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论文(司法公正论文题目)
谈谈你对司法公正的认识论文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望采纳!
求律师与公证的论文?
当今律师和公证员是怎样的身份? 今天,业务不仅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如果我们从原则上考虑,即公证员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创造者,而非作为第三者对已起草完毕的文件进行简单的认证,我们很难想象他如何能够同时从事第二份职业。虽然现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但一个正常人的每日工作量不应该超过10个到12个小时。在深入讨论我们的话题前,我们先来看一种很务实的说法“一个人,一份职业”。我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他们不考虑历史传统的影响,今天就没有人会提出建立这样混合身份的行业的想法。 请允许我用一个在德国的例子来说服你们:德国统一后,没有一个来自该国东部的洲选择这样的混合体制。 另外,比如在瑞士的一些洲里,现在很少看到有能力的人同时,交替从事不同行业。人的个性,性格的投合及品位很快会使得天平盘不再保持平衡:人们更愿意做公证员——坐在办公室里思考的人;或者相反,做律师——注重战略和人际交往的活动家。 虽然事实如此,现在还是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看以下分别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和公证员行业的联合及分离。 相同之处 这两个行业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点是为获得文凭所需要接受大学课程教育。两者都要求接受高等法律教学,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文凭。 律师和公证员必须是真正的法学家,非常专业的人员。 两者都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实习,通常是2-4年,甚至更长,期间还有国家统一的严格的考试。 其他的共同之处:律师,如同拉丁体系的公证员一样,是企业家:独立自由,他必须会组织和管理他的办公室,招募和使用人员,支付其所有开支,但不得使用客户的资金。 我该对你们说我找不到其他的共同点了。现在,请允许我向你们解释一下两者的不同点。 不同之处 公证员从国家那里接受这一权利:国家本身授权给他一部分的职权即法律规定——一个人或多个人在国家公职人员面前所做的单边、双边或多边的声明通过法律要式,经过公证生效。 律师则除了获准执业外,没有从国家获得任何特权,只是代表当事人出庭。 作为国家权利的代表,公证员自然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在行政上他隶属于司法部,但我们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对公证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监督,我觉得“只是”属于司法权。在纪律方面,律师受到司法等级中的司法官员的监督,例如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具有镇压和威慑力的作用:没有第三方的投诉,就没有监督! 然而,对公证员的监督同时包括非常重要的学术方面的监督。事实上,对公证员的监督不仅仅针对投诉,还有,从某种角度说,自发的、定期的公证处的检查,比如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这些检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当然是检出各种职业过错,同时,也是为了改善专业的工作方法,从而实现公证实践的某种协调。 最近一次拉丁公证联盟的大会于2004年10月在墨西哥城举行。第一学术主题为《公证员的中立性——合同秩序的保障》。各国的公证界代表通过对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比较,做了精彩的阐述。要知道,最基本的一点是,现代公证是建立在三个支柱上:职业秘密、独立性及中立性。我就不再停留在前两点上了,否则又回到了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上了。律师也要求保守职业秘密,这是这个行业最基本的要求。通常律师也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即使现在一些规模庞大的律师事务所与拥有工薪人员的企业越来越相似。 现在,我们回到他们的不同之处。最有意义的一点,是中立的原则。大家通常会要求律师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他们在法庭前,行使的是职业中公共方面的权力,并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辅助手段。因为,他有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的义务。但是律师其定义是代表一方与另一方对抗。而公证员并不代表其客户。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来到公证员面前时,公证员有义务中立的,不带任何偏见的为他们提供咨询。 我想说,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他就不应该是中立的!如果他维护司法公正,他在法官面前对法律或判例的诠释对其当事人可能是不利的。律师应该尽他的全力去展示那些对改善其当事人处境的法律条款。律师唯一受到禁止的是诱使司法犯错。 公证员是多么高尚地从事其工作(请在座的律师原谅我这么说),因为我们不是常说“公证员书写的是法律”吗? 全世界所有的公证法都规定公证员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使当事人弄明白,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和专业术语,涉及各方利益的时候要保持中立的立场等等,根据所使用的专业用语。 这些很清楚地反映了国家并不希望公证员照顾某个客户的利益。人们期望公证员通过起草合同来实现文书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条款两者间完美的和谐。 这种和谐,通过其预防纠纷的租用,成为社会安定的原动力。现代公证由此而成为不需要通过私了纠纷就能畅通法院的强有力的工具。 采用普通法体制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可怕地偏离了航道。普通法本身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法律制度。她实际上提供无与伦比的灵活性,并为法律舞台上的演员们提供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这个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为创造一种真正的法律商业,即如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市场推波助澜。演员们惟利是图的态度引起的纠纷的激增,造成了法院工作的堵塞,之后,合乎逻辑的后果,便是纠纷的私了。我所设想的公证员的介入并不是这样。在并不与调解的现代发展相抵制,公证员在这样的制度中自然而然感到惬意,我首先考虑的是公证员带着更多的高雅和高尚来发挥他的作用。公证员通过他们中立的立场,预防纠纷,他们是真正的天主。最理想的是,法院由于没有看到材料中的公证书,而不应知道公证书是什么。
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论文(字数4000左右)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
讨班上的讲话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在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题研究,结合无锡实际和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探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可行路径和有效方式。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和不断变化的。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胡锦涛同志关于"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论述,概括了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二、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国家与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
