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刑事案件案例心得体会)
刑事案件案例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存在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防止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行为人实行不超出必要伤害的暴力行为。
你身边有什么令人震惊或者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
这个问题,很多人一生都没经历过,但是遇到过的人,是非常不想提起的!在我很小的时候,一个邻居突然发狂杀了十几人!那个人名字我不想说,他外甥小时候跟我是哥们,记忆中,那个年代,身体条件异常出众,长的异常彪悍,夏天的时候看前胸后背都是黑毛,可是平时却没有做恶事,很正常的,听说因为两件事激发了他内心的恶魔,顶头上司扣了钱,说理没说赢,有人说老婆有问题,但是我经常能看到他老婆带着他儿子,不像偷偷摸摸的人,但是人言可畏,一天下午他喝了酒在家睡午觉,醒来发现家门没关,老婆却出门了,估计疑心病起,一怒之下拿起猎枪,菜刀出门了,逢人就砍,砍死的大部分都是我们街上的,还打了几枪,死伤十几人!当时我们还在学校,突然就封门,教室全部关门,大门也锁了,当时应该所以人都开始躲家里吧,我妈居然跑出来找我[流泪],幸好没遇到,那个人一路向东杀,最后体力不支被人合力制服,秋后枪决的,当时遭遇过他的幸存者,说的传奇故事我都记得,都非常离奇,但是他们都活下来了!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案例一,记得二十多年前。临村的一个嬉妇。先是和夲村一个男的勾搭上。和吕某离婚。又和本村这个王某结婚。几年后,这个女性又和临村的段某勾搭上。双方残忍杀害丈夫王某。被绳之以法。得到应有惩罚!案例二,还是临村的张某。娶妻外地。因买一辆大屁股车与妻在外县山里拉货赚钱。时间长了。妻子起了外心跟上别的男人跑了。张某气急败坏。把嬉妇及嬉妇妹妹,弟弟。三人活活杀死。一月多村民都不知。因为是夏天。死人臭了半截巷其味难闻。后来公安来了才知道杀人了。罪犯绳之以法。得到应有的惩罚。都是因为女人。做出了令人发指的事。这二个案例。都是妻子不轨导致震惊事件。朋友当你遇到家里特别不愉快之事。礼智一点。千万别冲动。冲动是魔鬼。是通往死亡之路。不能因为个人失意让家庭悲痛。让 社会 悲伤!
这个问题有揭 社会 伤疤的嫌疑,很勇敢。但愿每个人讲述的案例都能让人警醒,并以此为鉴。
大约十五年前,镇上中学里年轻有为的团委书记忽然杀了人,而且是连夺两命,消息一出,满城震惊。杀人者三十出头,刚刚就任校团委书记不久,人称明日之星,可就是这样一个前程大好的文弱书生却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手执利器潜入私宅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
死者是一对夫妻。男的是地方一霸,五毒俱全,六亲不认。此人终年设赌抽头,放高利贷敲骨吸髓,凡是被他背上票的,就算跌入了苦海,很难全身而退,行凶的团委书记就是其中一个。
团委书记和同校任教的妻子感情不睦,夫妻二人争执不断。苦闷之余,团委书记染上了赌瘾。先是小玩,打发时间,后来被恶霸抓住机会,伙同喽啰给他背上了票,驴打滚的债再也换不清。
