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双簧(双簧在线阅读)

2022-12-31 民法典

武汉一女子花6000万买556个车位,转手14万一个卖出,结果如何?

我们中国有句话说得非常好,叫“无奸不商”。现实生活中也是一样,很多商人只要是能够挣钱,完全不顾及会不会给别人带来什么损失。

在武汉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名女子一次性买了小区内556个车位,共计花了6000万,然后再转手以14万的高价卖出。这样的做法看似没有什么不妥,却让人有种被掐着脖子必须消费的那种感觉。在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之后,终于这名女子将没有卖出的剩下的车位以出租的形式进行赚钱。

瞄准商机一次性购入小区内556个车位

我们不得不说,这名女子的经商头脑还是非常灵活的。

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小区内的生活环境,配套设施都是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事情,而现在每家每户几乎都有一个车辆,所以要想生活的方便,小区内的停车位几乎是住户们的首要选择。

这名女子也是意识到,这些居民只要是居住在这个小区内,车位是他们的必须要买的。否则住户们不可能每天将车停在别处,然后再走着回到小区。

这样的生意虽然看似投资巨大,但是回报却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不可能有任何差头。

既然看到了这样的商机,这名女子怎么可能错过这样的挣钱机会,所以她一出手便是6000万,豪爽的买下了556个小区车位,这些住户们如果需要车位,就必须在她手中购买,这样她适当的提价,这些住户们也是没有其他办法,只能花钱认倒霉。

一人购入556个车位看似合理却不合情

现在的生活越来越好,每家每户几乎都不是一个车位的事情,所以很多时候,住户们购买了一栋房子,但是很可能购买多个车位,这种在销售房子的时候都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这名女子一下子买了556个车位,没有任何规定不允许双方这样买卖,所以不管是她的做法还是开发商的做法,都似乎没有什么不妥当。

只是我们从常理想一下,一个家庭需要556个车位,这种情况实在是太过罕见了,所以这名女子买了这么多车位的目的性,明眼人一下子就能看出来。

所以说,这种买卖虽然合理,却没有考虑到这个小区其他的购房者,也的的确确让其他住户以高价去购买这个停车位,实际上如果是正常的销售,不可能有买不到车位的情况。也正因为这样,这件事情才会引发了这么大的争议。

剩余150车位不再出售,以出租形式解决住户们停车问题

这样的买卖,很多住户感到不满,最终引发了这样的争议,相信也是在大家的意料之中的。

经过协商,这名女子剩余150个车位不再出售,以出租的形式来解决住户们的停车问题。

相信这名女子应该也是收回了投资的本钱,所以才能够让出这一步,否则这剩下的车位的所有权都是这名女子所有,怎么样处理都是这名女子的权利。

这名女子可以一直不出售,等不起的是这些住户们,毕竟大家买房子都是为了安心的居住,最终妥协的还是这些真正需要停车位的这些住户们。

结语

这件事情没有触犯任何法规,但是却触犯了人文底线。我甚至不知道是应该夸这名女子有经商的头脑,还是要说她为了挣钱不择手段。

只是这样的最终结局,还是解决了这些住户们的问题,但是我们也要从这件事情中得到一些启示,至少对于开发商来说,对于购房者我们还是要按照正常的方式销售,千万不要再出现这样一人买556个车位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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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有没有义务赡养岳母

首先,女婿的妻子从法律的角度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他的妻子有义务赡养父母。

其次,女婿的收入是他和妻子的共同收入。一对夫妻,无论是谁挣钱,他们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收入,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从本案例来看,同学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应该是来源于其老公,或者也是其老公掌握着家中的经济大权(当然,作为女儿自己也不愿意抢救母亲的情况例外,要老公出钱或许只是做给大家看,他们其实是在唱双簧,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女儿有权要求自己的老公出钱来赡养自己的父母。

第三,女婿的妻子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的遗产子女都有公平和平等的权力继承,所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婿有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权,但通过其妻子同样继承了岳父岳母的遗产,因为妻子所有的收入同样是夫妻的共同收入。

所以,从以上三个方面来推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但在夫妻的存续期内,因为其妻子既有权力享受岳父岳母的遗产,也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从而可以推断女婿同样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

当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是夫妻存续期间,一旦夫妻离婚或妻子意外死亡,那女婿就没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了,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他们之间不存在亲属着关系了,岳父岳母的遗产他也无权通过妻子继承了,而且他们之间的财产因为离婚已经从法律的角度分割,如果是妻子死亡,他们之间的财产也已按照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割,所以,女婿和原岳父岳母之间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了。

