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45条(民法典1045条法律全文)

2022-12-31 民法典

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

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根据信托设立人的意愿来设立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亲人,包括近亲属、家庭成员、远亲;可以是友人,比如保姆、司机、同性 伴侣;还可以是法人,甚至还可以把一些慈善基金会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期施行。《民法典》1045条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从而对境内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确定产生深刻影响。

二,境内家族信托实践中如何确定受益人范围

银保监会37号文尽管是银保监会内部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但却是业内公认境内家族信托的首个官方定义,实质上是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执行依据。

信托公司的思路:但是该文件没有界定什么是家庭成员,实践当中,信托公司在受益人范围的确定方面,主要思路是有助于识别什么是真正的财富保护传承,杜绝通过受益人设定,实现委托人与该受益人之间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假如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比如受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则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尽调手段和识别能力十分有限。

三,因此, 实践中的受益人范围包括如下,按信托公司接受度从大到小排序:委托人,委托人的配偶,委托人的父母,委托人配偶的父母,委托人及其配偶生育或共同收养的子女,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孙子女,也就是基本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加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信托期限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了自己的子女,则也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本条人员之所以是接受度最高的受益人,因为如果要界定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则一定按照伦理、人之常情来看待委托人最愿意将资产传给谁。

四,如果涉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比如委托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的配偶,该兄弟姊妹子女,则委托人一般需要解释家庭有什么特殊情况,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考虑,此类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分配条件、付款路径等,以便判断合理性所在。比如,委托人兄弟姊妹众多,只有委托人自己事业成功,委托人父辈留下的传统是家族团结,互相照顾。因此,委托人将家族信托设立为家族教育基金,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后代,均可领取教育奖励金。

民法典1045条(民法典1045条法律全文)

十年前我赌博被处罚,今年会不会影响儿子参军政审?

根据《民法典》10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家庭成员。如果家庭成员曾因有过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等情形时,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8条第9项规定,其子女服兵役时政审是肯定不能通过。但如果,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受到过行政拘留的,不影响子女的入伍政审条件。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04〕政联字第13号)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民法典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

法律解析:

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卖淫嫖娼被抓怎么处罚?

嫖娼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财物作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卖淫不是犯罪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之间以财物作为媒介达成共识,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6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注 明: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通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位家庭成员。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1045条“家庭成员”对境内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期施行。《民法典》1045条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从而对境内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确定产生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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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家族信托实践中如何确定受益人范围

◆1.1  银保监会37号文尽管是银保监会内部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但却是业内公认境内家族信托的首个官方定义,实质上是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执行依据。

◆1.2  信托公司的思路:但是该文件没有界定什么是家庭成员,实践当中,信托公司在受益人范围的确定方面,主要思路是有助于识别什么是真正的财富保护传承,杜绝通过受益人设定,实现委托人与该受益人之间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假如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比如受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则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尽调手段和识别能力十分有限。因此,

◆1.3  实践中的受益人范围包括如下,按信托公司接受度从大到小排序:

1.3.1  委托人,委托人的配偶,委托人的父母,委托人配偶的父母,委托人及其配偶生育或共同收养的子女,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孙子女,也就是基本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加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信托期限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了自己的子女,则也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本条人员之所以是接受度最高的受益人,因为如果要界定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则一定按照伦理、人之常情来看待委托人最愿意将资产传给谁。

1.3.2  如果涉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比如委托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的配偶,该兄弟姊妹子女,则委托人一般需要解释家庭有什么特殊情况,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考虑,此类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分配条件、付款路径等,以便判断合理性所在。比如,委托人兄弟姊妹众多,只有委托人自己事业成功,委托人父辈留下的传统是家族团结,互相照顾。因此,委托人将家族信托设立为家族教育基金,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后代,均可领取教育奖励金。

1.3.3  关于委托人、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实践中客户很少选择列入受益人范围,原因是其与委托人、配偶的亲疏关系相对较远。但如果却由合理理由,可以与信托公司商议,一事一议,存在纳入受益人范围的可能性。

