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病(民法典重病免还钱)

2023-01-01 民法典

亲人重病属不属于情势变更

亲人重病可以考虑情势变更。由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不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此类情势变更有待于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民法典重病(民法典重病免还钱)

女方患重病丈夫有没有义务照顾

女方身患重病丈夫有义务照顾,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扶养费,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费是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妻子重病丈夫不管,妻子能否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妻子重病丈夫不管,妻子可以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通过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拒付医疗费,患病一方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女方身患重病丈夫是否有义务去照顾

女方身患重病丈夫有义务去照顾,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确实需要扶养;对方有扶养能力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得了重病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方得了重病离婚财产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儿生重病,收入很少,民法典怎样规定赡养父母的?

有些事情虽然没有法律束缚,但可以用道德实现解决,这就取决于每个人的思想认知了。其实就是法律上很难保证全职家庭主妇的利益,如果没收入的也很难拿钱养父母,因为现金没有,总不能把资产卖了吧,今天卖台电视,明天卖台冰箱?最后还是要看个人良心。

现在的民法典就是告诉我们以后别再养孩子了,儿媳没义务赡养公婆,女婿没有赡养岳母岳父的义务,那还养孩子干嘛?自己过好自己就行了。

我觉得民法应该这样写,夫妻一方离世或是离异,另一方没有义务善养对方的父母,养是对对对方的爱还在,不养也不违法,这样合乎情理。女儿结婚不准要彩礼,女婿不养岳父母不违法,以前只是农村重男轻女,估计以后城里也要重男轻女了。年轻夫妻怀孕后,早点打B超,女孩就不要,只生男孩算了。给自己的将来减轻负担!

女婿不养岳父岳母可以呀,那一后谁敢养女儿,养头猪一年还能卖几千元,养女23年,嗷嗷待哺幼儿园小学到大学毕业光成本一百五十万,加日常精力投入没有二百万是不够的,加利润谁买走三百万。买卖关系永不相认。

女婿没有赡养父母义务,没有说你可以赡养老人,只要有点心的男人能不管吗?独女家庭什么都别想了,趁着余生的能力赶快去挣钱吧,谁也别指望,孩子们孝顺是你教育的好,不孝顺你也无权指责,民典法刚好给一些不孝之子撑起了腰板,自己努力吧,靠山山会倒,靠自己最好。

简单的事弄的复杂了,夫妻关系好了,什么都不是事,夫妻关系不好了,什么都是事,法律是用来约束人们的生活规刚,夫妻双方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不可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家里事一大堆,你干这,我干那,夫妻共有财产用在家里其它方面可以,赡养岳父岳母不可以?

民法典延续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同财产这一条。意味着只要两个人还是夫妻关系,你用共同财产赡养自己父母或者岳父母,等同另一半也赡养。如果两个人离婚了,女婿当然可以不赡养岳父母。赡养父母的责任也不是儿女的事,应该是父母的物权赠送谁,由谁来赡养父母,是得利者的赡养父母责任。新民法是这样的条款项目规定。

不要把工作赚钱,经济独立,自己生,自己养,自己买房想的那么简单!男女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在这个社会上承担的责任大有不同!这个世界绝大多数工作几乎都是由男人在做的,女人能从事的工作岗位远少于男人,这不是女人懒,也不是女人能力不足,而是生理结构决定的!所以,我说句实话:离开了男人,一个女生想自己一个人生娃买房,绝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不喜勿喷,这就是事实!

法律保障的是最低限度的公平与正义,任何权利与义务都是要对等的。公公、婆婆没有抚养儿媳,儿媳自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理,岳父母没有抚养女婿,自然也不能有强加的法定义务。日子该咋过还得咋过。法律规定的是底线,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有义务对我必须做,并不代表没说有义务的就不能做。以前咋过就咋过,没感觉到有啥变化。

子女有赡养年老父母义务,父母有赡养未成年子女义务。没有提及儿媳和女婿。但在继承篇有相关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如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责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算是对独生子女家庭,儿媳或女婿尽到责任后的补偿吧!

法理是岳父母没有养女婿的小,所以他也无义劣养岳父母的老,公婆与儿媳也是同理。丈夫已故,作妻子的可以再嫁,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同理,女婿也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大多数家庭不会扯到这个条款中去 ,但法律必须兜底。

民法典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女婿是半个儿子,儿媳同样是家人这样分割会使中国文化分裂。另外若男人在四十岁左右去世,而他留下来的千万家产全部都给女人了,她不再养公婆那有成什么呢?其实会造成矛盾,二十年后见分晓。

没有听说新《民法典》取消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家里的钱即便是在老公那里,自己父母需要钱的时候,女性一样可以要求老公把钱拿出来,因为这部分的钱虽然存在老公名下,但是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结婚以后,老公一分钱都没存下,他手里的钱,都是婚前财产。不要制造焦虑了,旧法里,也没有说,女婿(媳妇)对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有抚养义务。

女权过头了没责任感惹的祸!女的自己赚钱自己花,男的赚钱自己不舍得花给女人花,男平时还要满足一切要求。结婚时男方父母还要一辈子的钱拿出来!把自己当祖宗啊!男人也是人啊不是神!这部法典我认为需要修改,夫妻的财产是共有的,为什么女婚,媳妇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呢?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和睦,当今社会男方大多数人挣钱多,独生子女多!

