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国防法规的特殊性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国防法颁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均适用本法。
国防的地位、国防建设的任务、国防活动的原则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现行的国防法是什么
现行国防法规是中国现行的有效的有关国防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其他一些国家法律,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事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国防法是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的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规范了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内容形式和保障措施,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其惩治办法。纵观全法,其指导思想鲜明,内容全面系统,条文简明规范,作用重大深远,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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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共12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共12章70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条规定,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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