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民法典(民法典 日常生活)

2022-12-30 民法典

《民法典进行时》概抬每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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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带“典”字的法律,这就意味着民法典跟以往一般的法律汇编不同。一个“典”字,标志着民事法律制度的成熟,凸显出法律规范从量到质的变化,也让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有了显著不同。

第一,“典”意味着期在法律体系中有非常高的地位。换言之,一个“典”字体现出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被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这是对民法的肯定。”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老师认为,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起到统帅作用。而民法是关乎全局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可视为一部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白卡全书,不但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保障作用,在国家治理中也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必须借助其展开。

“民法典也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民法典实实在在地涉及每一个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这种“涉及”不是一时一事,而是贯穿始终。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也很重要,但只有出现特定事由或情况才有适用的机会。换句话说,这些法律不是时时刻刻发挥作用,也不是对每一个人都发挥作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相比,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吃饭和吃药的关系。药再好,也是生病了才会吃。但饭是每天都要吃的。

第二,“典”意味着这部法律具有庞大的法律体系,符合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的要求。民法典体量很大,草案目前有1260条、近11万字。这种体量能够担当起一个‘典’字。从目前看,民法典草案在体例和内容上是合适的。未来,民事规则领域会形成“基本法+特别法”或者“一般法+特别法”相配套的体系。民法典作为一般法,特别法中则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此外,还会有一些民事特别主体立法,特别物权立法等包含其中。孙宪忠老师认为,“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是开放的。这次没有纳入到民法典中的内容也会在将来与民法典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规则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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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为了减少和解决女性因为自己的生理特点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难,所以很多法律对于女性是有着一定的特殊待遇的,下面为大家分享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1

《民法典》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骚扰行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特殊保护。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

《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法条指引

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禁止性的骚扰行为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的骚扰行为。

法条指引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的骚扰。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法条指引

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全职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到底有没有价值,《民法典》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

法条指引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特殊保护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编对女性的保护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同居期间双方出资。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资。

在婚后一人出资购买房产应该先公证婚前个人财产,不然难以界定。如果公证了,那么离婚时房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4、婚后共同出资。

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户主是谁,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5、按照相关规定,

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说本身已经有了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领了结婚证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是重婚。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离婚的时候也不能获得财产分配,只能净身出户。

2、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说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会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很可能要净身出户。不过这个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就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若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那么就不能构成标准的同居行为。

3、有家暴行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对女人,但是实际上也有女人对男人家暴的情况。我国的规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体上的家暴,还包括语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说夫妻双方有这类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确定女方有家暴行为,那么离婚将面临净身出户。

4、在婚姻当中,如果说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这三种行为,那么离婚的时候都无法得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同样这也适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离婚的时候也没办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不易,大家都应该要好好珍惜,不要轻易的离婚,更不要做对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则即使离婚也得不到好处。

其实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综上所述来看,《民法典》还是比较合理地,很好的保护了婚姻当中的无过错方,也很明确的表示对于婚后财产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都享有分配权,对于婚姻当中的过错方严重者可净身出户!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3

保护女性相关的法律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的事由?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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