女孩出嫁后千万不顾家庭家务事,造样继续挣钱,把自己的自己存起,家庭开销二人平均分花,各养老自己父母,千万别生孩子,生下孩子把自己套住了,以后就被动了。可以从美国的模式中找到启发。男女可以有婚姻,但是不用养老人养子女,老人子女都由政府养,这些费用通通从适龄劳动者的收入中征收,比如征收60%的所得税,这样政府应该可以承担,也减少了许多家庭矛盾。

可以不婚不育,但是麻烦你搞清楚,结婚这件事就是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倘若你们付出相同,那你们义务也相同,但是现在的现状是大部分婚姻,男方投资更大,买房买车还要付彩礼,但是结婚以后夫妻共同享受了相同的权利,而不是因为男方付出的多就享受更多,因此要求女方尽比男方更多的义务就显得理所当然。

新民典法中的确提到“女婿无义务赡养岳父岳母”,但是这指的是夫妻双方结婚之后,或者说是夫妻双方中,妻子意外去世之后,属于妻子这部分财产已经由合法继承人交割之后,女婿才可以不赡养岳父岳母。以此类推的是,丈夫过世之后经过合法财产交割之后,妻子也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公公婆婆了。而在正常的婚姻情况中,赡养父母老人则是夫妻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

媳妇孝不孝顺,看你疼不疼她,人都是将心比心的,而且孝顺是双方面的。任何事情,你感动了她,她也会有良心的,这样的夫妻才能平淡的过一生。女婿也可以赡养岳父岳母的,因为岳父岳母将女儿养大给你,人人都应该有一份感恩的心,不是吗?

如果民法典规定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的,无论儿媳还是女婿,在照顾父母方面,都是夫妻双方同时照顾更方便着些,女的细心,男的有力气,父母卧病在床时尤其需要人手,如果简单的把赡养等同于出钱,那父母自己就可以,也不必出台法律女婿不用赡养岳父母了,父母真正需要儿女的时候其实也就是掏钱也不能办事了,身边必须有人子女照顾了,独生子女的家庭,老父亲住医院上厕所也只能女儿搀扶着进男厕吗?老母亲换洗衣裤洗澡之类的也只能儿子亲力亲为了,儿媳女婿都没义务嘛!

计划生育时,生儿育女都一样,国家养老。女儿家庭,现实生活中,老俩口养老凭运气!女儿争气,女婿善良,老人家有点希望,女儿普通,女婿一般,甚至女婿心花怒放了,女儿都没盼头,老人家只能听天由命了。在婚姻存续阶段,夫妻感情好,女儿女婿,儿子媳妇自然共同赡养双方的父亲,因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双方共有,难以区分谁没有出力赡养对方的父母,当然,婚姻存续,但夫妻情感已破裂,不可调和,巳事实分居的例外。婚姻不再存续时,已离婚的夫妻不应该再承担前夫(或前妻)的赡养义务。

中国传统文化女方收彩礼!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一生随夫家赡养公公婆婆!现在法律讲究男女平等,结婚就应取消彩礼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这样才能各养双方父母!国情农村嫁女儿卖女儿,女儿随夫家赡养公公婆婆!

孝顺是双方面的,对双方的父母都孝顺,夫妻之间的感情一定很好!而且子女看到大人的做法也会效仿。而且岳父岳母也是父母,既然媳妇能孝顺公婆,那么岳父岳母女婿也可以赡养,这个对于有素质的家庭来说很正常,没必要拿到桌面上来讨论!

赡养不赡养这个问题应该是真对儿女们来说的,知于儿媳,女婿,从法律上讲,人家确实没赡养的义务,但如果继承老人的遗产了,就必须赡养老人的义务。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你听过吗,如果你是个好媳妇,服侍照顾公婆,你老公一样会照顾岳父母,另外看双方有没有兄弟姐妹,应该往好的方面想,不要总是找法律的漏洞,人除了法律的约束更应该要自我约束,凭良心。人不要总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丧尽天良,在法律不完美的时候要凭良心道德做人底线或者民心所向的基础上来处理判断。这样社会才和谐美满。希望你摆正心态,不要总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为自己的邪恶辩护。

如果你俩在婚姻期间你赡养父母的费用是可以跟丈夫平摊的,如果你挂了,你们的婚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没办法平摊了,相对应的媳妇不用赡养公婆这是好多年前都规定过的,现在国家的做法只是把女人享有的权利分享给了男人一点,这就坐不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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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病(民法典重病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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