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谁制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的标准和内容)
二级响应是什么标准
二级响应是指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二级响应启动后,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迟洞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粗尘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岩旦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哪制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中文名
突发事件
外文名
emergency
分类
狭义和广义
影响类型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
武警部队主要参与处置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在人类历史上,突发事件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原始社会中,主要是自然环境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如山洪、火灾、地震、陨石、海啸、瘟疫、蝗灾等,也有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引发的暴力冲突、外族袭扰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除了各种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之外,还有大量的阶级压迫、政治斗争导致的被压迫人民、个体或群体的反抗事件,政变、治安事件和民族冲突、宗教冲突、边境袭扰或冲突。工业革命之后,又出现了由罢工、政治集团之间的矛盾引发的暴力冲突、工业及环境破坏引发的工业灾害和人为环境破坏事件。当代社会,由于政治、民族、宗教等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日益增多,特别是美国911事件之后,恐怖事件急剧增多,社会危害日益增大,并跨越国家的范围,日益成为严重危害世界范围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1992年9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处置突发事件试行规定,从武警职能的角度对突发事件概念进行了界定。2001年3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把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把突发公共事件概念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把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由于世界各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与民族、宗教习俗的差异,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平衡等原因,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多种多样。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为政治性事件、经济性事件、涉外性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场所、地区,分为单位内部事件、公共场所事件、重要地区事件、跨地区或全国性事件;根据事件的表现形态,分为非暴力性事件、暴力性事件;根据事件有无准备,分为激情性事件、预谋性事件;根据事件规模,分为小规模事件、中等规模事件、大规模事件。中国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将突发事件称为“突发公共事件”,并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叛乱事件、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暴力犯罪事件和恐怖事件等。此外,也参与处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所列的其他事件。
①事发突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具有不确定性,事件的性质具有很大的变异性。②情况复杂。突发事件有的由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各种社会矛盾引发,有的由多种自然和环境因素变化造成,有的由技术、设备、人为等因素造成,还有的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或由一般事件转化而成。③影响广泛。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危害公共安全。④危害严重。许多突发事件任其发展,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带来人员伤亡和社会财富的重大损失,妨害人民团结,危害社会安定,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稳固。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战胜自然的能力将逐渐提高,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将逐步减少。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由政治因素和经济利益引发的突发事件将有所增加,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环境灾难事件可能呈上升趋势;由于危险有害物品增多,事故灾难也将时有发生;一些国家和地区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可能引发较大范围的公共卫生事件;一些组织和个人利用高新技术进行高智能犯罪的可能性增加,新类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加大。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谁制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确定部门制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突发事件三分法
突发事件三分法包括:1、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水灾,风灾、森林火灾等。
2、重大事故,又称技术发展型灾害。
3、重大社会事件,又称社会秩序型灾害,如社会骚乱、非法聚集、恐怖袭击、外敌攻击等,主要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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