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霖律师(李肖霖律师成功案例)
国内律师的年收入有多高?200万以上的常见吗?
昧良心就高,有良心就不一定了。
恶魔王振华的律师是著名律师陈有西和李肖霖, 据说收了天价律师费。
两位都是业界大名鼎鼎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谓是律师界的南北天王。
前者曾代理过刘晓庆偷税案、念斌案等。后者则代理过李庄案、顾雏军案、吴小晖案等。
看得出来,王家此番花了重金。
那么到底花了多少钱呢?有媒体报道说:
“两位律师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起步价,七位数,另一部分,是激励价,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万以上。”
而普通律师呢?
提到法律行业,尤其是“律师”,人们往往会想到两个词:“高薪”和“体面”。
实际上,这是个片面的印象。律师的收入会因为工作年限、工作领域、学历和职位的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差异。
举个例子,北上深的律师平均工资就明显高于其他城市。
在律师行业,有一个公认的“三五八定律”:即工作三年方入行,苦干五年有饭吃,坚持八年才能走上一条专业化的道路,正式跻身律师界。可见律师行业是一个需要前期投入较多的行业。
我们一般看到的年薪百万的律师,往往都是工作10年以上,苦尽甘来硬生生“熬”出来的。
更多的人,则倒在了前期的道路上。据某项调查显示,法律行业的淘汰率高达50%,比金融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
残酷的淘汰率,迫使律师们只能在工作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高回报的行业背后,是高强度的工作。而高强度的工作,背后是以健康为牺牲的代价。
每年,我们都可以听到不少律师因为各种原因猝死的消息。特别是近期,这种事情更是频繁,令人心情非常沉重。
执业律师,总体而言,三年内收入是不会太高的,尤其是刚走出大学的童鞋们,只有拿下当事人,才有拿到钱的可能性。
大体而言,按照1万小时定律,假设你每年工作小时2000,那至少5年以后才能认为你是一个成熟的律师。
律师更像是创业者,前期收入少、要学的东西庞杂、要营销自己、要自己想办法解决遇到的事情等等。这当然可以被人定义为“惨”,但大多律师会定义为“积累”。知道走的每一步都是为了自己,知道可见的未来里有自己想要的金钱自由和时间自由,当下每天像海绵一样不停的吸收新知识,更多人体会到的是激情和快乐。
相对来说,北上广深及一些主流省会城市、特大城市,非诉业务是可以的。但是收入并不可观,因为都是团队作业,做三年非诉业务,基本收入在30万左右。 总体而言,律师刚起步的那两年收入都不会太高。
9年前,刘晓庆因为涉嫌偷税入狱,姜文究竟找了谁让她逃过一劫?
前有范冰冰因偷税漏税,事业毁于一旦。后有郑爽阴阳合同偷税漏税,如今也是销声匿迹。但最轰动的偷税漏税事件,就是2002年,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被捕入狱。
当时的民众将此事件,称之为一栋大厦的倾塌,那么又是谁将刘晓庆送入监狱的呢?当年的姜文又是找的谁,帮她逃出生天的呢,这究竟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刘晓庆的早年经历
1970年,15岁的刘晓庆从四川音乐学院附属中学毕业后,在宣汉县农场劳动。因为会很多乐器,刘晓庆空闲时间,会经常给大家表演,之后便被选进县宣传队。
偶然一次机会,彻底改变刘晓庆未来的命运,成都军区文工团的歌剧《杜鹃山》需要演员,刘晓庆直接被借调过去,没想到这次出色的表演,让八一电影制片厂看中了刘晓庆。
1975年,刘晓庆第一次试镜,拍摄电影《南海长城》,之后刘晓庆演艺事业开始顺风顺水,主演电影不少经典电影,《小花》与《婚礼》在第三届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得票数分别排名第二、第三。
