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民法典(王小莉)
拟制血亲的解除
【摘要】现行婚姻法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对于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没有明文的规定。从立法原意去考察,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不宜结婚,而且在收养关系解除以后,曾经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仍不宜结婚。而对同辈分之间,主要是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社会普遍持赞成的观点。 [正文] 【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和婚姻连接起来的人际关系,依据亲属的发生根据,一般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即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一般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直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即生育自已和自已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直系血亲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既包括子系,也包括女系。自己和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属于自然直系血亲关系(真实的血亲关系)。在广义上,直系血亲不仅局限于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自然血亲),还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设的,收养就是形成拟制血亲的最主要形式。符合《收养法》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虚拟的血亲关系),都是直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继父与母亲或继母与父亲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因多种原因使得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只是姻亲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可因收养关系的(依法)解除而终止,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随之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会因为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失。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去考察,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出于两个目的。目的之一是出于对优生的考虑。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这一限制直接指向自然血亲,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发展的不良后果。立法的第二个目的则缘于伦理道德的约束。从伦理上讲,为父母者与为子女者之间的通婚与人伦道德相冲突,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这必然会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社会效果上产生很大的副作用。一般来说,拟制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因而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优生障碍,是可以结婚的。然而,依我国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辈分不同的拟制血亲即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不宜结婚。因为拟制直系血亲之间,有等同于直系血亲的地位,允许其结婚,则有违社会伦理,会造成他们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和法律关系的混乱。拟制直系血亲间不宜通婚,也是出于维护养子女和继子女利益的考虑。养子女、继子女处于受抚养的地位,易受养父母、继父母的胁迫,所以,如果不禁止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的通婚,就有可能造成对养子女和继子女利益的侵害。至于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即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只要他们之间无近亲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在实践和学理中普遍认为不法律应禁止他们结婚。与自然血亲相比,拟制血亲有两个特点:一是其血缘的虚拟性;而是关系的可解除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亲是无法解除的,拟制血亲可以因构成拟制血亲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终止而结束。养父母与养子女、办理了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解除了收养关系;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再婚的结束(包括离婚或一方死亡),他们之间的拟制的血亲关系消失,不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那么,解除了拟制血亲关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或者将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对于解除了拟制血亲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对于旁系拟制血亲间如姐妹易嫁的通婚不应予以限制。类似的,对于直系姻亲间和三代以内的旁系姻亲间不同辈分的,我国法律也应该规定禁止结婚。且解除姻亲关系后仍不宜结婚。由于同辈姻亲间结婚并不会引起伦理道德的冲突和亲属关系的混乱,也不会有优生学方面的不良影响,可以允许结婚。 【拟制血亲兄妹可以结婚吗】我妹妹小莉原是一个弃婴,20年前我妈妈收养了她。我和小莉从小一块长大,可以说是青梅竹马。请问,我能同收养的妹妹结婚吗? 律师评说: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同辈姻亲间结婚并不会引起伦理道德的冲突和亲属关系的混乱,也不会有优生学方面的不良影响,因而在民间和法律理论界都普遍主张允许结婚。从实践的角度,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最好先解除抚养关系。 【拟制血亲父女、母子可以结婚吗】我单位退休职工王某夫妇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孤女,现在这个养女已经36岁,该养女离异后跟养父母一起生活。4年前王某丧妻,全靠养女照顾生活,最近他们提出要结婚。请问,法律是否允许? 律师评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不能结婚的,主要的法理依据有三点:1、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23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国都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2、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权利。养子女长期受养父母的抚养,处于被抚养被教育的地位,为了防止收养人利用收养来和被收养人结婚,维护被收养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禁止他们之间结婚。3、依据我国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风俗,养父母子女之间结婚有违社会伦理。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和养子女在法律上已不是父母子女的关系,没有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约束,是否可以结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能否结婚,但从立法本意看仍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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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考虑这个大型犬拿到了心理辅导犬的犬证,这个办证过程是不是合规,还有没有其他一些情况钻类似的漏洞,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这个问题其实值得借这次事情深入调查。
更进一步,面对矛盾,我们的政府部门如何去介入?如何去落实多元化解机制?那我想只有这些工作都做到位了,才真正是一个比较圆满和理想的结局。
据了解,去年6月,南阳市发部公告,规定除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今年9月,南阳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南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论证会。围绕犬只登记年检、管理费用收取、限养犬只数量、养犬管理部门分工、收容场所设置、犬只保护、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等问题,结合各自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有政策肯定是好的,但是,一视同仁应该更加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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