恶霸不依不饶,三天两头到学校恶心团委书记,并把他的工资卡掳走抵债。据说某年岁尾,恶霸到书记家催债未果,竟然奸淫了书记的妻子以泄火气。当年的春节书记是在恶霸家的地牢里度过的,其间遭受过恶霸妻子诸如泼冷水等方式的虐待,这个为虎作伥的女人也为日后被杀埋下了可悲的伏笔。
后来,团委书记自知清债无望,而且还因此败坏了名声,前途尽毁,羞愤之余,起了杀心。
恶霸连同他的老婆先后殒命团委书记的刀下,血腥场面惨不忍睹。
遇到一个诈骗被告人,活在欺骗的世界中,达到了要想骗别人自己先骗自己的境界,从18岁~44岁,前六次笔录全是他自己构造的履历。
去年这里有个案例是:一35岁女人,因嫉妒其婆家嫂子比自己漂亮,过的比自己幸福,突生歹意,把嫂子家两小孩骗到水库,扔进水里,可怜两孩子被淹死。
二十多年前,我的外婆家的村里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刑事案件。
在四月份的一天晚上,村里一户人家床上躺一个血肉模糊的人,第二天早上,他们家人来看都不认识,村里很多人来看也都不认识(因为血肉模糊,再加上放了一夜已经有点变形),而户主他们家的儿子却失踪了。
后来警察来了,调查了村里几乎所有的成年人。这时才发现同村的另一个男孩也不见了。这两个男孩平时经常一起玩,有时也一起打麻将。经过再三确认,他们家人终于认出来了,就是他家的孩子,可是,为什么会惨死在别人家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警察很快就破了案,原来两个男孩子在平时打牌时有些金钱纠纷,但死者没放在心上,但杀人者却一直怀恨在心。就在那个夜晚,两人打完牌,因为比较晚了,所以死者没有回家,就睡在一张床上,结果,被残忍的杀死了。
因为当时两个男孩都不满十八岁,刚满十六岁,杀人者最终被判了十二年有期徒刑,前几年已经刑满释放了。想想也真可怕,才十来岁就敢杀人,只是可怜了死者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
发生于今天,路边有人摆象棋残局,有人对弈,旁观者本应观棋不语,可其中二人一个不服另一个,结果其中一人拿一把水果捅向另一人,当场失血过多而亡。
我负责审批刑警大队的案件,什么样的案件都有,没有你想不到的,就怕你想不到。有时候批了案件,心里压力非常大,能压抑几天。所以看到刑警队同志,对于他们的心里素质非常佩服。有的案件比故意杀人都令人震惊。但限于保密,不能宣传。公开的案件有米脂4.27案件,嫌疑人故意杀人幼儿园孩子事件,造成19人伤亡,9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枪决。
高中时候有次回家,村口站满了人,问啥事,大人说小孩子赶紧回家,也没多想就回去了,后来我爸才跟我说,我们村的一个姑且叫哥的吧,偷东西,才从监狱出来没多久,从山西拐了个有夫之妇回来,心甘情愿跟他来的,那女的别说真的很有气质很好看,穿一条一条鲜红的长裙,结果就被村里一个老光棍盯上了,其实也没多大年纪,把这女的拖到玉米地里,强奸不成,用砖头把脑袋砸的稀巴烂,血衣脱了丢在他家田里的小屋里跑了,村里人去玉米地除草发现尸体,没吓死,警察牵了条警犬来五分钟就把案给破了,把他从火车上抓到,后来说是枪毙了,想想都害怕,平时很老实个人
特大刑事案件之一,悍匪“白宝山案”,到底怎么回事呢?
特大刑事案件之一,悍匪“白宝山案”,到底怎么回事呢?