事业成功后“下海经商”,却意外“翻车”
80年代,刘晓庆成为娱乐圈当红女星,不仅荣获影后称号,还主持央视春晚,成为第一个女主持人。随着事业的成功,1990年刘晓庆正式“下海”经商,成立刘晓庆实业发展总公司,经营影视、广告、化妆品等行业。为了办好公司,刘晓庆开始减少拍戏,将所有精力都放在事业上。经过10年时间,刘晓庆公司逐渐有了起色。
然而突如其来的一张传票彻底扭转了她的命运。2002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称晓庆实业有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涉嫌偷税漏税,有关部门立马展开了调查。
2002年5月11日,正式逮捕晓庆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并将晓庆公司偷税漏税一案移交检察院。经过两个月的侦查后,7月24日刘晓庆也被依法逮捕关进了监狱。
刘晓庆被指控自1996年成立公司以来逃税金额高达一千四百多万元,公司的账户被依法查封,存款全部被收缴,曾经巨大的商业帝国烟消云散。
刘晓庆入狱,姜文挺身而出
刘晓庆入狱后,作为公众人物闹出这样的丑闻,大家对刘晓庆也都避之不及,只有旧情人姜文为刘晓庆奔波忙碌,不惜花费巨资为刘晓庆聘请4大律师为其辩护。
而姜文的挺身而出无疑是对当时处于困境和精神不振的刘晓庆唯一的精神支柱和生命里的一丝光亮。刘晓庆有姜文的帮助和安慰,也因此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刘晓庆没有以泪洗面,没有郁郁寡欢,而是心态平和的接受自己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
刘晓庆出狱后的困境
出狱后早已名声扫地的刘晓庆,出来后面对的是更凶狠的世界。不仅朋友们都离她远去,还欠下巨额债务,从前的当红女星,如今一切都要从头开始了。
为了生活,四十八岁的刘晓庆,一切从头开始,为了一个连一句台词的小配角。当可以等上三天三夜,为的就是那区区的三百块的片酬,在之后的两年里。
只要有戏找她,给钱她就拍,短短两年的时间里,刘晓庆就拍了15部电视剧。最终她还是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还完了当年欠下的千万债务。
她选择锻炼身体,写书,不得不承认刘晓庆的确是一位奇女子,她的心态极好,也无所谓世人的流言蜚语和揣测,将自己的一生经历均数写入书中分享给大家。她的人生就如同她写的书一样,她本身就是一个故事,历尽千帆,每一天均是新生。
念斌投毒案
中国刑辩第一人、学者律师 田文昌
我们一再强调鱿鱼为什么没查?该查的为什么不查?很可能是一开始有失误,为了掩盖失误,必须得弄出结果,否则没法交代,这是个问题。当然这是一种局外人的分析,但是从证据角度讲问题是十分明显的,最高法院不予核准这个案子自有他的理由。
案子本身就是两大方面:一个是实物证据质疑言词证据,现在有足够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的缺陷和疑点漏洞,足以质疑口供和其它相关的证据;再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至少被告人提出了这么明确具体的逼供方式,却没有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就是重大疑点,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为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一开始介绍的,一包香烟的冲突,形成杀人动机,这个动机是非常值得质疑的。虽然指控是投毒,动机也难以解释。一包香烟能不能导致这么大的杀人或者投毒的动机?这也是违背常理的。
这件案子的意义在于居然能够被否定之后再次报上来,法院再次认定,这个问题值得怀疑。包括我们学界、律师界、媒体,要问为什么这样?这样做的理由和深层次原因到底是什么?
