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个人申请破产的流程)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
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单个个人破产,只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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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破产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能申请破产,没有关于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申请破产保护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如下: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人可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申请个人破产
在个体经营的过程中还是很容易出现开不下去的情况,一般都是直接把店铺转让给其他人经营,如果需要申请个人破产,一般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1、目前在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法,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2、具体条件如下:
香港破产管理署规定个人申请破产应满足: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总之,也就是不能再过奢华的生活。破产期是对破产申请人的一种法律保护,在香港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投资失败或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而且个人资产已经抵不到还债的要求,为免受到债务公司的恐吓或者威逼,破产人只好向政府申请破产,是一种政府保护行为,而政府则会收缴破产人的其它资产,房产,债券,和银行存款等,悉数拍卖,用于清还所欠下的一部分债务,政府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破产人一个破产限期,在破产限期内破产人的所有收入和开支都处于政府的监控范围内,政府会根据实际的情况给予破产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产期,破产人各项收入来源都需要向政府申报,政府会扣除基本破产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后,余下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破产后的各种开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购买著侈品,出国旅游,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二、个人申请破产弊端
1、金融体系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问题。如果商业银行不加快商业化或市场化,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来说将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商业银行自身行为必须在市场中得到检验。商业银行应能按市场规则谨慎经营,能在满足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这可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
个人金融体系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这非常重要。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很快,已经初步建立了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网(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个人征信体系仍有很大的缺陷,如个人征信体系中的瑕疵标准把老百姓的水电费缴纳纳入其中,这就值得讨论,水电费可能就是每月几十元钱或者几百元钱,而且,没能缴纳也有很多原因,如果简单影响到消费者信用,应该说这样的征信体系还是存在问题的。
建立个人信用评级标准制度与机构很重要。就是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问题,即如何有效地监控个人信贷,监控是否严密、严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等等。
2、个人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
东方人的个人信用行为方式更多地讲究关系学,这种关系学在个人信用的界定中是无处不在。比如说担保关系,消费者要房屋按揭,因为银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个月必须要有多少稳定的收入,但消费者很可能不能达到银行的要求,因此必须找一个担保人,于是可能随便找了个单位进行担保,而事实上这个单位它并不是真心要为你提供担保,只不过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关系,最后因为这种关系而出具了担保文件。因此,依赖于这样的信用出具的担保实际上是东方特色的“人保”制度,这种人保制度极大地威胁到了商业银行的安全。一些商业银行大量的贷款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不准确的、脆弱的担保方式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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