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律师协会(内蒙古律师协会招聘)

2023-01-01 知识大全

宋建中的人物简介

宋建中,女,1953年出生,研究生,法学士,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监事会**,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客座教授。

宋建中于1980年从事律师工作。1986年11月开始创办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更名前为包头市建中律师事务所)。从两人办所,借款3000元起步,她领导全所同志,以自身25年的实践,努力探索一条在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的发展模式。

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知名校友

云布龙,1957届毕业生,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巴世杰,二级大法官,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秀梅,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孟树德,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布和,原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副**、教育厅副厅长

王迅,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

嘎日迪,内蒙古师范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蒙古语文学会理事

张元龙,国家一级导演,中国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会员

那日苏,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

白长虹,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院长,南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院长

岳晓东,哈佛大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教授

赵连壁,1961届毕业生,世界射箭冠军

阿拉泰,1976届毕业生,国家一级演员,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政协常委

朝戈金,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口头传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侯先志,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副校长

王立新,1980届毕业生,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包赛纳,全国射击冠军,曾代表中国参加第一届新兴力量运动会

王功,1954届毕业生,南开大学教授

贺希格图,1959届毕业生,原内蒙古自治区体委主任

赛音嘎日布,1959届毕业生,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拉西色楞,1960届毕业生,内蒙古大学教授

杨效春,1961届毕业生,原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党委**

卢浥田,1961届毕业生,原内蒙古医学院党委副**

阿荣,1963届毕业生,原内蒙古教育厅副厅长

周迎春,1963届毕业生,世界速滑冠军,原内蒙古大学工会**

于铁夫,1964届毕业生,原农业部畜牧司副司长,原内蒙古畜牧厅厅长

阿日德,1964届毕业生,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副校长、纪委**

莫日根,1965届毕业生,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荀黎明,1967届毕业生,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党委**

郑连斌,1967届毕业生,天津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呼格吉勒图,1969届毕业生,原内蒙古大学副校长

牙撒宁,1970届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赵广华,1972届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党组**

鲁辛辛,1976届毕业生,北京市同仁医院主任医师,检验科主任

李红琦,1976届毕业生,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博士

巴布,内蒙古律师协会会长

邱蕴琦,1981届毕业生,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

杭盖巴特尔, 1974届毕业生 , 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 医院血液肿瘤科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哈斯苏荣,1984届毕业生,内蒙古农业大学兽医学院基础兽医系教授

额尔敦木图,1984届毕业生,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

塔娜,1985届毕业生,内蒙古农业大学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院长

付毅敏,1987届毕业生,北美佛罗里达大学客座教授

吉日木图,1984届毕业生,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教授

特古斯, 1985届毕业生, 现任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正处级)

孟根其其格, 1983届毕业生, 内蒙古党校副校长、教授

崔历,1989届毕业生,苏格兰皇家银行首席中国经济学家

魏钧,1993届毕业生,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

王萌,1994届毕业生,美国休斯敦大学博士

苏尔夫,2007届毕业生,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研究生

资料来源自2015年9月官网

麻广军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谁在妨害证人作证

――麻广军妨害作证案及其反响

2003年8月22日,内蒙古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被抓了起来,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认定他涉嫌妨害证人作证。此案在内蒙律师中引起强烈反响,尤其在赤峰地区。得到2004年3月10日公开审理此案的消息后,赤峰地区近百名律师云集宁城旁听。记者随同有关律师管理部门领导和刑事案件的专家参加旁听。

祸起证人改证

在旁听之前,记者先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案情介绍”。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02年12月30日,麻广军律师接受宁城县三座店乡苏家窝铺村村民许少东的委托,担任其父许文生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许少东带来了7份证据材料证明其父无罪,其中有部分证人没有书写日期,要求麻广军去调查取证,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不同意取证,麻广军答复许少东待法院开庭时让证人出庭作证。

2003年4月23日,麻广军找到证人,征得证人同意出庭的意见后,起草证人出庭名单。5月18日,宁城县法院通知麻广军,许文生案5月22日开庭,并让其通知证人出庭。在开庭前,麻广军见到将要出庭的证人,交代了一些出庭的注意事项,并问证人高金英“从赵国永家出来多长时间后听见许文生和赵国永(被害人之夫)打起来”,高金英说,“也就一袋烟的工夫”,麻广军说,“一袋烟是什么概念”,高金英说,“也就三、四分钟”,麻广军说,“你必须向法院说清楚”。