克毒制胜的科技卫士、毒物分析专家 潘冠民
说从杨云炎那买的鼠药,说这个是来源,从那买过,可是也没有证实杨云炎的鼠药就是与呕吐物是同源,呕吐物里面毒物的杂质、颜色等特征都没描述,只说有氟乙酸盐,氟乙酸盐是毒物,还需要对有关的杂质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同源性。先不说仪器检验,就是用肉眼从表观检验,看颜色是不是差不多?这些都没有做,不能硬说就是从杨云炎那里来的,要有科学鉴定做依据。
再一个就是鱿鱼没追查,没追查鱿鱼,实际上就是毒源不追查,等等没抓住根本原因,毒源没有查清,案件就不能定性。毒源不查清,能说他投毒了嘛,比如中药中毒,你怎么办?不一定是中药里投毒了,有抓错药的,毒源很重要,人命关天的事必须做实,这个案子的疑点太多,在好多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不能这样判。
毒物专家 张继宗
死死抓住这点,壶里没检出毒,水里怎么可能有毒?而且法院自己也矛盾。法院也死死抓住念斌承认了,特别是两次会见律师的时候,不管有没有监督,反正他已经承认了。上次老潘我们俩就提出这个问题,氟乙酸盐是水溶性毒物,不要说喝半碗稀饭了,喝一点都不得了。
大律师李肖霖
当时认定的那个销售鼠药老头说,这鼠药是他个人配置的,是多种毒药的混合体,那肯定还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面,因此如果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那么和致死的这个毒药,两个是否同源是可以鉴定的,但是没有鉴定;只要拿出质谱图现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但是没有做这个鉴定。所以说,它是否是从老头那买来的毒药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念斌供述的这一情节也难以证实,或者说没有证据支持是真实的
我总结一下,念斌他自己供述了作案路线当中的所有的关键环节是这样的:
第一,购买鼠药为毒品,但没有证实头的毒和鼠药它们是同源的。是否是用购买的鼠药投毒的?说不定他还是专门拿到氟乙酰胺这个单味药进行投毒。这也是十分有可能的,买鼠药的老头作证说,他的鼠药都加了红色的染料,以便于和正常的食物相区别。但案情当中描述的鼠药泡的液体是乳白色的,如果这是真实的情节,就足以这证明了可能不是用鼠药投毒。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查清楚他哪里来的这种毒药?
第二,配置毒液的地方没有检出毒物。这就可能说明没有配置毒液的事实存在,要存在一定有痕迹。
第三,装毒液的矿泉水瓶子没到案,去向也没有找到,可能该物证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任何鉴定矿泉水瓶子是否装过毒水、是否有念斌的指纹这样的可能,这些都无法查清。
第四,所谓从壶嘴倒进毒液说法明显的不合逻辑。把盖揭开,不会留下指纹,因为这壶盖上本身就全是纹,那个盖是棱形的,根本不会留下指纹,抓起壶盖往里面一倒是最便捷的。人作案都要走捷径,不可能舍弃方便走复杂,这是不符合自然情况的,而且公安人员做实验说在有灯的情况下可以稳准的从壶嘴倒进去,但你要想到,念斌不是作案高手,他的心理状态当时他一定是紧张的,又是在黑暗当中作案,所以没有洒出一滴液体这是不合逻辑的。
第五,壶里没有检出毒物是不可能,根本上推翻了通过水壶投毒的可能性,这个毒水壶至今都是可检验的。
第六,所谓门把手上有可疑毒物作为立案的基本证据线索比较被法院排除了,念斌的故事自始至终所有的路线当中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有情节都没有证据,本案不是缺乏证据,而是彻底没有证据。念斌店里没有毒物被检出和水壶中没有毒物被检出这两个事实的存在任何一个就足以完全排除念斌作案可能性。
这些人都是揣着聪明装糊涂,我们讨论的这些东西说出来只能让大家更明白,可是更明白情况下他们仍然装糊涂,这个案子不是难在事实认定上,也不是难在证据认定上。这个案件简单的分析足以推翻所有的指控编织出来的那个故事,我想普通人都可以看的懂,这些公检法的专业人士怎么可能看不懂呢?
大律师陈有西
我完全同意刚才李肖霖律师讲的,和张燕生律师刚才汇报的观点。此案你们做无罪辩护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辩护也是这个观点。我很佩服张燕生他们两位律师能够这样扎实的做这个案子,田文昌主任刚才也分析得非常多了。
福建这个案件的法官很傻,万一将来真正投毒人找出来,法官冤判了以后,你怎么交代?实际上你们这个案件的律师,是在帮他们法院在把这个关。他们怎么能够把这个连续发回重审的案子,还按照原样的证据,就一直再判死刑?