1.3.4  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委托人如果是企业主,且为了激励企业核心高管和员工,可以参考员工激励计划,将其设立为家族信托受益人。此类需求比较常见,但实施不多,原因一是此类操作不急迫,二是信托公司受制于银保监会2018年37号文“家庭成员”的规定,但不少信托公司业务团队很积极,风控合规有顾虑,因此实践中成功案例不多,可以尝试。

◆1.4 其他考虑因素:

1.4.1  除外受益人。常见安排是:第一,如果委托人是家族创造财富的主体(财富第一代),有可能将子女的配偶排除于受益人范围之外;或者次之,委托人子女的配偶可以成为受益人,但是如果该受益人死亡、离婚后,其配偶再婚时,则该配偶不再成为受益人。其次,如果涉及委托人或其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则由于与委托人夫妇关系较远,因此无论如何情形下,一般更不会放入受益人范围。第三,有极个别案例中,要求传男不传女,一般信托公司也予以接受。第四,当前阶段一般不接受美国税务居民作为境内信托受益人,该问题涉及美国移民前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FGT与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FNGT)及相关美国税法项下问题。该问题较为复杂,我们未来将另行撰文讨论。

1.4.2  关于子女:第一,《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1127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规定代孕子女问题。因此,对于代孕子女是否成为境内家族信托项下受益人,是一定争议。作者观点是可以区别情况予以接受,鉴于该问题较为复杂,我们今后将另行撰文讨论。

2

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

◆2.1  银保监会信托函【2018】37号文对家族信托有一个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根据该文件,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2号,2019年12月20日)第65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3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16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4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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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民法典》1045条确立了家庭成员的最高法律效力定义,家族信托业务可以比照该条来确定家庭成员受益人范围。但是,出现以下现实与法条的不协调:

◆3.1  如何界定“共同生活”?一般理解,突出了在物理上同一或相近空间内生活。但是,银保监会[2018]37号文项下家族信托的目的为“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该目的的实现,不以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在物理上同一或相近空间内共同生活”为必要前提。因此,我们认为,家族信托实际中“家庭成员”受益人的确定,不应以“共同生活”为前提。而且,进一步,家族信托期限可以跨代,可以几十年上百年,是一次性、总揽性考虑未来多代事情,其思考的时间维度,可以远远长于《民法典》立法者在思考“婚姻”、“继承”等制度时其内心的时间维度。因此,家族信托业务还应以实际出发,不要机械受制于《民法典》1045条“共同生活”的规定。

◆3.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侧重于资本市场防范关联交易的角度,确立家庭成员的范围,相对于《民法典》1045条,扩大了范围,包括“当事人配偶的父母,当事人配偶的兄弟姊妹,当事人子女的配偶,当事人子女的配偶的父母”。且没有“共同生活”的限制条件。我们结合家族信托实践经验,认为本条项下扩大的家庭成员范围,在家族信托实践中不常见,但存在可能性,只要是能判定委托人与上述人员之间的真实关系,具有合理性,能认定目的属于银保监会[2018]37号文项下的信托目的,则均应允许上述人员进入受益人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条概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为五章,分别是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有6个条文,其中第1040条规定的是调整对象和范围;第1041条至1043条三个条文规定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基本原则,第1044条规定的是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1045条是关于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

本章重点内容之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第1041条规定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特殊保护原则。

本章重点内容之二是近亲属的范围,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上三代、下三代。

第二章结婚

主要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等内容。

第1047条是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是周岁。

第1049条是关于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确定。

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具体情形的规定,婚姻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的情形有二种,一种情形是胁迫,另一种情形是重大疾病不知情。第1052条是关于胁迫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的除斥期是一年。

第三章家庭关系

本章共有二十一条,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夫妻关系,第二节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1060条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1条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是继承财产,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属的情形下,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薪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

第1063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属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品。

第1064条关于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所谓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特别注意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中,第1067条是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9条是关于子女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权利的规定。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第1072条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第1074条是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75条是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离婚

又称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在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第1077条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是关于登记离婚审查标准的规定。第1079条是关于诉讼离婚调解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第1084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1085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第1086条是关于子女探望权及其行使的规定。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第1088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第1089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收养

收养是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1093条是关于被收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4条是送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8条是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第199条是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 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第1100条是关于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第1105条是关于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的规定。第1108条是关于优先抚养权的规定。第1111条是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第1114条是关于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第1118条是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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