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偿搭乘(民法典无偿搭乘的构成)
民法典1217条解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因此出租车和专车等被排除在外,且搭乘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此外,发生的事故也必须属于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这就排除了第三人责任、同乘人自己责任以及使用人自身无过错的三种情况。此项规定的法律效果是减轻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而非免除其责任,减轻的程度则须依据个案情况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民法典
《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从行为的客观上看,车辆驾驶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而搭乘他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
关于好意同乘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所以增设本条款,在于减免助人者的责任,以鼓励施助行为。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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