根据以上情况同样可以推断,媳妇同样在夫妻存续期间内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如果离婚或丧夫之后,也就不存在赡养公婆的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同样不再是公婆和媳妇的关系。

当然,法律无情人有情,在现实中,许多夫妻一方死去,另一方如媳妇从良心的角度去赡养曾经的公婆,如女婿去赡养或曾经的岳父岳母也大量的存在,因为这体现着中华民族最伟大的传统美德,毕竟,他们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不再具有亲情,但他们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了,因为他们的儿女就岳父岳母或公婆的外孙或孙子,所以,有的夫妻即使是因为离异也有去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这值得我们去点赞,更值得我们去传承。

所以,我们必须要谴责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理由,女婿或媳妇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丑恶社会现象,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会老;另一方面我们都在抚养子女;三方面不排除有各种意外降落在你的头上。所以,我们赡养双方父母,即是传承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也是给自己的子女做榜样。

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请问借条有效吗?

这个问题太理论化了,因为合同的有效及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虽然是借条,但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规定,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双方签订的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所以,从问题来看,这个借条并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欺诈、胁迫,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出现,这个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合同的生效则是另一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合同生效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间借贷的合同是以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说明并未交付借款,合同便未生效。

这些是理论问题,但是实际中又是另外一回事。

若有借条的话,而借款金额又较小,对方辩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这也符合一般的 社会 交易习惯,法院也是有可能会予以支持。若是借款金额较大或巨大的情况,这个时候以现金交付便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相符,法院会根据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事实认定。

还有后续行为吗?

依我之见一一

如果双方仅仅“写了假借条,而没有实质交付现金丶转帐户”的行为,仅仅是上述行为不好判断行为是否有效。

“但是”一一如果伪造假借条后,当事人又出现下列“后续行为”情形,上述伪造假借条的行为从刑事犯罪角度就有“效”了:

A,如果“借条”所表明的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真正的民事丶商事的债务行为,比如劳务丶货物买卖…等等,借条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受害人的过错丶隐私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曝光其过错丶隐私等相要挟丶威胁手段逼迫其另一方当场亲笔书写假借条,虚构一方向另一方于某年某日借款现金若干元。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以曝光他人隐私丶过错相威胁和要挟的手段逼迫他人书写假借条的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轻者,构成一般敲诈勒索行政违法,依法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治安拘留或罚款;重者,如随后依据虚假的借条或欠条逼迫受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则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你说这假借条有没有“效”呢?

B,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破裂,而其中的一方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达到“多占”之目的,而与第三人虚构于X年X月X日借款若干元并由夫或妻的一方向第三人出据“假借条”。如果夫或妻一方与第三者所编制“假借条”,仅仅是书写而己并不在离婚时作为分割财产的共同债务作为依据,不好作评论。“如果”一一,伪造假“借条”一方以原告身份凭借该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单一提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扰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旦法庭裁定“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丶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办”。这种伪造假借条你说有“效”吗?

……

总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其有效性恰恰体现在违法犯罪的证据确凿性丶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上。所以,从犯罪证据的角度看是十分有效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借条是一种反映债务关系的凭证。也就是一种合同的契约。民法典颁布了。及时证明借条是有效的。并不一定能反映你们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所以借条有没有效?对债务关系的确认,其实。证明力不是太够的。

举个例子。我写了一张借条给你说,我向你借500万。这只能证明我曾经向你借钱的这个事实。至于是否借到,那就是另外一个待证的事实,比如说我跟你借钱了,我写了借条了,最后你反悔了,钱也没有给我,借条也没有给我。,所以你还需要向法庭证明,你是实际上支付了价款才可以很多人说我借了现金给你。但是是否有人证证明呢?对方矢口否认,我没有收到,你根本无法证明。

所以光有借条是没有用的。既没有现金,又没有转账价款。即使打到法院上。法庭也会以证据不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的。所以你必须拿出实质的证据证明对方。如果对方确实。收到了你的欠款,但是以现金的方式。而且你们也没有第3人见证,这确实比较难。

现实当中是很好操作的。最简单的是找一个见证人。或者在事后借到钱以后,可以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对方,我刚刚。500万的现金给了你,让对方确认以后也是可以的。

所以总而言之。,光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或者现金凭证都是没有用的,打官司大多数是赢不了的

要看情况!如果是大额度结款,法院会要求债权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比如说:

老王给老李打了一张20万的借条,但没有收到老李的钱。回头老李以老王不还钱为由告上法庭,那么法官就会询问老李是通过转账还是现金出借的方式借钱给老王的?

