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民法典(无锡市司法)

2022-12-31 民法典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

《民法典》第1173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主要内容没有变动,但也有两处变化:一是将损害进一步明确限定为“同一损害”;二是将“损害的发生”改为“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法信·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信· 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黄某诉殡葬所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一致,死者家属未及时联系协商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殡葬服务机构擅自将死者处理,造成死者家属精神损害,双方都存在过错,可减轻殡葬服务机构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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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被盗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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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

“(四)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

“(六)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除外)、审批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五、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六、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换届改选”修改为“选举、换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款修改为:“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确定。”九、删去第八条。十、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征集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子投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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