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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民法典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民法典给的答案是这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欠债不还产生的债务纠纷是非常多的,而有些情况是债务人身亡无法偿还债务,而有些债权人会向债务人的子女追讨债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债子还在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债务应该由债务人本人偿还,但债务人死亡后,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权人有权向继承人追讨债务。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也就是子女没有义务给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他的债务的,这时候就有义务返还了。

继承人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遗产就须继承债务,即父母死后子女继承了其遗产的,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还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用来还债,或者是接受了父亲的馈赠导致父亲无非偿还债务,也须代替父亲偿还债务。另外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赌债是不予以承认的,如果只有欠条未标明是赌债,那么这个欠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成立的。

父亲在世,子女如果已经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财产。一般父亲欠的债,子女没有必须偿还的的义务。但是子女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如果父亲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债,如:因为父亲疾病欠债,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费的欠债等债务,子女协助父亲还债,责无旁贷。如果是父亲不应该欠其他债务,如赌债等,子女不必要为父亲还债,还要帮助父亲戒赌。赌债也不必偿还的。这要看父亲欠债务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为父亲还债。

如果父亲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亲的遗产份额多少,先还父亲欠债,然后法定继承人再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否子女还父亲的债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如果儿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就由儿女偿还,但是如果不由儿女继承那么儿女就可以不还,一般父亲欠的债,子女没有必须偿还的的义务,但是子女有赡养父亲的义务,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华律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子空置没有人住,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民法典给了明确答案

法律分析:需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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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94条法条解释是什么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第194条法条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法条精解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 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 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 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读 就第1款而言,所谓障碍即使权利陷入“权利不能得以行使的状态”,而权利得以行使需要满足三个方面条件:1.权利人方面得以行使权利;这就要求权利人确定(如第3项);权利人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如第2项);2.客观方面不存在障碍(如第1项、第4项)。于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存在义务人不确定的情形,一旦存在不确定的情形, 诉讼时效 尚未起算,也不存在中止情形(第188条第2款)。至于第5项,是一个兜底规定。 计算方法、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一个时间段,计算方法主要是确定起算点(什么时候开始)。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相较而言,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为明确。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将因 证据 情况、请求权有无明确履行期、是否存在分期履行、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性质、请求内容是作为或者不作为等具体情况而具体确定,是较为专业而需交付给 律师 等专业人士分析判断的事宜,这也是专业人士不建议纠纷当事人个人私自扣算时效的原因。 ★《民法典》新增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起算点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简单来说,中止原因出现时中止计算、消除后继续起算6个月,中断原因出现后时效重新计算。 3、《民法典》将中止情形下继续起算的期间统一为补6个月(与民法通则出现中止情形时剩多少,原因消除后继续补多少的规则不同)。 以上为诉讼时效篇。《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皆为消灭时效。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社会交易秩序和安全。一句法谚收尾: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对于 《民法典》第194条 法条解释我们是可以找到相应的答案的,对于这个规定其实就是针对于我们在诉讼时效的时期的时候我们的请求权无法行驶的情况的规定,这个时候诉讼时效是可以进行终止的,为了就是保障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并非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均对法人制度有所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的规定,体现当时的时代背景。民法通则的实行的年代,我国正在改革开放初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期。此时,国内的企业形式混乱,既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旧的企业形式,也有为吸引外资特别规定企业形式等等。

单位、企业、法人、组织各种概念并存于社会经济当中,民法通则很难对法人的责任制度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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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民法典给的答案是这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欠债不还产生的债务纠纷是非常多的,而有些情况是债务人身亡无法偿还债务,而有些债权人会向债务人的子女追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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