1.如果说转账,那么要求老李出示转账记录,拿不出来的话,老李就悲催了。因为老李这种行为带有诈骗性质。

2.如果老李说现金出借的。那么法院就会问询老李,你20万的现金是怎么来的,是你自己从银行取出来给老王的?还是说你家里这么多年一直存放着20万现金?同时还会要求老李提供自己的职业,平时收入,有无房贷车贷以及日常开销等一系列信息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最后会综合判断老李是否真的有这20万。如果老王不是一个很成功的生意人而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定借条无效。

当然了,如果老王给老李打了一张小金额的借条但没有收到钱,这种情况老王就认栽吧。因为家里有个几万块现金是很正常的。这种情况法院就只能按照借条来判决了。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要给付借款之后,借贷关系才成立,不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只有借条,没有实际给付借款,借款关系是不成立的。

仅凭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原告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借款,如转账凭证、取现记录、被告方收条等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就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面临败诉。

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的案件,法院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如:借贷30万元,按交易习惯应当是通过转账方式给付,出借人称是现金支付,而又不能提供取现证据)、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是否是近亲属关系)、经济状况(是否有出借能力)等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中,借贷关系成立最关键的是看是否给付借款,应当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采用现金支付的应当保留取现记录或者要求出具收条。

你好,肯定地说,无效。

借条,在法律上就是借款合同。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也称民间借贷,与银行的贷款不同,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叫实践合同,也就是说,签了合同(写了借条)后,合同不生效,只有进一步有实质性的借款行为,如现金支付或银行转帐或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等,只有对方实际收到了借款,合同才生效。而银行的贷款只要签了合同,合同就生效,银行就必须贷款。

生效不生效,其实就是可不可以反悔:不生效,可以反悔;生效了,就不能反悔,如果反悔悔,就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只写了借条后反悔了,不想给钱了,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银行与你签订了贷款合同后又不给你贷款了,银行就违约了。

生活之中这种类似合同很多。如赠与合同,说出要赠予某某什么,过后可以反悔,但为公益性的赠予则不可以,如明星说要捐100万,下来又不给了,就不行。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合同不一定马上给房子,但合同生效了,你不要不行,要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不给房也不行,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写了借条没有实质性付款或转帐,借条无效,可以反悔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回答:

第一:如果写了借条,没有实质性的支付现金,也没有转账,这种情况下是无效的,原则上只有在真正把现金支付给别人时才开始生效,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般法院在认定借条真伪的时候,还是借助其他的证据,例如我们平常的手机转账记录、银行的转账记录、第三人在场证明等等,如果这些证据都没有,钱的数额小的话,会根据平常的一些支付习惯,法院一般是支持这借条的,如果数额较大,肯定要有其他证据,不可能只根据这个借条就草率定案的。

第二:如果是利用假借条来进行诈骗并且数额较大的话,那就不是简单的借贷关系了,这样就升级为诈骗犯罪了,如果查清楚了,证据确凿那是要坐牢的,具体判几年刑要根据数额的大小和性质的恶劣程度来定。

第三:如果是威逼利诱胁迫别人写的借条也是无效的,不管借条的数额有多大,在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是大有人在的,其实,这也是犯罪,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的两个人唱双簧写的假借条,这些都是无效的。

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请问借条有效吗?

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

常见的一种情形是,某甲持借条向某乙主张还款,某乙说,只写了借条,并没有真的借到款。

怎么处理?

处理的原则是, 谁主张谁举证。

例如:某甲持借条向某乙主张还款,某乙说,只写了借条,并没有真的借到款。

法官问:某乙这借条是不是你写的?既然是没借到款你为什么写借条?

某乙:当时我是准备借某甲的钱,但是写好借条,某甲还没付款,单位就派我到外地出差了,这是我出差的报销记录,证明写好借条当天就乘车去了外地,然后过了一个月才返回。这借条就是在办公室写的,当时在场的有某丙、某丁可以作证。

法官:某甲,你说借给某乙的钱,某乙当场有人证明没有交付,后边又出差了,钱是怎么付给他的?