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我们《刑诉法》的修改,发回重审不能多次发回的问题。这次全国人大三月份上会时要提出来,发回重审最多发回一次,第二次不能再发回,上级法院应该直接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或者省高院应当直接改判无罪放掉,不能一直发回。如果一个案件发回个十次,无罪的案子都可以把人关到死。一直审到死。这个是我们《刑诉法》的重大漏洞。现在我们的发回重审是无次数限制的,发回十次都可以,这个人就可以把他搞死掉。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大。违法证据排除问题,不能多次发回重审问题,间接证据能不能定罪问题,口供证据能不能把人判死刑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当中都值得注意。
我分析呢,法院敢这样判,估计当地政法委或者有关领导是讨论过的,有态度的,有人为法院在挑担子。如果法院副卷里没有领导拍板的纪要和批示,法官不会那么傻。对这样的明显疑案敢下判。他将来会承担错案责任。如果有了背后的指示,他们就会无所顾忌。中国很多冤案就是这样出来的。等到真正追究的时候,表面上判的法官会有幕后的人强力支持和包庇。而幕后的人又不会被直接追究到,因为判决书上没有他们的名字。互相抱团就是这样来的。中国的司法不独立,责任不明晰,集体负责无人负责,是冤案难免的根本原因。
我再讲这样几个要点:
一、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念斌进行了投毒行为,一是没有指纹,第二,他购买毒物的认定没有关联,卖鼠药的老头的口供与投毒者的口供无法印证;第三,现场指认有可能被污染,不是在没有任何污染情况下,嫌疑人自己带到现场去。指证是这个地方买老鼠药,必须没有经过任何污染引导,是自己带去,就在这里;然后通过其它渠道印证老头卖鼠药也在这里。现在是警察车拉到这里让他指认,这就涉嫌指供诱供,污染了嫌疑人的认识,是“做”证据,而不是在“查”证据。直接证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唯一的直接证据,是言词口供证据,而言词证据,又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诱供所产生。因此直接定罪的因果关系,投毒和发生死亡结果的关联点没有。
二、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子从今天所有的间接证据来看,存在大量的不能排除的疑点。水壶投毒的可能性不能建立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毒源。包括鱿鱼是不是有毒、塑料盒是不是有毒,炊具、餐具是不是有毒、其他水源是不是有毒。这一点我特别佩服燕生你们的分析,现有的证据恰恰能够推翻公安和检察机关证明的、水壶是毒源的证据,因为稀饭也是用这个水壶的水做的,其他菜烧的时候也用过这个水壶,为什么只有吃鱿鱼的才中毒了?律师这个比对分析的证据锁链,是非常严密的,水壶不是导致鱿鱼有毒的原因。你们进行的关于粥致死、鱿鱼致死、杂鱼致死这几个关节点的比对分析,是非常有科学性的,能够排除水壶有毒。而如果水壶里投毒这个环节一旦能够排除,前面所说的的门把手上残留物也排除了,也就从根本上否定而无法认定。两包毒药的购买、两包毒药的存放、门把手的指纹,也无法认定就是念斌留下的,因为这个是店外面的门,并不是卧室的门,无法认定为念斌所留的唯一性。特别是有一点,如果毒物在货架顶上放过,不可能吹一下一点残留就都检测不出来,现有科学检验手段如此发达,肯定能通过化验检查出来。所以我说间接证据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现在最高法院审理死刑案子,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要求同原来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判死刑不一样。现在最高法院,包括张军副院长,他一再强调,死刑要排除合理的怀疑,才能下判。所以这个案子,我同意田文昌律师的判断意见,这个案件即使再次到最高法院,我估计还是不会核准。
三、本案违法证据排除,完全可以启动。因为这个案子发回重审的上级法院很清楚,这个案子无法定罪。那既然无法定罪,那认罪的虚假口供怎么来的?既然上级法院对口供证据进行否定,他的口供不可信,在这样的情况下口供怎么来的,口供肯定有违法取证过程,违法证据排除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完全可以启动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
这个案子毫无疑问应当作无罪辩护,问题是怎样作无罪辩护。从这个案件目前定罪的证据看,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刑的确非常荒唐。也就是说,即使完全认可他们现在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他死刑也是非常荒唐的。
定罪证据除了嫌疑人的口供还有铁锅上检出的毒、高压锅上检出的毒、水中检出的毒。咱们客观、冷静地站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角度分析一下,他们靠上面这些证据定罪能不能成立?我们很好分析一下这几样东西能不能定罪?我的结论是远远不能,根本不能,从这个角度讲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理由:
