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吸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取了什么)
民法典物权编七大亮点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的七大亮点为:
(1)居住权入编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旨在实现“住有所居”,解决特定家庭成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2)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抵押物可以转让,例如个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可以出售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银行债务并继续以商品房作为抵押。放开对转让物的限制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资便利度。
(3)延长遗失物公告期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就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4)征用事由增加“疫情防控”
今年年初的新冠疫情给我国在应对处理上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本次《民法典》在征用组织或个人的动产、不动产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一项是吸取了本次疫情防控的经验,为下次疫情突发情况的应对打下法律基础。
(5)新增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
(6)土地经营权
物权编全面吸收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三权分置改革的成熟经验,创设了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或对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进行融资。
(7)降低小区业主表决门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制定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被称作“欧洲民法双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么特殊魅力?
一、欧陆法律的经典:法、德两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从19世纪末期开始研究编纂,最终于1900年1月1日确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该法典还与我们熟知的《法国民法典》一道被称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典”。德国民法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同时又结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法典。
罗马人讨伐日耳曼部落
我们在史学课本中常常能感受到《法国民法典》无远弗届的巨大影响力。的确,这部法典开创了整个资本主义时代的立法特色。欧洲各国在调整本国法律时,都会不约而同的将它作为参照。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有必要知道的是。虽在谈论家长里短时,我们较多听闻的是法国人的法典。不过,中国的民法法系,却从民国初年开始就一直受着德国人的影响,并且持续到了今天。
二、两部民法的独特地位:不同时代锻造的不同辉煌
我们为什么偏偏要借鉴德国人的法典呢?这当间的道理还需要瓷儿跟您一一道来。
法国人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已经有着充分统一的历史传统。在路易十四将法国的绝对君主制发展到了极致之后,法国国王们就再也不认同祖先们的“虚君”地位了,纷纷要紧紧将权力攥到自己的手心中去。之后,拿破仑的胜利号角慢慢吹遍了半个欧洲。随着他的胜利纷至沓来的,还有民法典的成功推行。可以说法国的法典是真正“自上而下”推行的。
油画中的拿破仑战争
而德国人却不似法国那般团结。在形成统一的德意志国家之前,德国的疆域中还常常驻有政见不一的各地居民,还有争勇斗狠的骑士团,以及无家可归的边地农民们。中世纪形成的长期分立传统,造成的后果之一就包括“各地法律分立”和“政治互相无统属”。这样一来,搜集并整理出一部适合国家操作的法律就成为了一件棘手事了。 所幸《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时间要比《法国民法典》晚了一个世纪之多,在19世纪末,德国早已遍布了学有所成的现代法学家。他们为法典的制作尽了相当的力量。首先,法典吸取了普、奥、巴等邦的法律内容,借鉴了《撒克逊民法》设立总则的特点。另外在普鲁士关税同盟阶段,德国各邦的商业条文和贸易细则也成了新法典的立法基础。
汉萨同盟贸易地图
反观中国,在民国时期,我们面对的也是一副政治飘零、国事动荡的大环境。在这看似无序的内核中,蕴含着趋向于统一的力量。无论是国家的政治基础或是经济结构,当时的中国都比较接近于德意志帝国的环境。况且德法典还是当时欧洲“最新鲜”的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最炙手可热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所采取的保护商业的手段,及其着眼于协调人民利益而作的努力是十分值得肯定的。清末旅欧的留学生,所言必称道英吉利繁盛的商贸,或德意志有序的制度。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确实是一部值得借鉴的佳作。此法典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从今日相关学者广泛的讨论中就可看得出来。
在西方参加世博会的清末官员
三、两部民法典的卓越价值:一前一后散发光辉
在20世纪欧洲的政治经济国家关系风云突变的同时,《德国民法典》十分恰当地“包容了资本主义时代的全新需要”。它采取的五编制体例要比《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更完备,对法律的概括和叙述也更清晰。这就十分有利于德国政府对经济部门和军政部门进行较清楚的权责划分,有助于推进社会在规范的架构中向前演进。
法国民法典开启了一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先河。在法律规制中,它坚持了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可以说是对启蒙运动以来法学家们的努力做出了肯定的回应。在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刺激下,法国民法典理所当然地保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为保护和振兴商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德国的民法典详细地对法人制度进行了确切的定义,由此来规范当时肆虐一时的“容克地主”和外国投机商们。他们曾依靠特权获得了相当之多的不义之财,当时的德国政府出于国家前途的着想,及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确认企业同政府的关系,确实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德国最高行政法院
民法典还将债物关系提升到了物权法之前,这反映了典型的债权法理念。在国家企业占据了市场之后,德意志帝国表现出了比较典型的“农业资本主义帝国形态”。在这种紧要关头,“如何刺激民间资本的流动,保护新兴企业的发展”就成了德国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慎重对待债权关系这一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小资本家们的信心。
四、两部法典的历史意义
不过,我们也不可把德国法典当作是“无论内外均是富有开创性的崭新事物”。实际上,德国民法典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陡然不同的。法国的民法典向来被称为“革命的法典”,其重要原因是在当年的时代,法国法典是提倡破旧立新的。而德国在编纂它的法典的同时,更多是为了妥协和统一。
激进的法国大革命在某种程度上孕育了新法典
比如法国的民法典在一百多年前就消除了所有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利,但德国法典直接保留了源于日耳曼部落时代的固有财产法。当时的时代已经普遍兴起了工厂工作和雇佣劳动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仅仅延续了中古法典对于租佃劳动的保护,而没有制定新的保护工商业劳动者的法律细则。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可被分别视为一个时代的开启者和终结者。法国民法典基于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和平权思想的观念,开启了近代自由主义立法时代。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大陆法系中的一些不足也因着“判例的修正”或“他国法典的编纂”而不断自我完善。其中德国民法典的成卷就标志着:资本主义世界已完成了为朝着垄断出发而作出的预备。
