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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吸收犯的例子)

2022-12-29 案例

什么是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我们认为,吸收关系只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所谓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是指罪质重、危害大、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罪质轻、危害小、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以法定刑为标准即可明确犯罪行为的轻重。所谓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并不具有意义。因为某种行为的预备行为发展为实行行为后,会出现两种结局:要么预备行为对定罪没有独立意义,要么预备行为仍然是独立的犯罪。如果承认牵连犯的概念,也可以认为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属于手段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成立牵连犯。可见,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存在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现象。所谓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也难以成立。目前关于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所举之例,是主犯吸收从犯或胁从犯。由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需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而这种作用大小必须综合考察,故不存在吸收问题。换言之,共犯人的所有行为,都是认定其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的事实根据,不存在一部分行为吸收另一部分行为的问题。而且,在罪数理论中论述吸收犯,是为了区分罪与数罪,所谓主犯吸收从犯、胁从犯,只是为了确定行为人属于哪一类共犯人,并不涉及罪数问题。故吸收关系中并不存在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关系。可见,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只有一种形式: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虽然对于吸收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但应否从重处罚,则需要研究。我国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事实上规定了对于吸收犯应当从重处罚。

吸收犯(吸收犯的例子)

吸收犯的例子有什么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例如XX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例如XX欲非法占有张某的贵重物品,先将张某杀死,再夺去其财物---起因是为盗窃或者抢劫,结果因为方法问题造成故意杀人)以上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吸收犯是什么

我国的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吸收犯一般是指,由于这个犯罪的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必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吸收犯有着数个不同的行为,因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吸收犯的罪名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构成,且触犯的是不同种类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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