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词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到期时间相同的是指同一时段还是某时点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从上下文理解,债务到期有先后顺序,所以这个到期时间指的是时间点,即一笔1月10日到期,另一笔1月15日到期,则先抵充1月10日的债务,但前提是这两笔均已到期,且都有或都无担保,且债务金额相同。
以上 为个人理解,如有不同观点欢迎共同探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二十条负担较重”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即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
【条文理解】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项债务呢?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本条规定参考了大陆法系各国的经验,在一定意义上说,本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十条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理解!
第一,最低工资标准是硬性规定,绝对不能比这个低
第二,单位最低档工资和约定工资80%,这个是都可以,具体怎么选择是看你合同怎么约定
比如说,你的条件刚卡住入职标准,没什么额外的加钱项,那你正式工资就得拿最低档工资吧,那你试用期肯定就是最低档的80%啊。。。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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