到世界了。"
1、情况不同
一只小猪、一只绵羊和一头乳牛,被关在同一个畜栏里。有一次,牧人捉住小猪,小猪大声号叫,猛烈地抗拒。绵羊和乳牛讨厌小猪的号叫,便说:“他常常捉我们,我们并不大呼小叫。”小猪听了回答道:“捉你们和捉我完全是两回事,他捉你们,只是要你们的毛和乳汁,但是捉住我,却是要我的命呢!”
立场不同、所处环境不同的人,很难了解对方的感受;因此对别人的失意、挫折、伤痛,不宜幸灾乐祸,而应要有关怀、了解的心情。要有宽容的心!
2、自己
小蜗牛问妈妈:为什么我们从生下来,就要背负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我们的身体没有骨骼的支撑,只能爬,又爬不快。所以要这个壳的保护!
小蜗牛:毛虫姊姊没有骨头,也爬不快,为什么她却不用背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毛虫姊姊能变成蝴蝶,天空会保护她啊。
小蜗牛:可是蚯蚓弟弟也没骨头爬不快,也不会变成蝴蝶他什么不背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蚯蚓弟弟会钻土, 大地会保护他啊。
小蜗牛哭了起来:我们好可怜,天空不保护,大地也不保护。
蜗牛妈妈安慰他:“所以我们有壳啊!”我们不靠天,也不靠地,我们靠自己。
3、鲨鱼与鱼
曾有人做过实验,将一只最凶猛的鲨鱼和一群热带鱼放在同一个池子,然后用强化玻璃隔开,最初,鲨鱼每天不断冲撞那块看不到的玻璃,耐何这只是徒劳,它始终不能过到对面去,而实验人员每天都有放一些鲫鱼在池子里,所以鲨鱼也没缺少猎物,只是它仍想到对面去,想尝试那美丽的滋味,每天仍是不断的冲撞那块玻璃,它试了每个角落,每次都是用尽全力,但每次也总是弄的伤痕累累,有好几次都浑身破裂出血,持续了好一些日子,每当玻璃一出现裂痕,实验人员马上加上一块更厚的玻璃。
后来,鲨鱼不再冲撞那块玻璃了,对那些斑斓的热带鱼也不再在意,好像他们只是墙上会动的壁画,它开始等着每天固定会出现的鲫鱼,然后用他敏捷的本能进行狩猎,好像回到海中不可一世的凶狠霸气,但这一切只不过是假像罢了,实验到了最后的阶段,实验人员将玻璃取走,但鲨鱼却没有反应,每天仍是在固定的区域游着它不但对那些热带鱼视若无睹,甚至于当那些鲫鱼逃到那边去,他就立刻放弃追逐,说什么也不愿再过去,实验结束了,实验人员讥笑它是海里最懦弱的鱼。
可是失恋过的人都知道为什么,它怕痛。
4、神迹
法国一个偏僻的小镇,据传有一个特别灵验的水泉,常会出现神迹,可以医治各种疾病。有一天,一个拄着拐杖,少了一条腿的退伍军人,一跛一跛的走过镇上的马路,旁边的镇民带着同情的回吻说:“可怜的家伙,难道他要向上帝祈求再有一条腿吗??”这一句话被退伍的军人听到了,他转过身对他们说:“我不是要向上帝祈求有一条新的腿,而是要祈求上帝帮助我,叫我没有一条腿后,也知道如何过日子。”
试想:学习为所失去的感恩,也接纳失去的事实,不管人生的得与失,总是要让自已的生命充满了亮丽与光彩,不再为过去掉泪,努力的活出自己的生命。
5、钓竿
有个老人在河边钓鱼,一个小孩走过去看他钓鱼,老人技巧纯熟,所以没多久就钓上了满篓的鱼,老人见小孩很可爱,要把整篓的鱼送给他,小孩**头,老人惊异的问道:“你为何不要?”小孩回答:“我想要你手中的钓竿。”老人问:“你要钓竿做什么?”小孩说:“这篓鱼没多久就吃完了,要是我有钓竿,我就可以自己钓,一辈子也吃不完。”
我想你一定会说:好聪明的小孩。错了,他如果只要钓竿,那他一条鱼也吃不到。因为,他不懂钓鱼的技巧,光有鱼竿是没用的,因为钓鱼重要的不在“钓竿”,而在“钓技”有太多人认为自己拥有了人生道上的钓竿,再也无惧于路上的风雨,如此,难免会跌倒于泥泞地上。就如小孩看老人,以为只要有钓竿就有吃不完的鱼,像职员看老板,以为只要坐在办公室,就有滚进的财源。
1、父子二人经过五星级饭店门口,看到一辆十分豪华的进口轿车。儿子不屑地对他的父亲说:「坐这种车的人,肚子里一定没有学问!」父亲则轻描淡写地回答:「说这种话的人,口袋里一定没有钱!」 (注:你对事情的看法,是不是也反映出你内心真正的态度?)