白宝山成长经历
白宝山幼年时代,自己的父亲过世,妈妈再嫁。因为家中的情况确实比较有限,白宝山一直被放在河北徐水老家,而且没有念书。直到13岁的时候,白宝山才被妈妈接回来了北京,逐渐读中小学。一定要注意,这本身早已到了读中学的年纪了。
白宝山必须和七八岁的宝宝一起读中小学,因而常常遭受学生们的取笑,这让白宝山的自尊得到了损害。不得不承认,儿童时代对白宝山的性情,导致了较大的危害。
成年之后,白宝山在北京一家厂家做装卸搬运工人,本来没什么很大的闪光点。在80时期前期,依据当初的现实必须,在我国各省市的基干民兵常常开展练习。
作为青年人的白宝山也加入了民兵训练,这也是白宝山这刻第一次接触枪械。别的朋友乃至连靶点都打没中,白宝山却打成了几乎考满分的考试成绩,这让白宝山都十分惊讶。也引发了白宝山对枪击的兴趣爱好,接着,白宝山选购了一把步枪,常常在周边的山里打兔子、打野鸡。
根据白宝山后来的供述,自己“几乎弹不虚发。”认真地说,枪击水准有的时候是与生俱来的。一些王牌狙击手,很有可能没有通过太长期的练习,但枪击水准特别高。例如50时代前期的一些王牌狙击手,赫赫知名。成年之后的白宝山,和别的男生一样结婚生子,老婆生下一对龙凤胎。依照大道理,白宝山的日常生活应当十分幸福快乐。但由于两个孩子的出生,生活压力显著扩大。仅有几十元薪水的白宝山,有点儿犯愁了。
白宝山第一次被抓捕
在这种的情形下,白宝山多次伙同他人,开展偷盗和打劫主题活动。1983年,白宝山被公安机关抓捕,留意这一时间点,《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便是同一年发表的。
接着,白宝山被被判14年刑期。在其中,前8年在北京地域坐牢,后6年迁移到了新疆石河子地域。截止到这个时候,白宝山尽管枪击水准比非常好,但单兵工作能力、体力、飞奔工作能力全是不具有的,并且对各种各样枪械并不了解。
在石河子坐牢期内,白宝山的狱友中,有一个姓王的狱友与白宝山关联非常好。这一狱友曾在部队服现役,对各种各样枪械十分了解。白宝山常常向这名大哥求教各种各样枪械和特性和应用和单兵的一些主要特点。这一狱友认为只是是闲谈,因而,把好多专业知识都告知了白宝山。万万想不到。白宝山对自己的裁定结果并不服。依照白宝山后来自己的供述,白宝山觉得自己是偷盗。实际上,白宝山以前几回打劫,归属于显著的抢夺罪。
在西北坐牢期内,白宝山变成了随意犯,为牢房放养。因为必须放养,百宝山等四个人不用回牢房酒店住宿,可以住在牛圈边上的小平房里。白宝山与这其中的2个狱友发生了明显的分歧,两人常常合作经营欺压白宝山。白宝山的自信心特别强,并且十分理智。白宝山没有与狱友打架斗殴,反而是运用别人没有在的机遇,依次杀了2个以前欺压他的狱友。接着,将狱友的遗体埋藏到牛圈边上的泥墙下。挖地也是有要求的,白宝山是这方面的大神。
挖地总面积不可很大,但坑必须充足深。在坑的中间铺平木工板,即使有些人通过,也不会发觉大坑。白宝山挖了2米多深的深坑,将狱友遗体埋藏之后,推翻了泥墙,并且在周边撒上羊粪。这样一来,警犬也闻不上。因为2个犯罪分子依次下落不明,牢房层面以前猜疑过白宝山,将白宝山独立拘押了100来天。白宝山一口咬定两人归属于苹果越狱逃走,并且事前提前准备了各种各样标准。但因为没有寻找下落不明工作人员的遗体,对白宝山的调研只有完毕。
在牢房坐牢期内,因为对宣判并不满意,白宝山一直预谋报仇。白宝山暗中个人收藏了100数枚小手枪和子弹,那时候的枪械和炮弹管理方法,相对性比较宽松。
1996年3月,白宝山无罪释放,把自己炮弹带到了石景山老家。白宝山刑满释放只是10来天之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1996年3月,白宝山围攻了石景山热电厂的岗哨,抢去一把56式半自动步枪。56式半自动步枪只有多发不可以连射,并且白宝山夺走的这把自动步枪准星有毛病。
1996年9月,鹿宪洲犯罪团伙灭亡的时候,白宝山就在电视前听新闻。从鹿宪洲犯罪团伙的灭亡,白宝山汇总了各领域的成功经验。第一,不可以盲目消费。第二,不必要求自己的规律性。因为抢过来的56式半自动步枪并不太好用,白宝山方案再争夺一把枪械,但北京地域的公安机关早已加强了巡查相对密度,白宝山再次犯案的隐患特别大。因而,白宝山挑选 了河北徐水老家,而且再度围攻驻扎地岗哨,抢去一把81式狙击步枪。
那时候,驻兵护卫单位和公安机关在剖析凶犯的时候,以前一致觉得凶犯可曾在部队服现役,可以娴熟运用各种各样枪械,极有可能参与过70时代后期的战事。
因而,公安机关几回具备目的性地排查工作中,也没有发觉白宝山。由于,白宝山没有服现役的历史时间。实际上,警察以前前去白宝山的家中侦察,那时候在警察来看,白宝山是一个孝顺父母的成年人,后爸仍在街道联防队工作中。这样的人不容易有哪些问题,因而躲避了第一次大调查。
打劫了81式狙击步枪之后,通过几回卡点和挑选之后,白宝山以前打劫了有名的烟草销售市场,抢去几万块。但是,因为犯案过多,白宝山再次在北京犯案的压力大。接着,白宝山挑选 了流窜作案,不远万里前去新疆地域,而且找了一个当初的狱友关天明做同犯。
此外,河北、北京等地的警员团队再次抓捕,但失去凶犯的信息。在新疆地域,白宝山开始了屡次犯案。自动步枪的总体目标很大,为了更好地获得小手枪,白宝山乃至残害了一名法警,造成了周边民众的焦虑。
特大刑事案件
1997年8月,白宝山和同犯关天明在边疆宾馆生产制造了一起特大案件,导致了人民群众死伤,而且抢去140多万元现钱。那时候,公安机关的化学反应特别快,在事发的半小时之后,快速完成了对城区的全方位封禁。
那时候,白宝山仍在警察的包围圈里,但因为没有带着一切异常物件,白宝山等人取得成功逃过了抓捕。为了更好地生产制造不在场的证实,在事发当日的中午,白宝山回到石河子,发生在市集的炭火烤肉惹来,有很多人可以做证。
伴随着公安机关的一系列的侦察和排查,发觉了白宝山许多异常的地区,例如向人要炮弹、没有就在岗位这些。但因为有不在场的证实,再再加上个子自始至终不一样,后来,直到全部的案件线索都锁住了白宝山,个子问题依然不一样。权威专家依照踪迹和个子的比例计算,凶犯个子应当在174上下。
可是,白宝山个子接近180,才穿41码的鞋。因为这一出现意外要素,以前立即影响到了案子的破获。因为分赃不均等各层面缘故,白宝山将同犯关天明哄骗到天山景区,随后枪击了关天明。
但是,白宝山万万想不到,关天明早已早有感觉,将写有白宝山详细地址的笔记本电脑交到了自己的表弟。而且一再嘱咐“假如自己一个月都还没回家,就把笔记本电脑交到警员。”
就是这样,在公安机关寻找关天明表弟的时候,表弟快速去除了笔记本电脑。以这一笔记本电脑为突破点,公安机关快速锁住了白宝山(这一案例的关键点许多,铺平叙述,可能能写几万元字)。
1997年9月6日黄昏,白宝山在自己的家里被公安机关抓捕。在其家里,搜到了一把54式小手枪和120余万元现钱。第二天,白宝山通常交代了自己全部罪刑。
依据白宝山的交待,自己没有准备胡乱花钱这种钱,反而是提前准备一点点花,如同过去一样,仅有那样,自己才算是最安全可靠的(鹿宪洲盲目消费)。依据白宝山的交待,公安机关找到了被抢的56式半自动步枪和81式狙击步枪。依据白宝山交代的部位,石河子监狱在牛圈下,挖到了三具尸骨。
在审问环节中,公安民警发觉白宝山十分的爱面子,自尊特别明显,这与白宝山的童年岁月有关系。1998年4月,白宝山在新疆被执行枪决。不得不承认,假如白宝山无罪释放没有违法犯罪,反而是安安稳稳过生活。伴随着大城市的改建和资金的发展趋势,有着农村宅基地的白宝山,极有可能早已变成被拆迁人了。
最高院六起拒执罪自诉经典案例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拒执罪,有以下六起经典的案例。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六起拒执罪自诉的相关法律案例。