魏玛共和国时期进行投票选举的民众
文史君说: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华民国民法》等一些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充足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民法典》还是欧洲首部保护犹太人平等权利的法律。同样,即便在后来经历了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淬炼和纳粹统治时期的扭曲。《德国民法典》也一直顺利延续到了今日。两部法典内容和风格之干散流畅,条文术语之详略得当,可以说处处闪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
《民法典》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 民法典 》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是关于 侵权责任 “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 侵权法 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一般条款 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 侵权行为 类型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 特殊侵权 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 过错责任原则 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 1. 网络侵权 ,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 4. 医疗损害 责任,又称为 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 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 三、过错推定的规定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 举证责任 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的规定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 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第一,扩大了损害的概念,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多认为产品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我国《民法典》将损害扩大到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第二,规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义务。这实际上是在 食品安全法 的基础上,将召回制度扩大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除规定损害赔偿外,还规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四,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2. 环境污染 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一是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 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使得符合排污标准排污导致损害的受害人仍然可以获得救济。二是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三是确立了数个污染者致人损害的按份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一是与《民法典》相比较,该条对高速运输工具,改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其主要指铁路、地铁、轻轨。二是增加了“地下挖掘活动”,这是考虑到地下施工事故频发等,如地铁的建造导致事故的发生。三是规定了减轻责任的事由。完全适用比较过失,即使一般过失也可以导致减轻责任,这是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铁路等经营的特殊性,需要适当减轻其责任。 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 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民法典》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民法典》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我们吸取了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 债权人 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六、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法。我国一共列举了8种责任形式,但还没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 和惩罚性赔偿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此处主要探讨 死亡赔偿金 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了在侵害生命权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严格地说,侵害生命的赔偿并非赔偿生命的价格,而是赔偿因侵害生命权所引发的财产损害和 精神损害 。确立了同一案件适用同一 赔偿标准 的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必须适用于同一案件,即同一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结果。同一侵权行为可以是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实践来看,同一案件主要是指适用严格责任的案件,如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产品责任案件、工作物致害责任案件等。第二,必须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例如,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导致多人死亡,或者因同一矿难而导致多人死亡。在通常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引发众多受害人的损害。正是因为人数众多,采用同一标准赔偿,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又避免受害人之间相互攀比,而且,有利于提高 诉讼 效率。第三,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处所说的“可以”并不是必须或应当,因为虽然这种方式有其优点,但实际情况中案情复杂,如果一概坚持同一标准,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受害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并制裁不法行为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有两个变化:一是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害人身权益,而不包括侵害财产权益;二是进一步限制了责任构成要件,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超出常人可以承受的痛苦程度。 对于归责情形要具体看情况来把握操作规则,其中我们需要正确的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对方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举证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同时也包括过错,无过错和公平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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