许文生案开庭审理时,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分别对证人进行了询问。有的证人听高金英说三、四分钟后,作证时,就把原来说的十几分钟也说成三、四分钟。庭审中,许文生要求法院对其是否具有性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麻广军对被害人的哑语翻译资质提出质疑(被害人系聋哑人),要求被害人出庭。麻广军当庭起草了鉴定申请书交给审判员。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二天,控方会同公安机关将证人高金英抓到宁城看守所,随后,又将许少林等5位证人用车拉到宁城县看守所羁押。对证人采取“凌厉”的审讯攻势,7位证人全部“交代”在麻广军指使下作伪证。关押后24小时内放回两位证人,36小时内又放回两位证人,证人许少林、高金英一直未放,以包庇罪刑事拘留。30天后,将许少林、高金英取保候审。

6月初,宁城县检察院认定麻广军指使证人改变证言,以证明许文生没有作案的时间使其逃脱法律制裁,遂以麻广军构成妨害作证罪将其批准逮捕。

6月19日,宁城县法院恢复开庭审理许文生强奸案。麻广军未能到庭。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许文生有期徒刑5年。许文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赤峰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10月17日,许文生强奸案重审庭审,许文生又委托内蒙源生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此次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和5月22日出庭作证的内容一致。庭审尚未结束,宁城县检察院会同宁城县公安局又将证人抓走。

在证人反复被抓、被放的过程中,证人一旦被抓,就说麻广军指使其改变证言,一旦到了法庭,又改了回来。

2003年12月31日,宁城县检察院根据自己所取得的证据,认定麻广军“为使许文生逃避法律制裁,指使许文生之胞兄许文山、嫂张玉兰、表弟高金英及高金英堂兄高金龙在法庭上出具非法证言”,向宁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自2003年8月麻广军被抓以来,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被批准。

是合法取证还是强迫作证

在麻广军因涉嫌妨害作证案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公检机关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如果公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强迫证人改变原来的证人证言,其提供的证据则缺乏客观真实性;反之,麻广军则有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指使证人改变证言”的嫌疑。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他们没有强迫证人。他们之所以把证人带走,是因为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他们所取得的证言不一致,有作伪证的嫌疑。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97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不能说证人一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就是抓人。公诉人还指出,有的证人说他们刑讯逼供,证据何在?把刑事诉讼中采取措施对证人所形成的压力说成是逼供没有依据。

作为麻广军的辩护人,谢飞和刘党军律师则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辩护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自书证言均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违法取得的,对证人均采取讯问方式。公诉机关在找证人时,既没有传唤证也没有释放证明,5月23日抓获高金英,5月24日抓获其他证人,除了高金英和许少林拘留30天被取保候审外,其他证人到5月26日放回,已属非法拘禁。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明确规定,对证人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言,调取证言也必须在证人住所、工作单位、办案机关的办公地点三个特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对证人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公诉人举出的证人证言违反了这些规定。违法取证的结果必然使证人证言丧失客观真实性。相反,证人两次在法庭上的证言均系证人在自由状态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所作出的,且内容一致,此证言合法且具备了客观性。尤其是2003年10月17日开庭,此时,麻广军已被羁押近3个月,证人是法院通知到庭,此证证人当庭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在麻广军妨害作证一案的程序上,辩护人还指出,在法院审判前的立案、侦察、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均严重违法。宁城县检察院和具体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法院审判前的各种诉讼阶段,严重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经过审理,并交由宁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庭最后宣布麻广军无罪。

检查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

此案虽然已告一段落,但在律师界乃至法律界留下深刻的反响和思考。最令人担忧的是:检查机关的取证行为给律师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庭审期间,记者采访了部分旁听的律师,他们不约而同地说,听了此案,他们都在想,自己会不会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有什么闪失,被检察机关抓住把柄,下一个被抓的会不会是自己。甚至,麻广军辩护律师的刘党军这次在宁城辩护也心有余悸。多数律师表示,“如果不还麻广军一个清白,律师没有安全感,我们宁愿不办刑事案件。”有的律师情绪激动,要联系所有赤峰地区的律师对宁城县的刑事案件罢辩。

近年来,在全国,“刑辩”律师相继被抓,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做“刑辩”的律师如履薄冰。刑事诉讼法已实施8年,某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仍然按照自己的“推理”办案。有的检察机关为了给律师定罪,不惜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一个律师无辜被抓,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律师执业环境,影响的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不少了解此案的专家呼吁: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既要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同一个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不能由几个监察员“一条龙”办案。检察机关与律师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应当形成良性的分工、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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