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优质(民法典鲜明)

2022-12-25 民法典

民法典采光通风日照

民法典采光通风日照

民法典采光通风日照,现在人们的买房不仅关注更全面了,要求因素也有许多,所以在进行房屋购买以前,人们肯定都是会先把一些因素考虑好,下面一起来看看民法典采光通风日照。

民法典采光通风日照1

一、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

二、住宅采光的标准规定,可以查看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章节的规定。具体来说有如下条款: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楼房采光不好有影响吗

采光不好的房间会对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人使用教室和居室采光不好会疲劳,降低工作效率,对人体健康也有影响。天然采光好也是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如果已经买到采光不好的房子,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方法。比如最简单的砸墙借光,或者大面积运用浅色、浅暖色搭配等方式。

自然采光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尽管天然采光在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更重要的是它对室内人员的影响,人对天然光的需求无处不在。楼房采光好的房子一般说明楼间距合理,朝向也不会差,进深和面宽合理,楼层高度也很合适。成都吉屋网致力于成都优质房源的整合,政策知识的更新,点击下方按键,咨询更多项目详情。

民法典采光通风日照2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房屋采光权距离的规定

人们对采光权的问题目前还在讨论争议中,采光权的相关消息其实我们可以在《民法典》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文件中找到一些踪迹。

国家也应该注重采光权一事,出台一些专属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采光权。有利于人们找寻一些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采光权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采光通风日照3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情降低。

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采光系数最底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比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 如果是真的影响你的采光,你可以找他协商,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解决。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

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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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社区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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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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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对居委会、村委会的法人化改造

为促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法典》对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了法人化改造,赋予这些基层组织独立法人资格。《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居委会、村委会就能够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了。

三、居委会、村委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

居委会、村委会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意义在于可以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其主体地位得到法人制度的保护。但是,由于居委会、村委会特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所以,居委会、村委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像自然人、营利法人那样,可以独立从事法无禁止的一切民事活动,而是要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职能定位,从事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居委会、村委会如果从事超越其职能定位的民事活动,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民法典》赋予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除赋予居委会、村委会独立法人资格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下列社会组织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

回答于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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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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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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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条件最新

居委会即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一、社区居委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4、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5、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二、社区居委会服务承诺制度1、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2、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三、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1、居委会干部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的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2、热心为群众工作,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大胆工作,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3、班子内部团结合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任全面负责,其它成员必须协助主任搞好本职工作。4、实行坐班工作制,坚持每天上下班签到制度。5、要以身作则,事事带头做好,做群众的表率。6、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居委会的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报请街办分管领导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枣庄律师李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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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支持安乐死入民法典,相比痛苦的活,快乐的死也值得尊重,你怎么看?

曾经网上关于安乐死该不该,能不能入法典讨论的沸沸扬扬。那一天有人大代表表示,一些重度晚期绝症患者在后期基本都是争取生命或者缓解痛苦期,患者需要面临极大绝望感和痛苦感,所以建议应该有安宁疗法或者姑息疗法,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当然提出这个建议对于一个避讳谈及死亡的民族,我们也开始尝试直面这个终极话题,也算是一个进步。

所以有代表建议“在生命权“生命尊严”条款中,对安乐死作出具体规定,“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记得以前看巴金老先生在自己101岁,想起他生命的最后 6 年,气管被切开,身上插满管子,生机靠着机器和药物维持着,那张病床成了他的全部活动范围。这样人工的活着,更遑论生存质量。

他常说:

“自己是一个废物”。“长寿是对我的折磨。”“我是为你们而活。”

后来网友对此评论:“一个人比死亡更可怕的是,没有尊严痛苦的活着”。

2019年2月24日,台湾体育名嘴傅达仁,他的家人公开了他安乐死的视频。他是亚洲第一位实施安乐死的。

2016年,傅达仁检查出胆管堵塞,发炎。他需要在自己的胆管里放支架让胆汁自己流出来。

但这些只能维持半年时间,就要把旧支架取出再放入新的支架,后来实在扛不住就切除胆,可带来的结果就是大病小病不断。

傅达仁开始积极寻求安乐死。可家人不允许,认为有很多人即便没有胆也可以活得好好的,可不久傅达仁就确诊胰胰脏癌。医生说,这样的高龄做手术很危险,且存活率仅50%,甚至可能躺着度过余生。

了解到瑞士是唯一提供外国人安乐死的地方后,在儿子陪同下他们去了瑞士。

可真正了解到安乐死的过程后,儿子退缩了,立马把他拽回国。为了让父亲有活下去的动力,家人每天怂恿他写下自传。

可傅达仁非常生气:“我每天这么痛苦,吃止痛药也没用。我已经活到八十几岁了,一家子和乐,我很知足。”

