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医患纠纷案例剧本)

2022-12-31 知识大全

有哪些经典的医患沟通案例?

以前在治安干副大队长的时候,负责医患纠纷,经常和医院打交道。接触过的院长,一般都比较文气,或者说难听点比较怂。其中一个院长是脑科专家,人很帅,平时和他接触感觉口才很好。可有一次处理医患纠纷,家属一定要和他谈,就要求家属出五名代表和院长谈。结果被人指着鼻子骂,就低着头生闷气一样,最后还是我拍桌子说不想好好谈就滚出去。事后,他说快被气死了。我说谈判不是让你来听他们骂人的,是一个对话的平台,对方无脑的乱喷和无理的要求,你当场指出就是,对方只有五人形不成围攻,我们在边上又不可能打你。你一声不响,倒好像心虚一样。这次让我领会了,不是学历职务高业务强,就能当一个好的谈判人。之后,这个医院谈判都是让医务科长上。这位科长,其实也是个主任医生,可他的风格就像个泼皮一样。他是个矮个子,不过风格很强硬。谈判时碰到医院方无过错而对方蛮不讲理的,他就摆出一副爱咋咋地的架势。有一次,一个家属和他怼了起来,拍桌子说,没公安在今天就揍你。他站起来拍着秃了的脑门说:来,往这里打,我躲一下不是人。对方倒被他唬住不敢那么嚣张了。我也被他吓了一跳,生怕对方来一句:从来没见过有人提出这种要求。然后真的揍他一顿。

其实,谈判真是一门技术甚至可以说是艺术,会谈判的,会掌握整个局势,不会被对方带节奏。

但是谈判最重要的是底气,所以说弱国无外交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

近几年医疗方面的护理纠纷时有发生,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

——天津孕妇唐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妇产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窘迫,住进病房观察治疗,后胎死宫内。

唐某认为系医院医疗过失所至,诉至法院,同时提出医院对其原始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在法庭审理中,医院承认修改过病历,但认为是规范病历,不是伪造和篡改。法院认为:病历是患者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严禁涂改伪造。由于医院未按照规范修改病历,使原始证据灭失,导致不能查明本案事实,对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2:

——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医护记载不一致,医护沟通欠缺。

患者,女,48岁,二尖瓣置换术后,心包填塞,死亡。护理记录:“心包引流量250mL”。病程记录:“少许引流液”。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3:违反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女,34岁;因“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术中,术者、护士谈到“有缝合针遗失”; “可能掉在肚子里”;引起患者术后长时间恐慌不安。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4:遗漏收费引起的赔偿:

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了优必林,但是收费系统未收取药物“优必林”的费用,家属认定医院未给患者使用该药物。最终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5:跌倒引起的纠纷

80岁老年心脏病患者,有眩晕史。医院要求患者有家属陪护或护工护理。患者及家属书面拒绝。住院期间,患者在卫生间因眩晕跌倒致脑外伤,患方要求赔偿。本案中,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给予了陪护要求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6:违反等级护理制度—巡视查房

男性,21岁,直肠息肉进行息肉结扎切除术。因息肉基底部较宽(约0.6厘米),术后医嘱特别交代“注意观察有无术后出血”.上午11时返回病房,下午安静入睡,晚6时病人进少量流质饮食,晚8时自感左下腹胀痛,便意急,当即去厕所,病人发现排鲜红色血样便,量不清,晚10时,病人第二次去厕所,又排出鲜红色血样便,量较多,自觉心慌、乏力,回床。晚12时前又有两次去厕所,均为鲜红血便。因未见值班护士查房,无法 报告 病情,加之自己认为“不会有多大问题”而未惊动病友。直到第五次去厕所,昏倒在厕所里。经其他病人发现报告后,医护人员才赶到,进行抢救。当时,病人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血压80/60毫米汞柱。心率110次/分,立即给氧,输血补液。经输血600毫升,补液500毫升后,血压升至107/80,立即进行2次手术探查,发现息肉结扎线已脱落。经再次结扎止血,术后经过良好,住院13天出院。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7:违反查对制度

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

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

3):左右错误。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

4):器械过期。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6)注射药物错误。患者彭某与谭某患者面貌相似,当班护士未经查对病房、床号和姓名,误将谭某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彭某注射,半分钟后诉局部剧痛、胸痛、气紧、心慌,并出现四肢抽动等过敏反应。经注射0.1%肾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静脉推注维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 措施 ,半小时后过敏症状消失。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8:仪器断电:武汉龙凤胎脑瘫案