最高院六起拒执罪自诉经典案例
案例1
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 通知书 ,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
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 报告 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 措施 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 2
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领取 保险 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许东与吕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
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许东赔偿被害人吕某等人11.2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李许东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吕某等人于2014年4月9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李许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许东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执行法院先后对李许东罚款1万元,拘留15日,李许东仍不履行赔偿义务。
2014年7月18日,李许东向执行法院书面保证,待其诉保险公司的案件胜诉后,主动将保险理赔款交至执行法院。同年9月24日,保险公司依据禹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李许东委托的代理人牛某的银行储蓄卡中,牛某于同年9月27日将该款取出交付李许东,但李许东未按书面保证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2015年7、8月间,执行法院两次通知李许东申报财产,李许东仍不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并将部分保险理赔款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7月29日,吕某等人以李许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5年8月5日,吕某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许东与自诉人吕某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吕某等人各项损失12.3344万元,取得了吕某等人的谅解。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许东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处以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许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吕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许东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许东不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 3
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刘永宾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融信公司)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融信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永宾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刘永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查找联系,刘永宾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刘永宾采取拘留措施,并在其日常驾驶的奥迪轿车中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就在刘永宾被拘留的当日,在法院协调组织下,刘永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协议约定:刘永宾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同年9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及利息自同年10月份每月支付10万元左右,直至付清为止,连续三个月最低付款额不得少于30万元,若刘永宾不按上述规定期限支付款项,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刘永宾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融信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向融信公司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9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永宾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刘永宾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应当认定其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永宾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控告、报案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本案自立案执行到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结,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4