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的精髓都在于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当前,在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认识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辩证统一、协调互进。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法治繁荣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只有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安排和创新、各项决策和措施才能取得各界广泛认同、广泛支持,法律才能得到普遍服从,社会资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才能从中受益,真正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与法治繁荣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公平正义是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同时,也要认识到,只有在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中,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社会不公的现象,如贫富、城乡、区域差距较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稳定。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通过经济发展,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当前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危害性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必须直面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我国改革开放20 多年来,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不公平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配不公。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富民政策包含了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但有些地方不讲辩证法,造成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过大。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的相关调查显示,在领导干部对2002 年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中,收入差距问题被列在第一位。
(二)就业和用人不公。就业过程普遍存在着一些歧视性的做法,如性别、户口、生理等方面的歧视,安徽芜湖就曾发生过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案"。买官卖官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已构成职务犯罪,如近两年查处的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以权谋私,买官卖官,造成权力和地位方面分配不公。
(三)教育不公。主要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在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入学率上的不公平,同一社会群体的个体在发挥其潜能方面的机会不公平,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农民子女所占比例下降,贫困生比例上升。就无锡而言,在高等教育方面,既享受不到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入学率,也享受不到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低入学标准。同时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更为突出,贫困农民和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严重。
(四)社会保障不公。相对而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情况逐步改善,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很不理想,政府提供的相应保障非常有限。可以说,农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看病难"、"因病返贫"问题相当突出。有的地方国家机关医保改革比较"彻底",但配套措施并没有跟上,同时有的单位仍实行老办法,医疗保障不公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五)立法不公。主要表现在:立法机关人员构成不够合理,相当一部分人员是从政治、经济和知识精英中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比较浓厚,以贫困农民、民工和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很难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不利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的法律规定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
(六)司法不公。有些地方不严格执法、不重视程序和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罚不当罪,罪刑不适应,权钱交易,以钱抵刑,徇私、徇情枉法,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某市中级法院就查处了多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反映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七)私权保障不力。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私人权益和私人财产,或在私权受到侵犯后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如有的地方政府以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名义,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低价转让给开发商,或虽然按公开的市场价格将农民土地转让,但从中获取差价,从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对策思考
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无锡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加快推进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构建进程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树立科学的和谐正义观。所谓和谐正义,就是"为了达到万有存在共同体的和谐发展而调适互为对象性存在的诸方面关系的共同法则。集真善美于一体的和谐正义是平衡万物价值的金规则,是整合程序上的和谐正义和实质上的和谐正义的平台"。②具体来说,要着力做好三点:一是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平的实现程度。把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作为追求和实现公平的过程,在动态发展中提升公平的实现程度。二是以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监督是文明社会进行社会关系调适的最基本的手段,它的发挥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种种侵犯社会公共资源的行为和一些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非正常现象,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督,逐步消除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政策性障碍和人为性障碍,同时加大反腐败力度,降低因以权谋私行为对贫富差距和弱势群体的心理带来的消极影响。三是全面认识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防止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或脱离具体历史条件追求公平。
