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以下6种情况可紧急提取公共维修基金:
1、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2、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3、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楼梯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6、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后续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的权利。
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房屋主体报过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包括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有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算法为:
1、商品房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数额计算;
2、公有住房的业主交纳每平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计算。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拓展资料: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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