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摘要(民法典法条摘录)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
依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双方所负之债务没有对价的要求。二是所负之债务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而非同时履行,即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是后履行一方的履行的先决条件。三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四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是因相对人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的债务,先履行一方的拒绝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先履行一方,虽然不通知先履行一方本身不会给其造成损害,因为其本来就没有履行;而先履行一方存在履行不符合约定,即通常所说的履行瑕疵时,后履行一方也应通知先履行一方,以提供举证、解释、改正、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等使履行符合约定之机会。当然,后履行一方不管在哪种情形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通知对方,主要是防止后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其债务,其本意并非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是因为疏忽大意忘记了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地拒绝履行债务,行使权利应当要让权利的相对人知晓,要有权利行使的外观。当先履行一方纠正违约行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违约)后,合同的履行回复到正常履行状态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要及时履行其债务;如果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先履行债务一方全面履行其债务,先履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再履行,守约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在违约方能够履行且守约方存在预期利益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继续履行(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7项)。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了成立(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则依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依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条概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为五章,分别是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有6个条文,其中第1040条规定的是调整对象和范围;第1041条至1043条三个条文规定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基本原则,第1044条规定的是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1045条是关于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
本章重点内容之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第1041条规定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特殊保护原则。
本章重点内容之二是近亲属的范围,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上三代、下三代。
第二章结婚
主要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等内容。
第1047条是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是周岁。
第1049条是关于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确定。
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具体情形的规定,婚姻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的情形有二种,一种情形是胁迫,另一种情形是重大疾病不知情。第1052条是关于胁迫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的除斥期是一年。
第三章家庭关系
本章共有二十一条,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夫妻关系,第二节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1060条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1条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是继承财产,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属的情形下,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薪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
第1063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属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品。
第1064条关于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所谓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特别注意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中,第1067条是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9条是关于子女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权利的规定。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第1072条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第1074条是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75条是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离婚
又称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在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第1077条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是关于登记离婚审查标准的规定。第1079条是关于诉讼离婚调解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第1084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1085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第1086条是关于子女探望权及其行使的规定。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第1088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第1089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收养
收养是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1093条是关于被收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4条是送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8条是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第199条是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 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第1100条是关于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第1105条是关于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的规定。第1108条是关于优先抚养权的规定。第1111条是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第1114条是关于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第1118条是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是什么?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施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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