(二)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放到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分配的公平属于生产关系领域的问题,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因此,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③而且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深化各方面改革的同时,必须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来抓。只有把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好、实现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否则,就难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影响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三)维护和实现行政公平。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从市场经济的逻辑上看也应如此。因为真正的市场经济逻辑是:效率由市场去安排,公平则由政府管理"。④实践表明,政府不主持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就会严重缺失。当前,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即:将注意力由集中于国有企业改革转向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建设,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从制度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及相关问题,如三农问题和土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问题等;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源头上解决好初次分配问题,强化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公平正义需要通过政府来维护和实现,而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当前,应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也应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作者系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洪沛霖)
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谁帮我写一份关于"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小论文
提供关于“公平与正义的资料
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例三个
个税改革是社会公平的实现而非仇富
个税改革听证会的举行,既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有利于倾听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吸纳民众的意见,优化公共政策。毕竟中国的个税征收机制起征点太低,即有“劫贫济富”之嫌,客观上也有悖社会公平,使社会两级分化继续扩大。而听证会的举行,调高起征点,一定程度上是“按比例贡献”原则的体现,促使社会税赋朝向社会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却提出:“个税改革勿带仇富心理(中国青年报,9月27日)”,说不支持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并说,“把富人的钱征了以后来补贴给穷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平衡财富。但是,如此,谁还愿意去赚钱呢?”
这话作为一个著名经济学家讲出来,自然有他思考的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是同样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改革是否就是仇富或者劫富济贫?第二,个税改革是否会导致富人再不愿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窃以为,林教授的看法是荒唐的,至少,从当前社会的现状来讲,提出这样的看法,根本就是没必要。
首先,当前个税改革或调整,是以税赋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我国的个税制度自80年代初实施以来,800的起征点已经维持了20多年不变,税赋的主要群体是工薪阶层,而即使贫苦大众,由于起征点低,也不得不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这样的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多少个税调节的杠杆作用,也没有体现出多少“比例平等”或者“按比例贡献”的原则,反而是“劫贫济富”,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践踏,阻碍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贫富差距、基尼系数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恶性影响,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目前的个税改革,只是对以为不公平政策的调整,是坚持公平原则下的适当的微调,而并非对富人所赚的钱的大量剥夺,这又如何谈的上是仇富呢?
其次,对富人适当的征税难道就一定导致他们不想去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关注投入产出比,强调效率无可非议。但是,就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而言,公平较之效率更关键。没有公平根本就谈不上效率,因为不公平必然导致矛盾丛生、暴力冲突甚至革命,也必然损害效率,导致无效率、正负效率相抵,甚至带来“负效应”的增长。所以,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始终把公平的价值理念放在首位。因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不会损害效率,相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合力,实现更大的效率和效益。这样的社会,不仅富人会一如既往的靠自己的聪明才智继续打拼,实现个人创业的价值理想。底层的民众,也会看到希望,也会积极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人致富的愿望。否则,既无利益表达途径,也无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只能遭受不公平的剥夺,连生存也维护不了,那这个社会对他们而言又有何意义?以过激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存权也就成了可能,这是非常可怕的。
所以,只有把公正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伦理目标和首要价值,创造正义的制度环境基础,达到全社会最大程度的正义,社会的发展才能最有效率和效益,才能和谐。任何破坏正义、没有公正的制度势必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对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势必是无效率的,更勿论效益与绩效。而个税改革,无疑是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是顺应当前时代潮流的,不存在什么仇富、降低社会经济发展效率之说。
###还有宝马撞人案,强化政法机关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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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中西方法制思想(强烈推荐)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检察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环节。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的侦查权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执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使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恰恰是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执法机关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
三、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全面履行职能
必须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当前,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执行得还不够规范,导致对诉讼活动中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必须积极发挥职能,创造一流业绩,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一是充分发挥“打击”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特色预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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