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袁朝玉承揽宋保通的建房施工,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保通概不负责。施工中袁朝玉将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杨现涛,杨现涛雇李根生等人务工。2011年8月12日,李根生等人乘坐工地龙门架下工,因机器发生故障,李根生受伤。后李根生以袁朝玉、杨现涛、宋保通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保通补偿李根生损失3000元(已履行)。后李根生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二次手术等各项费用4706.02元。
判决生效后,李根生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杨现涛、袁朝玉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二人的高消费,对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袁朝玉银行存款8649元。因袁朝玉、杨现涛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袁朝玉未就相应存款作出合理解释,执行法院依法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执行法院还查明,袁朝玉系建筑队包工头,常年在偃师市区附近从业,自称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2014年6月6日袁朝玉的儿子结婚,袁朝玉为儿子婚宴花费2万多元。杨现涛于2015年初将自家房屋拆除,重新建盖新房,执行人员多次传其到庭,考虑其房子已经拆除,要求其在建盖新房的一层封顶后立即停工,但杨现涛未能按照要求停工,仍建造两层房屋,并对一楼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本案的执行,袁朝玉、杨现涛表示最多支付1万元。
案件执行期间,李根生要求追究杨现涛、袁朝玉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杨现涛、袁朝玉作出逮捕决定。
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现涛、袁朝玉的家人积极与李根生协商,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根生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杨现涛、袁朝玉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该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朝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现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案例 5
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徐加顺与廖长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长年等人向徐加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长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加顺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长年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长年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GS0356的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另查明,廖长年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长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加顺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11月26日,徐加顺以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廖长年与自诉人徐加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廖长年每月返还徐加顺2500元,取得了徐加顺的谅解。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长年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执行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廖长年能如实供述拒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将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廖长年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 6
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肖辉与柯文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将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柯文水等人向肖辉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柯文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柯文水名下车牌号为闽G98552的奥德赛牌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柯文水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肖辉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15日,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20日,柯文水与肖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柯文水分期向肖辉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肖辉主动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拒执罪的简介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该罪进行浅要的分析。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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