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常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什么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人大的职权
人大的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人大行使职权方式: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全国人大来作出决定。但是全国人大代表分布在各地,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在平时来处理事务的就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包括:(1)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当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以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监督权。包括:(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组织检查组,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问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4)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7)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重大事项。
4.人事任免权。包括:(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5)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6)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提名,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