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记录(庭审笔录可以复印给当事人吗)
法庭的庭审记录可以查阅吗?通过哪些途径查阅呢?
我们在生活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事件,当我们遇到了自己也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选择进行起诉,这样的话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的庭审记录可以查询吗?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查阅呢?
一、法庭的庭审记录可以查阅
大家如果有纠纷的事件,为了在更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大家都会选择到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审判的这个结果有疑问的话,其实也可以去申请对法庭的审判记录进行查阅。其实这个法庭的审判记录也是可以让大家进行查阅的,因为法律本身也是秉持着公开公正的原则,所以法庭的庭审记录也并不是什么私密的事情。
二、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询
大家可以直接选择拨打诉讼服务热线,如果你知道了你在哪个法庭进行审理案件的话,那么你就可以去咨询相应的热线,然后拨打这个电话去咨询相应的问题。你可以拨打适中服务热线,然后让对方给你查一下这个案件承办法官的电话,然后你可以去联系这个法官去咨询庭审记录的问题,而且大家在开庭之前,书记员肯定也会通知相关内容的,那么在这个上面就会注明相应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之中你就能够找到一些办法直接跟法官进行见面,然后跟法官去说一下你自己的诉求,如果诉求是公正合理的,那么法官基本上都会同意的。
三、结语
小编觉得打官司是能够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公正的办法,如果你对法官的判决觉得不服的话,其实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当然如果你有什么不太明确的地方,你也可以直接找一个辩护律师进行咨询。
如何做好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
一、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运用微录机进行庭审记录,打字速度的重要性无疑是第一位,这是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和立足点。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从容、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以此为标准,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而要达到从容记录、游刃有余的目的,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坦白的讲,这样的要求的确不容易做到,但世上无难事,只要勤奋不缀,刻苦练习,达到这一目标也并非不可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持之以恒、坚韧不拔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1、制定训练计划,分阶段练习
练习打字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一日曝,十日寒。首先,测试自己的打字速度,了解自身状况,以此为起点,把训练过程划分成若干个阶段,比如以每分钟提高10个字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次,对阶段目标进行冲击,提高到一个阶段并且保持稳定以后,再继续冲击下一阶段目标。训练过程中可以借助一些练习软件,通过由易到难的练习,逐步提高打字速度。再次,要避免零星、分散的练习,因为那样练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争取单位的支持,每天集中不低于1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密集练习,这样的训练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意积累词汇,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
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无论哪一种输入法,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长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有助于提高打字速度。
二、不断摸索庭审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
语速与打字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打字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打字速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更高的突破,而且书记员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打字速度比较理想,有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擅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
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
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
除了上述程序化的内容以外,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备之战。首先,应当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作以掌握,通过阅读卷宗笔录熟悉当事人语言特色、表达方式。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效果。
3、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重要情节进行记录
刑事案件审理的目的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在此基础上依照刑法规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刑。与之相适应,庭审记录也应当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关系到正确量刑的情节进行。对涉及被告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侵犯客体的内容,涉及到构成累犯、自首、立功等重要情节一定要突出重点,详实、准确记录,从而为审判人员正确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打好基础。
4、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
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一是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二是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三是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四是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三、自觉提高四个方面的素质
1、自觉提高政治素质
与合议庭成员相比书记员只是执行事务性的工作,但这决不意味着书记员工作不重要。作为书记员不能放松对自身的要求,要正确认识书记员工作,特别是庭审记录的重要性。要牢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立足本岗,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出发点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认真学习各项制度和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审判秘密;工作中讲政治、顾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法院形象。
2、自觉提高法律素质
作为书记员不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法定程序和各项要求,还必须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实体法。前面谈到的庭审记录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重要量刑情节进行,记录时要分析、判断,合理取舍等,都是建立在全面、扎实掌握法律知识基础之上的,如果连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含义都不明白,法律术语的概念都很模糊,又怎么可能做好庭审记录工作呢?因此,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以身边业务骨干为榜样,虚心求教,边干边学,并结合实际工作消化吸收,融汇贯通,逐步向更深层次的法律领域迈进,不断提高法律修养。
3、自觉提高文化素质
庭审记录虽然是对庭审过程的客观记录,必须忠实于庭审原貌,不允许恣意修饰、人为改变客观真实。但在此前提下也并不完全排除书记员的分析、归纳,这就要求书记员具备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庭审记录应当做到条理清晰、语言流畅,文意准确、用词恰当、无错字别字,这些同样离不开深厚的文化修养。因此,书记员应当自觉学习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写作水平。不仅常用汉字的正确写法、用法要烂熟于胸,还要注意对生僻字和口语的学习,特别是有些没有相对应汉字的口语,不仅要理解含义,还要掌握最接近其原意的替代词汇,以免在记录时影响速度和准确性。
4、自觉提高身体素质
庭审记录工作是一项高强度的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劳动。有的庭审需要一、二个小时,有时一天要参加数个庭审的记录工作,而有的庭审甚至需要一个或者几个工作日才能完成。记录时书记员精神高度集中,耳听、眼看、大脑记忆、思维、手指敲击键盘把语言变成文字,身体需要长时间保持相同的姿态。可见,良好身体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否则无法保证庭审记录的质量。因此,要作好庭审记录工作,书记员还必须劳逸结合,加强锻练,随时为保质保量地完成记录工作做好身体上的准备。
总之,制作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并不是简单的事情,不仅需要各方面素质的提高、有机结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总结经验教训。以上是笔者一点体会和看法,希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作者单位: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可以去查庭审记录吗?