龙凤胎,出生后APACHE评分10分;次日,因气温突降(2℃)予暖箱特护;23时,发现暖箱断电,龙凤胎手脚发凉;患者家属要求更换暖箱,并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时,患者家属再次发现暖箱断电,两患者面色发青。院内外专家会诊,诊断:脑发育不良,急性上感,急性支气管炎。6个月后,两患者被确诊为:脑瘫。法院判决:因被告医院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生时评分10分的龙凤胎新生儿脑瘫, 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3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9:违反交接班制度

1993台刑上字第6966号:患者,女,30岁;患者因“呕吐及腹痛”至某医院外科就诊,据告 患者当月无月经,结婚已三月;查下体,有点状血块,疑为“宫外孕”,送尿检 并邀请妇产科医师紧急会诊,会诊医师未接诊;下班时,该外科医师未交班径自离去;夜间,病患腹痛甚烈,待其他医师赶到时,输卵管破裂,内出血致死。法院认定:外科医师已怀疑患者为宫外孕,诊断及初步处理无过失之处; 但输卵管破裂大出血,系在被告外科医师循例自动下班后突然发生,其“有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犯罪嫌疑人犯有“过失致死之罪”。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0: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

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1:违反护士条例—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2:南京双胞胎案—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3:中江龙凤胎案—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4:执行违规医嘱

1)、思诺斯:助眠常用剂量为10 mg,qn。某医嘱:思若斯10mg×2片t.i.d持续用了三天,引发纠纷。

2)、老年性脑病入院,合并糖尿病病史。治疗中静脉输注葡萄糖液17天,加重糖尿病症状,引发纠纷。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5:错误执行医嘱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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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医患纠纷案例剧本)

你见过的医患关系的案例?

如下: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介绍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需要双方共同建立的,医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病人谨遵医嘱,理解至上。如果治疗效果没有预期的这么好,我第一反应是反省自己是不是按照医生的要求做的,控制变量排除各种因素,实在找不到原因就询问医生。

如果实在有医疗矛盾,请走法律途径维权!打医生或者去医院大吵大闹害人害已,这是最愚蠢的维权方法。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

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 家人20多次讨说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讨说法。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

错过尸检最佳时机 医疗事故鉴定难

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维权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维权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 多年纠纷终了结

去年3月,卫生行政部门给家属韩先生发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区医调委免费调解纠纷。心灰意冷的韩先生并未理会。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区医调委联系。医调委彭主任、杨副主任接手了这一难事。

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医调委没有气馁,从法律角度帮助家属分析补偿的合理额度。彭主任说,“每场调解完,一瓶矿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院方补偿逝者亲属30万元,并不再收取遗体保存费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遗体安葬。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医患沟通案例

医患沟通案例

引导语:在综合医院门诊的患者中,心身疾病患者约1/3,神经官能症患者略低于1/3,其余的才是躯体疾病。占1/3的心身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依赖于医务人员针对诱因的治疗、医患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有效沟通。

案例1

1994年,丹阳市一对青年男女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婚前体检。接诊的妇科医生唐突的问了一声你以前怀过孕吗?女青年十分纳闷,立即回答说没有。该医生又信口开河地冒出了一句,没怀过孕怎么有妊娠纹呢?女青年急忙解释说:自己原来比较胖。由于卫生院的条件所限,诊室与待诊区只是用屏风相隔,不料医生的这些话被等在屏风外面的男青年听到了,此时的男青年顿起疑心,好像五雷轰顶,不仅认为这是奇耻大辱,而且坚决退婚。蒙受不白之冤的女青年,为了自己的声誉,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原告2400元,并由卫生院和责任医生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医生的问话超过婚检的范围,属非法行为。

案例2

某女,22岁。某日深夜忽感腹部剧痛,伴恶心呕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某医院急诊就诊。首先由外科医生接诊,查体贫血、休克前期表现,腹部有压痛、反跳痛,但肌紧张不明显。医生为了排除异位妊娠的可能性,询问患者近期是否有过性行为?该女因

父母在场便矢口否认。医生嘱患者留在急诊观察。随后患者腹痛加剧,并有休克症状,医生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剖腹探查术确诊为输卵管异位妊娠合并内出血。患者出院后以“医院误诊、致使没有得到积极的救治”为由,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 案例3

患者农民,因咳嗽、发热到某省一家三级医院门诊就诊。患者进入诊室后在接诊医生的.一侧坐定,而这位接诊医生却将自己的座椅向后撤了一下,拉大了与患者的距离,这一举动被陪同患者的家属看在眼里,一个简单的举动,不禁使患者和家属将挂号员的大声“呵斥”、等候就诊时医务人员带着亲朋好友提前看病、分诊护士回答患者问话不耐烦等情节联系在一起,所有这些不快使患者和家属感到被歧视,随后对医务人员进行投诉。 案例4

