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神解读(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民法典里的时代精神
既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同时又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把握好蕴含其中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对于我们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推动民法典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原则和精神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导向。《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编”内,其中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文结合案例及分析,与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基本原则。
一、案例介绍(内容系编撰整理,仅作阐释观点之用)。
案例1、“业务合同”规定:“......遇下列情况:......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约定款项,经确认属实的,乙方可将此行为视为违约......并有权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对甲方处以罚款......。”
案例2、“业务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顾客提供产品服务,并负责处理和解决与该产品服务相关的争议及投诉。如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双方合同约定或与乙方届时认为的合理标准不相符合的,则按照甲方在前述缺陷产品服务收费总金额的25倍,作为乙方商誉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一经发现甲方违反‘竞争限制’条款,与他人有场外交易行为的,则甲方应以该场外交易金额的50倍,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1、“案例1”关于“处以罚款”的规定内容。
罚款是国家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处罚手段,它主要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商事合同双方都是民事活动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向对方处以“罚款”。根据《民法典》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合同双方相互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签署合同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据此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罚款与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考虑到案例1的合同双方民事主体对条款规定可能存在“误解”,应该将“罚款”实际理解为“违约金”或“罚金”的话,此处的“违约金”也因约定过高,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符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够“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违约金超出法定限度的部分,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并且,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约定违约金一般不能够超出损失的30%。案例1中的“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之约定,显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之合理限度。
2、“案例2”关于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比如,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多少百分比例来计算损失额(案例2即采用此方式)。但是,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民法典》以及目前还现行有效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多数观点认为,处理这一问题时,除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外,还应遵循《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第130条和第133条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法》的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一方存在被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一般要予以认可,即便双方约定的赔偿金超出损失额的30%。对此,酒店在被要求签署有案例2内容的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以免给自己带来几倍、甚至几十倍高于实际损失赔偿的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尽管《民法典》有1260条规定之多,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是,法律基本原则所形成的一条导向主线则贯穿始终,它们体现和强调的是《民法典》的精神。
怎么理解民法的精神?
民法之精神在于保护私权,在于尊重平等,在于契约精神,在于意思自治,在于对彼此民事权利(Private right)的容忍。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与经济法的区别
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除了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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