一、购买鼠药这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不了,这就首先从根源上切断了。现在案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认识,双方都证实不了;
二、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认罪口供和定罪证据存在着严重矛盾,就用他们的定罪证据找他们的矛盾,第一个矛盾,壶没有检出毒水里怎么会有毒?这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不用追究壶里有水没水;第二,壶里没有检出毒,锅里怎么会有毒?锅炒鱿鱼用了一下,都洗干净了还能检出毒,壶没有洗过,居然没有毒,怎么解释?第三,壶里没有检出毒,高压锅内面却有毒,这也是他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从他们定罪的证据本身来看与口供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三、定罪证据与现场勘察的事实严重不符,也是这么几个方面:炒菜的锅、高压锅能检出毒,柜子上撒了鼠药,只是吹了吹、扫都没扫就检不出毒了?刚才毒物鉴定专家说得很清楚,现在科学技术条件下几百亿分之一克都可以检验出毒来,为什么本案现场却检不出来?第二,高压锅上能检出毒,警察在现场扣押了150多件东西,其中就有所谓的沾过毒的东西,比如吃稀饭的饭碗、放鱿鱼的盘子这些东西为什么都没有检出毒?第三,锅里能检出有毒,高压锅能检出有毒,按被告人的说法,投毒后把剩下半包药扔垃圾堆了,就算垃圾本身找不到了,垃圾框的周边难道找不出一点点可供检验的东西?这些事实和定罪的证据严重不符;
四、不排除当事人死于其它原因,不能100%认定被害人死于毒鼠药。鱿鱼的来源,鱿鱼本身有没有毒没有去追查,没有结论。另外如果壶里有水,水里有毒,稀饭应该是最大的毒源,结果被害人的母亲哪怕只喝了半碗,但是也没有任何中毒反应,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结论就是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定罪事实严重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还可以换个角度看,在本案中,所谓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那些物证就是间接证据,分析之后可以看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这很多矛盾,很大的矛盾,这怎么定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教授、博士生导 王大中
问题是这个案子现在是不是人为投毒现在还说不清楚,现在只是一个毒案,但是,是不是投毒案就是个问题。因为是不是人为投放的,目前没有证据支持。
从侦查上来讲真是有点违法侦查,什么叫违法侦查违法立案?为什么违法侦查、违法立案却立案了、侦查了?根据刑事讼诉法86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根据管辖范围要迅速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从侦查的角度,能不能立案也要根据证据情况,可是,并没有真凭实据,怎么会出现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呢?怎么就会刑事立案的呢?怎么就会进入侦查的呢?显然就立案而言,是违法的,是不能定为毒案的。
其次,就是我们司法制度的问题,我们公检法合作大于监督,现在这个司法制度啊,我们包括政法委主持工作时候,关键问题是我们的合作大于监督,我们没有一个制度、机制来使得监督成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成为主旋,而是这个案子合作到什么程度,我才不管法律,我们三家怎么样把命案破了,我们都立了功,然后我们大家关系都很好,都在一个小地方出门不见抬头见的,我们怎么能够对立起来呢,所以这个案子,还有我参加过的好几个案子,这个合作大于监督很可怕,我觉得这个案子在违法立案侦查上恐怖的地方、令人不安的地方也在这。
就是毒物致死,这是肯定的,那么还有三大要素:一个是毒物致死,第二个紧接着的链条是利用犯罪的毒源,而这个毒源是不是来自被告?这是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在本案中这三大要素构不成一个系统,从侦查上来讲构建成一个结构、一个系统,那么(这个案子中)这个系统哪一个环节都不相连,都不行,比如说毒死是否和毒源相一致,毒源和毒死关联吗?虽然你逮捕嫌疑人的时候经过检察院同意了,因为合作同意了,但是这个问题就来了,被告是不是毒源获取者,是不是毒源的使用者?那一系列的问题,水也好,壶也好,高压锅也好,这个三大要素构没构成一个证据使用的链条?一个可以作为侦查利用的、可以作为侦查的一个链条?它没有形成,刚才专家都提到了,从各个角度来讲都没有形成。从侦查角度,根据你的审查,法律给你的权利是侦查权和证明权,怎么就把这些东西就这么突然的连在一起了呢。这三大要素组成不了一个结构,就像氢二氧一样,两个氧一个氢构不成结构,就不是水,那么构不成结构就不能立案,就不能进入侦查,就更不能像检察院提起要逮捕的问题。
大律师 朱明勇
我注意到这个案子今天没有讲到一个细节,发回重审之后现在又判死刑,而且可能就是因为受害方闹事、上访、大规模到被告人家里打、砸,把整个楼都打的不成样子了,几百人去,而且一开庭就几百人去打标语,而且还请了社会上小混混在开庭现场。
