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零(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有哪些? 1、双方协商决定。 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 夫妻财产 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三、关于民法典 法定结婚年龄 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 婚姻法 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的:“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 结婚 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由此可见,其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婚姻生活中有重大过错一方的一种惩戒性的规定。因为夫妻之间的小吵小闹其实也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所犯错误如果已经上升到了原则甚至是法律上的问题,婚姻法当然要适当的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 家暴 和他人出轨等这些行为都是非常过分的。
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是在婚姻生活当中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过错方对自己进行赔偿,这里的过错情况主要是指其中一方有重婚,和他人同居,对自己有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说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行为。但是,请求赔偿也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收集过错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对诉讼离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来判决离婚,法院在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决离婚。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之间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来专门用来指通过法律的程序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本条对家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作了规定:其中配偶、血亲和姻亲为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内容是,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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