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特殊(民法典特殊诉讼时效取消了吗)
民法典关于收受红包特殊数字
2021新版民法典条例规定:52013149999等特殊金额红包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予,分手时不能要求返还。
民法典规定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产品质量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广告、广告、设计、经营和销售广告有哪些特殊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广告业务的范围, 1.广告经营的种类,按照广告媒介形式的区别,可以分为经营印刷品广告。按照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按照广告内容的不同,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商品广告,又可具体细分为经营电子产品广告、石油产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等;经营服务业广告。按照广告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咨询五个基本类别。广告设计,是指广告经营者根据广告主(出资做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广告目标要求,对准备发布的广告信息如何进行表现进行创意构思,编排组合广告创意构思的表现方式和方法,直至创作出可供制作的广告图洋、图表、样品等整个活动的全过程。广告制作是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出可供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作品的活动。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广告咨询是指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或其它广告经营者就特定的广告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调查、分析评价、测定广告效果等的活动。
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对格式条款有哪些比较特殊的规定?
与《合同法》相比较,《民法典》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些变化值得注意:
1.新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导致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该条款不对自己发生约束力。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这个主张。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添加“不合理地”。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在边疆地区的实施可能存在哪些特殊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的归根结底要归属到边疆的传统风俗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冲突上来。
首先是一个立法问题,因为民族差异问题,很多自治区是可以制定地方性的法规的。
但是,有一个原则,制定法规、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
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的位阶由高到低是:宪法-普通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由于低位阶的法律不能违反上位法。所以,对于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当做下面几种审查:
地方性法规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章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民法典》属于位阶比较高的普通法,地方性法规是不能违背民法典的。
接下来就是一个具体实施问题了,这主要还是观念传统问题,很地方性多传统几千年传下来,根深蒂固,无法改变,比如杀年猪,按照检疫、防治传染病相关法律,屠宰要集中统一的,但是很多偏远山区已经形成了传统,不可能真的做到一刀切,只能让时间慢慢适应、慢慢做普法工作,让老百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这是一个长期的法治化建设的过程。
请问民法典有哪些特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为人权保护加成。民法典开创了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河,使人格尊严得到全面保护,让“人”成为法律的终极关怀。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照顾,规定当地基层组织等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更大保护,对受性侵未成年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作了特殊规定,让法律的时间停步,等待勇气的成长。
二、为家庭和睦聚力。总结起来,民法典用更加完善的规则守护家的港湾。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新设居住权制度,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三、为社会治理赋能。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格式条款制度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厘清物业与业主关系,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由业主共享,切实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民法典为我们的一生保驾护航,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百姓过日子的法律”,将进一步提升民众的安全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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