当地法院我分析,现在他们可能觉得证据是不足的,他们从第一次判死刑到现在的判刑,法官可能有一个内心的确信,所谓内心的确信应该就是说念斌在侦查阶段见律师的时候,他说我投一点怎么可能会致死,这个应该是导致公检法形成的一个内心确信,认为肯定是他干的。我们应该从证据分类里分出来,念斌见到律师时候即使说了这个话,不管前面警察对他提审时候有没有威胁,那么它无非也就是有罪供述,性质上还是供述而已,那么这个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有很多矛盾到今天也无法排除,所以从证据体系来讲,应该还是不能够认定犯罪成立,我们从证据角度认为应该做无罪辩护
我比较倾向于顾主任说的,从现有证据找到矛盾焦点,重点突出几个核心关键的,从证据链里面切断几个就够了,切断一个就够了,现在可以切断好几个。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兴
念斌相当于一个活着的聂树斌,为什么,如果说没有律师介入反复的拉据,念斌可能早就被执行死刑了,但是相比之下聂树斌有什么好处呢?真凶能回来了。但念斌呢,几位专家几位律师已经说了,念斌毙了,这个案子有可能不会有真凶出现,可能是耗子导致意外的死亡,可能永远都不会有真凶出来,张律师的工作确实非常有价值。
不冤的案子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冤案确实有很多相似地方,这个案子和北海案子感觉完全不沾边,但是有很多共同点,最关键的是公安侦查,太急于确定一个侦查方向,就像本案当时的现场一样有九个门,你根本不知道哪个门出去是对的,就把其它路全忘了闷头拣一个门就冲出去,一旦走错之后后来就用无数的错误弥补掩盖前面的错误。现在过了这么多年,理论上已经没有可能查清楚到底真相是什么了,我们现在来论证的是案件本身的疑点,按照刑事诉讼原则来讲,只要找到一个疑点,证据体系就塌了,但是我们现在辩护要辩到什么程度?我让你全军覆没,全歼了,所有证据都有问题,依然不行。张律师为什么做这么多的工作?
刘晓庆偷税漏税案的辩护律师是谁
“税案”期间时任其律师的李肖霖先生
李肖霖“无罪辩护”
作为刘晓庆税案期间的刑事代理律师,李肖霖同两年前记者采访他一样,仍对刘晓庆依然抱有强烈的同情。言语之间依然在为刘晓庆做着“无罪辩护”。
刘晓庆方面最后确定由北京的四位律师联合担任其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许兰亭
辩护律师钱列阳
钱列阳时称律师界“京城四少”之一,当年代理刘晓庆涉税案一举成名。是京城少壮派四大刑辩律师之一,当选过中国十佳刑辩律师。
王振华为何请求二审判决无罪?
今天(6月18日)下午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陈有西律师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声明称“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媒体报道,在一审中王振华的两位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以及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均对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王振华本人也没有认罪,“他说只是对(被害的小女孩)搂搂抱抱”。
扩展资料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刑5年
17日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并于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上海警方2019年7月3日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确认董事长王振华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周燕芬批准逮捕。
据介绍,普陀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全部案卷。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当庭作了最后陈述。
该案审判长表示,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刑5年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王振华猥亵幼女案辩护律师陈有西:已明确上诉
汕尾黄萍的最新情况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6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曾被律师抱怨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真的可以在律师执业中得到解决吗?
黄萍杨丽芳被汕尾市公安局抓捕后,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拘。之后,她俩遭遇了奇怪的律师会见难。
2012年8月22日,张燕生和李肖霖律师到汕尾市公安局递交会见黄萍、杨丽芳的申请材料。但两位律师跑遍汕尾市公安局楼上楼下,无人肯接收材料,都表示,“你去找曾松泉副局长,他是专案组负责人。”最后,法制科一位副科长勉强收下申请材料。次日,张燕生电话前往沟通,该副科长将材料准备硬塞给她。张律师是女士,对方不好强塞,却将她带到刑侦支队四大队队长办公室后离去,于是会见当事人的材料又“自觉”返回律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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