外埠一名53岁的女性患者,因突发下腹痛急诊就诊,妇科接诊医师查体发现盆腔包块,医嘱患者憋尿接受腹部B超检查。患者在B超检查过程中突发剧烈腹痛、血压下降,急送手术室抢救,但终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这家医院负责纠纷接待的工作人员在听完家属的投诉后说:请家属放心,我们会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正是“满意”二字,使得此纠纷因患方难以满意而长期不能解决。

案例5

患者李某,因产后大出血送入某三级医院救治,病情好转后带药

出院,医生叮嘱患者定期门诊复查。此后李某在门诊确诊为“席汉氏综合症”,用激素替代治疗。但门诊病历中并没有该病需要长期服用激素治疗的医嘱,医生也没有向患者交待。之后患者多次自行停药,致病情加重。

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在法院的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院无过失行为,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患者确诊后,医院没有履行告知患者需要终身服用激素的义务,患者因为医生没有告知持续服药的重要性而多次自行停药,导致脑器质性损伤的损害后果。最后法院支持了患者2万元赔偿的主张。

案例6

64岁的朱大伯在与家人团聚时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和大汗淋漓,被紧急送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经检查疑为心肌梗死,劝朱大伯去上级医院住院进行治疗。朱大伯及家人以既往有类似情况、经过输液治疗就可以好转为由,要求输液后回家休息。医生经劝告无效,就让患者输液后回家了。但不久患者病情再发,当家人将其送进医院抢救时,终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患者家属就以耽误患者治疗为由,把这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医方很有把握的拿出了朱大伯和家人拒绝住院的签字,举证自己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辩称因社区卫生服务站耽误治疗而导致患者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患方的签字是对“患者坚决不同意住院,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由患者承担”意思的认同,而医生没有告知患者不住院可能出现的种种后果,等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充分,因而患者和家属对于不住院的不良后果估计不足。最后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败诉。

案例7

一位80岁高龄的患者跌倒后到医院急诊就诊,CT示颅内出血。患者逐渐转入昏迷,经治无效去世,家属对于患者的死亡不理解,认为是医务人员救治不积极才导致患者的死亡,所以坚信是医院的事故。针对家属对死因有疑问的具体情况,医务人员多次与家属沟通尸检的问题,但家属却拒绝尸检和签字,医务人员也未在病历上注明。

案例8

一位来自农村的50岁女性患者,因患胃体部肿瘤收入普外科病房进行手术。由于患者心理负担很重,确诊为肿瘤后,患者的丈夫向经治医生提出尽量不要让患者知道自己患了癌症。医生为她做了全胃切除并空肠代胃手术,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前一天,医生为她做最后一次B超检查。在检查中,患者一再询问B超医生自己胃部的检查情况,医生告诉他已经做过胃切除了。由此,患者意识到自己患的是癌症,因为是癌才会做全胃切除手术,患者越想越害怕,于是当晚跳楼自杀身亡。患者的丈夫吵到医院,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并向医院索赔人民币14万元。 案例9

患者因“反复咳嗽20年,伴心悸、气急1个月”收入院,初步诊断为: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②肺心病,房颤,心功能Ⅲ级。医嘱:一级护理,留陪护,心电监护,给予抗炎、强心、利尿等处理。入院第三日晚23时28分,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凌晨2时死亡。患者死亡后,由于没有陪护,又联络不到家属,故将尸体移至太平间。 第二天上午,患者家属来院后发现患者已死,且尸体已移走,悲愤之余异常激动,大吵大闹,认为是非正常死亡,而且尸体被擅自处理,要求追究医院责任。医院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但家属拒绝,并组织十多人对医院进行长达三天两夜的围攻。 案例10

一个从乡下长途跋涉来县城看病的患者,在他认为水平最高的县医院挂了一位专家的号,一见面,这位专家看了看检查报告,第一句话就说:“你来晚了”。第二句话说:“没治了。”第三句话说:“回家吧.” 这时,病人精神上已经快受不了了,急忙央求医生说:“大夫,您给看看还有没有其它办法,求求您了。医生的第四句话,让这个病人当场就站不起来了:“你早干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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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求答案

第一个案例适用 《道交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保险法》的规定,处理上:因为是机动车全责,所以由机动车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的走保险程序,没有商业三者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个案例 1、存在医患纠纷,急诊病人昏迷,医院应当进行抢救,法律依据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规定所列。2、出现医患纠纷首先由卫生行政机构调查处理,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参照鉴定机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失误,那么承担责任。3、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实行过错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参见侵权责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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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医患纠纷案例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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