某甲:。。。

借钱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借据本身是一个证据。当然,在某种情形下,借据不意味着借款事实的必然存在。但,从认定事实的角度,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否定借据的真实性。

比如,借款额度不大,只有借据,而没有银行转账证明,法院也基本采纳借据的真实性,这种借款是否事实存在的风险,只能由出具人自己承担。但如果是大额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法官需要审查借款来源、出借能力、出借凭据等诸多证据,以最大可能的保障借款行为的真实性。

作为法律人,行内有个说法,叫“程序正义”,即司法正义,因为各种可能的存在,完全做到实体正义是不现实的,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通过程序保障,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的实体权益,才有司法追求的现实意义。

因为法官不是当事人,所以,法官认定事实,只能依靠各方提供的证据,严格遵守法律设定的程序,完成司法审判的职能。

程序正义只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体公正,但绝不等于实体公正。

所以,只有借据而无任何其它证据,如果涉及的是小额借款,即便没有借款事实,在没有其它证据否定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即便真的没有借款事实,也只能承担借款结果,借条出具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请问借条有效吗?

我以为写了借条,虽说无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或者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那么你为什么要书写借条呢?谁知道没有现金支付呢(法官相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其中“书证”即是证据之一。“借条“是非常有效的证据,而且是最为难以辩驳的证据!

虽说不是银行转账,没有支付“流水”,现金支付亦是借款支付方式之一。你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谁相信呢?那你为什么要书写借条呢?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即是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你所书写的“借条“其实就是最好的证据。无论如何“借条“的证据效率是最高的!难以否认的!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原告出示你所书写的“借条“,被告如何辩称、如何否定?如何推翻“借条“的效力?我以为几乎不太可能!尤其是金额较小的现金借贷。假若是特别巨额的借贷不通过银行转账似乎情有可原。

总之,我以为即使没有银行转账“流水”的民间借贷所书写的“借条“亦是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审理中,大概率支付持“借条“的原告胜诉。除非“借条“是暴力强制之下而书写,而且解除暴力后要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在卷。如果非如此,我仍然认为原告大概率获胜。

女婿有没有义务赡养岳母?

首先,女婿的妻子从法律的角度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他的妻子有义务赡养父母。

其次,女婿的收入是他和妻子的共同收入。一对夫妻,无论是谁挣钱,他们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收入,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从本案例来看,同学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应该是来源于其老公,或者也是其老公掌握着家中的经济大权(当然,作为女儿自己也不愿意抢救母亲的情况例外,要老公出钱或许只是做给大家看,他们其实是在唱双簧,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女儿有权要求自己的老公出钱来赡养自己的父母。

第三,女婿的妻子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的遗产子女都有公平和平等的权力继承,所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婿有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权,但通过其妻子同样继承了岳父岳母的遗产,因为妻子所有的收入同样是夫妻的共同收入。

所以,从以上三个方面来推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但在夫妻的存续期内,因为其妻子既有权力享受岳父岳母的遗产,也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从而可以推断女婿同样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

当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是夫妻存续期间,一旦夫妻离婚或妻子意外死亡,那女婿就没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了,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他们之间不存在亲属着关系了,岳父岳母的遗产他也无权通过妻子继承了,而且他们之间的财产因为离婚已经从法律的角度分割,如果是妻子死亡,他们之间的财产也已按照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割,所以,女婿和原岳父岳母之间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了。

根据以上情况同样可以推断,媳妇同样在夫妻存续期间内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如果离婚或丧夫之后,也就不存在赡养公婆的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同样不再是公婆和媳妇的关系。

当然,法律无情人有情,在现实中,许多夫妻一方死去,另一方如媳妇从良心的角度去赡养曾经的公婆,如女婿去赡养或曾经的岳父岳母也大量的存在,因为这体现着中华民族最伟大的传统美德,毕竟,他们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不再具有亲情,但他们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了,因为他们的儿女就岳父岳母或公婆的外孙或孙子,所以,有的夫妻即使是因为离异也有去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这值得我们去点赞,更值得我们去传承。

所以,我们必须要谴责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理由,女婿或媳妇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丑恶社会现象,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会老;另一方面我们都在抚养子女;三方面不排除有各种意外降落在你的头上。所以,我们赡养双方父母,即是传承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也是给自己的子女做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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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花6000万买556个车位,转手14万一个卖出,结果如何? 我们中国有句话说得非常好,叫“无奸不商”。现实生活中也是一样,很多商人只要是能够挣钱,完全不顾及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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