当然可以。不管是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都有权查看。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庭审的过程应当准确、全面的记载,这里的记载形式包括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作为当事人,不管是的法庭笔录还是庭审录音录像,都有权查看。
首先是法庭笔录,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活动的记录,包括庭审的全部流程和各方的发言都应准确、全面的记载。法庭笔录在记录完后必须经过签名或者盖章,最终归入该案的卷宗。
其次是庭审录音录像,伴随着信息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配备能够录音录像的设备,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按照程序进行保存、备份等等。原告申请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原告提供便利。
最后,总结一下,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看法庭笔录或者庭审录音录像,以便从当时的庭审过程中寻找有利于后续诉讼过程的证据,这是法律的明确赋予作为当事人的原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原讼庭的庭审记录,有公开查阅的地方吗?
原审人民法院的档案库房,能够带上相关资料去查看。必须是案子被告方或与案子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辩护律师。能够查看庭审笔录,送达回证,法院判决书,代理商办理手续。对于什么能够打印,什么只有照相,则不一样人民法院会出现不一样的要求。庭审记录仅有被告方或是委托人能够查看。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样。南京很多人民法院都能够照相的。还可以在卷宗存档以后,到人民法院的档案库房查看。
原社会保障部于1993年施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第56条的要求是:案子被告方和与被告方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及本人不可查看诉讼案件材料。以这一条作为根据,工作仲裁委当然就不容易给被告方查看拷贝诉讼庭审笔录了。
可是,这一审理案件标准不允许被告方查看打印卷宗的要求是不符公布公平标准的,也给被告方导致了巨大的麻烦。而且,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时,有时候必须调研被告方在诉讼环节的阐述和质证状况,例如,被告方在人民法院的阐述与诉讼环节互相分歧,另一方被告方必须以诉讼询问笔录作为辩驳直接证据。
因为劳动仲裁联合会与人民法院并没有案件材料运送体制,假如每一个案子都需要由大法官到劳动仲裁联合会调查取证,毫无疑问既增加了大法官的劳动量,也消耗了大法官的时间。容许被告方查看打印包含庭审笔录以内的卷宗不但是遵照公布公平标准,也是简便易行的。
坚信恰好是根据上述所说情况,人力资源局社保部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6条才明文规定:监察委员会理应创建案件材料查看规章制度。对不用信息保密的内容,理应容许被告方以及委托人查看、打印。这儿的案件材料,理所应当理应包含庭审笔录以内。
劳动仲裁案子的案件材料是劳动仲裁联合会在解决劳动仲裁案子全过程中产生的,对劳动仲裁主题活动全方位和客观性的纪录,尤其是庭审笔录是劳动仲裁情况最集中化的体现。劳动仲裁联合会理应依规容许被告方以及委托人查看、打印。更何况,在现行标准审理案件标准早已有明文规定的状况下,各劳动仲裁联合会更应勤政廉政。
殊不知感到遗憾的是,仍有一些地区的工作仲裁委,在被告方提供现行标准审理案件标准的状况下,仍找寻各种各样托词回绝查看拷贝,这类个人行为毫无疑问提升了被告方对诉讼单位的不安全感,与此同时也不利于诉讼单位的公信度。
除此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要求,除被告方协议书不公布或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的案子外,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公布开展。
因而,大家觉得除不公开审理的案子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但应容许被告方及委托人查看拷贝,还应容许利害关系人以及委托人查看。除不公开审理的案子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但应容许被告方及委托人查看拷贝,还应容许利害关系人以及委托人查看。
庭审记录当事人可以复印吗?法律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吗?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制庭审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理制度,且民事诉讼还应当确保公平和公正。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查阅权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诉讼代理人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并出示有关证件。从范围上看,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等。不仅如此,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摘抄或者复制上述材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求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也按照上述规定来执行。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印庭审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庭审记录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