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股东逃债要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
1.原则
(1)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前提:因果关系+公司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3.法人人格否认需慎用,不能滥用
(1)只针对特定股东: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2)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仅约束该诉讼,不适用其他诉: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4)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法律解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 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法人人格否认和抽逃出资的区别在于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有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多少条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一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等。 公司人格否认在美国至今依然是一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确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人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立法体例。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我们国家新公司法自开天辟地以来,在许多文章当中,都规定了公司法的法人,在行使相关的职责同时,应该要履行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公司法人的人格否定制度也就能够在公司打当中,充分体现它的作用和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
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思是指为阻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 公司的股东 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这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构成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你的来信可见,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经停止经营,借款后甚至连工商年检都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 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情形包括哪些?
一、 公司法 人格否认的一般情形包括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 债务 ,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 债权人 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二、 营业执照变更 1、营业执照变更: (1) 公司变更 申请表(盖章签名);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 公司章程 (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 营业执照 正/副本; (5)新旧法人 身份证 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到变更 股权变更 的要提交 转让合同 。 2、税务变更: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或章程修正); (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变更流程: 1、带齐上述资料到 公司注册 地所 管辖 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 法人代表 的执照; 2、带齐上述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 股权转让 的 个人所得税 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存续的,他存在着人格否认的情况,比如说公司如果资本已经显著不足和刚刚成立的时候,公司的资本总额相比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这个时候法人人格将会面临着否认的危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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