2、晚饭后,母亲和女儿一块儿洗碗盘,父亲和儿子在客厅看电视。突然,厨房里传来打破盘子的响声,然后一片沉寂。是儿子望着他父亲,说道:「一定是妈妈打破的。」「你怎么知道?」「她没有骂人。」 (注:我们习惯以不同的标准来看人看己,以致往往是责人以严,待己以宽。)
3、有两个台湾观光团到日本伊豆半岛旅游,路况很坏,到处都是坑洞。其中一位导游连声抱歉,说路面简直像麻子一样。说而另一个导游却诗意盎然地对游客说:诸位先生女士,我们现在走的这条道路,正是赫赫有名的伊豆迷人酒窝大道。」 (注:虽是同样的情况,然而不同的意念,就会产生不同的态度。思想是何等奇妙的事,如何去想,决定权在你。)
4、同样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作文中说他们将来的志愿是当小丑。中国的老师斥之为:「胸无大志,孺子不可教也!」,外国的老师则会说:「愿你把欢笑带给全世界!」 (注:身为长辈的我们,不但容易要求多于鼓励,更狭窄的界定了成功的定义。)
5、在故宫博物院中,有一个太太不耐烦地对她先生说:「我说你为甚么走得这么慢。原来你老是停下来看这些东西。」 (注:有人只知道在人生的道路上狂奔,结果失去了观看两旁美丽花朵的机会。)
6、妻子正在厨房炒菜。丈夫在她旁边一直唠叨不停:慢些。小心!火太大了。赶快把鱼翻过来。快铲起来,油放太多了!把豆腐整平一下!「哎?」妻子脱口而出,「我懂得怎样炒菜。」「你当然懂,太太,」丈夫平静地答道:「我只是要让你知道,我在开车时,你在旁边喋喋不休,我的感觉如何。」 (注:学会体谅他人并不困难,只要你愿意认真地站在对方的角度和立场看问题。)
7、一辆载满乘客的公共汽车沿着下坡路快速前进着,有一个人后面紧紧地追赶着这辆车子。一个乘客从车窗中伸出头来对追车子的人说:“老兄!算啦,你追不上的!”“我必须追上它,”这人气喘吁吁地说:“我是这辆车的司机!” (注:有些人必须非常认真努力,因为不这样的话,后果就十分悲惨了!然而也正因为必须全力以赴,潜在的本能和不为人知的特质终将充份展现出来。)
8、甲:「新搬来的邻居好可恶,昨天晚上三更半夜、夜深人静之时然跑来猛按我家的门铃。」 乙:「的确可恶!你有没有马上报警?」 甲:「没有。我当他们是疯子,继续吹我的小喇叭。」 (事出必有因,如果能先看到自己的不是,答案就会不一样在你面对冲突和争执时,先想一想是否心中有亏,或许很快就能释怀了)
9、某日,张三在山间小路开车,正当他悠哉地欣赏美丽风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货车,而且满囗黑牙的司机还摇下窗户对他大骂一声:“猪!” 张三越想越纳闷,也越想越气,於是他也摇下车窗回头大骂:“你才是猪!” 才刚骂完,他便迎头撞上一群过马路的猪。 (不要错误的诠释别人的好意,那只会让自己吃亏,并且使别人受辱。在不明所以之前,先学会按捺情绪,耐心观察,以免事后生发悔意。)
10、小男孩问爸爸:“是不是做父亲的总比做儿子的知道得多?” 爸爸回答:“当然啦!” 小男孩问:“电灯是谁发明的?” 爸爸:“是爱迪生。” 小男孩又问:“那爱迪生的爸爸怎麽没有发明电灯?” (很奇怪,喜欢倚老卖老的人,特别容易栽跟斗。权威往往只是一个经不起考验的空壳子,尤其在现今这个多元开放的时代。)
11.小明洗澡时不小心吞下一小块肥皂,他的妈妈慌慌张张地打电话向家庭医生求助。医生说:“我现在还有几个病人在,可能要半小时后才能赶过去。” 小明妈妈说:“在你来之前,我该做甚麽?” 医生说:“给小明喝一杯白开水,然后用力跳一跳,你就可以让小明用嘴巴吹泡泡消磨时间了。” (take it easy,放轻松放轻松些,生活何必太紧张?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何不坦然自在的面对。担心不如宽心,穷紧张不如穷开心。)
12、一把坚实的大锁挂在大门上,一根铁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无法将它撬开。钥匙来了,他瘦小的身子钻进锁孔,只轻轻一转,大锁就“啪”地一声打开了。 铁杆奇怪地问:“为什麽我费了那麽大力气也打不开,而你却轻而易举地就把它打开了呢?” 钥匙说:“因为我最了解他的心。” (每个人的心,都像上了锁的大门,任你再粗的铁棒也撬不开。唯有关怀,才能把自己变成一只细腻的钥匙,进入别人的心中,了解别人。)
法律的经典案例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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