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刑法修正案和民法典)
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八、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十、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十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十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査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撇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九、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7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十、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一、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増加一节,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十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 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四、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毕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査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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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最新法律传递: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它主要规定什么是犯罪和怎么处罚。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后来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它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修正案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有哪些特点呢?本律师认为成功的地方可圈可点,但也有个别地方值得商榷。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基本成熟。
(一)一百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4处(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而且这4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理论框架。具体是,刑罚理论部分改了3处,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1款,而犯罪理论部分一字未动。
刑罚理论的3处改动是: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后果。
其实第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该解释为所有的故意犯罪,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
(二)分则绝大部分章节惜墨如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的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1处,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1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1处,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2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2处。而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章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
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本次修改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继续发力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个“仁”字,这个字最粗浅的意思就是把人当人,如果把人消灭,何谈仁心?
我国刑法继刑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减少了9个罪名的死刑刑罚,具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
逐渐减少死刑刑罚,对于加强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也突出的体现出中央的治国理念。目前,新刑法仍有46个罪名存在死刑刑罚,距离彻底消灭死刑的道路还很长。
第三、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财产刑,对犯罪行为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刑九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还在分则的具体犯罪规定当中增加了78处罚金的规定和8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这个现象说明,在杜绝肉刑、减少死刑的前提下,徒刑、拘役、管制及其他附加刑对于罪犯的惩戒力度有所不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特点。从经济实力上削弱犯罪分子,对于消灭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四,本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打击面。
刑九增加了15个罪名的单位犯罪规定。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能处罚单位。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宽松化,公司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增长,社会上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将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是大势所趋。
第五,本次修改浓墨重彩反映社会重大问题,有力保障社会,保护民生。
(一)刑九横跨两章(第二章、第六章),涉及9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恐怖活动系列犯罪,着力有效打击了恐怖主义 和极端主义的犯罪。
(二)加大了对于高科技犯罪的规范力度。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信息网络安全类犯罪等。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商增加约束,对于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意义重大,为此刑九特别 增加了3个条文,并对严厉打击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做了进一步规定。
(三)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对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对泄露、披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打击规定。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特别加强对贪腐案件的惩治力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条进行大胆的改革。具体规定几乎全部更改,原来的四挡幅度变更为三挡,取消了赃款具体数额幅度,变更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交由法院自由裁量,这样增加了法条的柔性,对于避免一刀切有好处;给两个量刑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有利于赃款的追回;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减免政策,这个规定突破了总则关于自首、坦白的理论,对于当前党和国家反腐工作进入攻坚、深水区有着深重的现实意义;第三款特别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执行方法,这个规定也是突破了总则关于减刑、假释具体运用的规定,有探索性意义,为我国刑法将来的发展开辟了方向性道路。
另外,增加的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将向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的)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入刑,这也加大了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本次修改对其他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一)刑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犯罪过于粗陋,这次根据司法实践进行了增补。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了他人作为受害对象,将男子和变性人或者性别不明的人纳入了保护,立法者的开明思想可见一斑。
(三)增加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取消了被社会诟病多年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
(四)将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列为犯罪。
(五)加大了对居民身份证明证件的保护力度。
(六)增加了考试作弊类犯罪。
本次修改也有些许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下列几点:
一、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在第六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数罪并罚当中的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而有期徒刑和拘役并不吸收管制。这一处看不出有什么积极意义。
二、将多次抢夺行为入刑。抢夺行为其实是比盗窃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举轻以明重,多次盗窃是犯罪,多次抢夺当然也是犯罪。不说也罢。
三、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本条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或者不需要规定,却堂而皇之的写在刑法当中,难道是希望以刑法的权威来协调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得而知。
四、增加了8处类似“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注意规定,纯属画蛇添足,没有这样的规定也照样处理。如果认为要加,那么除了特别要求数罪并罚的,每个犯罪后面都可以加上这样一条。
总而言之,这次修改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这次修改还有修正间隔时间最长、改动条款最多等特点。修改后的法律拟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但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旧法还没有被彻底的废止。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除了一种情况以外,依然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追究。这种情况就是,按照新规定处理有利于犯罪人的。 (郭向前律师)
刑诉法修改的几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举几条: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亮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4月25日在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贪官潜逃境外 法院可开庭审判
“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也要处理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明确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管辖)。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条提到,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家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还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 应重新审理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沈春耀说,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增加被告人死亡可缺席审判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不断完善,有法可依。
来源:北青网
刑诉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
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
法律依据:
在中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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