有一次他用止痛剂过敏。结果呕吐不止。到了医院后立马神智不清,并且翻了白眼,陷入濒死状态,好在医生抢救及时救回了他。

可傅达仁却说,“想死也死不掉,想活又活不了。”

家人终于明白,自己阻止父亲安乐死却给他带来的是无穷无尽的痛苦,

家人们开始允许他安乐死,或许没有痛苦的离开,才是父亲的归宿吧。

申请流程繁琐,几经周折终于把手续办好,医生主要确认三点:第一,是本人自愿;第二,病情达到实施资格;第三,本人心理状态健康,且意识清楚。

实施安乐死之前会让他们家人在一起讨论自己的想法,然后在实施过程前医生会反复询问当事人:“如果你不想要了,随时都可以停止。因为这是你自己的权利,我们没有人可以影响你。”

傅达仁从未动摇。

事后,儿子说:“我们觉得一切都圆满了。所有他想做的事情都完成了,所有的事情都交代完了,真的是没有任何遗憾地走了——是他想要的‘平安喜乐的再见’。”

或许比起无穷无尽痛苦来说,这样有尊严无痛苦地死去是对他最大的安慰吧。

《最好的告别》中有一句话说:“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点与结果,而是生命的延续与传承,能从容的接受死,也能坦然的去生。”

人对死亡的恐惧,往往是对死亡时痛苦的恐惧。安乐死入民法典,消除这种恐惧,或许每个人都会活得更快乐、坦然一些,死得更有安详、尊严一些。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 方法 等的企划案。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1

根据坊子区教体局的通知精神,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大力弘扬民法精神,普及民法知识,宣传民法实践,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走进师生心中、融入师生日常生活,提高师生运用民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抓好全校《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二、活动目的

《民法典》学习宣传 教育 工作要进一步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教育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养学生做一名既关切身边小事,又关注社会时事,更要关心国家大事的新时代的良好公民。

三、活动形式

(一)观看《民法典》视频。

1、《民法典》在线课堂:___(可观看回放)

2、民法典宣传片下载地址:___

(二)学校学校围绕“读懂《民法典》,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主题,在微信、QQ群里和主题班会中,深入了解《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个人隐私权、收养权和探望权等条款。将《民法典》内容与德育课程有机结合,用生动形象的生活小案例,为学生们讲解如何运用民法典来保护自身权益

(三)在学校教职工会上,党支部书记组织全体教职工共同学习,营造了良好的学法氛围。全体师生通过“线上+线下”学习方式,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了解了《民法典》的内容,加深了对民法典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法治意识推动《民法典》宣传工作的开展。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7-9月: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及时推送《民法典》宣传。充分利用学校公众号、微信、球球、学校宣传栏等载体,通过集中讲座、小讲师普法、成长礼等多种形式,把《民法典》条文融入日常生活中,倡导师生们共同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营造《民法典》学习宣传氛围。

(二)8-12月: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进校园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学校党支部《民法典》学习和全体教职工《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全校广大党员干部教师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二是结合实际,将《民法典》相关内容融入学校法治教育宣传普及。

三是开展专题学习和主题班会,举办知识讲座、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在师生中广泛学习宣传《民法典》。

四是选择《民法典》中与师生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为学习宣传重点,掌握《民法典》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规范师生行为,杜绝违法现象发生。

五是将《民法典》学习列入师生寒、暑假课外学习的内容之一进行安排,让广大师生充分学习《民法典》知识。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是一项覆盖全社会、面向全体师生的系统性工程。充分认识《民法典》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学习领会,掌握《民法典》要义,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民法典》知识帮助开展校园治理,提高法治校园建设水平。同时,要认真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领会《民法典》,积极引导师生员工加强学习,提高师生员工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素养。

(二) 总结 提炼,形成常态。在学习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 学习 经验 方法,突出学习成效,使学习形成常态化。要通过学习,努力推动《民法典》知识入脑入心,增强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做到依法行事,依法治校,为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2

为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我校根据《浙江省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精神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广电局、省普法办、省关工委《关于在全省青少年中开展“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决定于本学期在高一学生中开展第__届“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传播法治 文化 ,培育法律意识。

二、参加对象

全体高一学生。

三、活动时间

20__年5月——6月

四、活动内容

青少年“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是全省“六五”普法校园行系列活动之一,贯穿“六五”普法全过程。我校今年主题活动安排以下内容:

(一)开展学法 心得体会 征信竞赛活动。

1、活动内容:围绕读好书、长知识、增见识、组织学生通过阅读《法律连连看》读本,给家人、老师写一封“德与法”的感悟信,畅谈学法、用法、守法的体会与感受。

2、活动时间:20__年5月28日——20__年6月22日

5月28日——6月8日:阅读阶段

6月9日——6月15日:讨论阶段(其中6月11日社团活动课围绕本次活动主题进行讨论)

6月15日——6月22日:总结、写信阶段

3、活动要求:紧扣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主题、以小见大、贴近生活、生动感人,信件字数一般在1000字以内。要求班班开展,人人参与。投稿时必须填写本人真实姓名、所在地区、学校、班级、联系方式以及指导老师姓名。

4、投稿方式:每班参加竞赛的信件由班主任(或语文老师)挑选5件,收集后统一交至政教处。

5、评比表彰:政教处将组织人员,对征集到的信进行评选,设“学法先进班”若干、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获奖的作品将在校园展览。

对于获奖的优秀信件,学校将统一寄至省“法在心中”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对征集到的信件进行评选,评选分为专家评选和网上展示评选两部分,高中组设特等奖5名,一等奖30名,二等奖50名、三等奖及活动组织奖、指导老师奖若干名。届时,活动组委会将举行颁奖仪式,并组织部分获奖作者与著名作家等进行现场交流创作活动。同时,经本人同意,择优聘选一批获奖作者为省青少年教育家学网和浙江电视台《浙江教育》栏目的小记者小主持人。

(二)开展校园法制歌曲传唱竞赛活动。

1、活动内容:以歌咏活动为载体,在全校学生中,组织开展人人传唱法制歌曲活动。

2、活动时间:20__年5月28日——20__年6月27日

5月28日——6月6日:创作(选择)歌曲阶段

6月7日——6月20日:排练阶段

6月21日——6月27日:录制视频阶段

(在高一年级挑选4人,组成校法制合唱团由音乐教师指导)

3、活动要求:紧扣法制主题,体现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自己行为,倡导遵纪守法社会风尚的内容,要求班班开展,人人参与。

4、活动形式:演唱形式不限,可以是独唱、小组唱,也可以是表演唱、歌伴舞,鼓励原创歌曲于节目参加活动。

5、评比表彰:政教处将组织人员,对征集到的视频行评选,设“法制歌曲传唱优秀班”若干名。

在校竞赛的基础上,选择优秀的作品参加更高层次的比赛。

(1)选拔参赛选手。省活动组委会选拔参赛选手分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各市组织分赛区比赛,分小学、初中、高中组,各选拔5个节目,由各市普法办以视频形式报送省活动组委会;第二种,未进行分赛区比赛的地区,由各市普法办将全部参赛视频提交省活动组委会,由组委会组织进行省直赛区选拔,分小学、初中、高中组分别进行评定,并确定参加全省比赛节目。

(2)全省比赛。在各地选拔基础上,进行全省青少年法制歌曲传唱比赛。比赛分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组分别进行,每组各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及活动组织奖、指导教师奖若干名。同时,组织总决赛获奖选手,参与浙江卫视“我爱记歌词”节目演出。

五、工作要求

开展“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是今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活动的具体 措施 。各班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在心中”青少年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本次活动。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3

一、主题思想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不断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此次集中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教育活动的主题是:增强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构建和谐校园。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教育活动于今年9月份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学开学之际集中进行。

(一)6月至8月,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活动的舆论宣传,动员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并做好法制讲座的师资组织;举办学校校长、书记和兼职法制副校长培训班;组织法制文艺汇演彩排,图片资料、青少年 法律知识 资料册收集编印等筹备工作。

(二)9月,为实施阶段。主要开展图片巡回展览、法制讲座、社会法制实践、法制文艺汇演和法律知识测试等系列活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三、活动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以海口市为重点,在全省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学在校学生中,着重普及宪法、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南省禁毒条例等与青少年学习、生活、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生理、心理、兴趣等特点,针对当前校园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普遍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一是全省所有大、中专院校和中学在专项教育活动期间,要结合学校

教学的具体情况和学生的知识层次特点,就近期我省校园内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如暴力、恶性等重大案件的状况,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普遍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讲座不少于3个课时;二是在学校开学之际的家长会上,集中给学生家长上一次与青少年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制教育课,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师资由省普法讲师团或各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担任。省属大、中专院校和省属中学由省教育厅负责课时安排,省司法厅负责师资。市县中学由各市县教育局、司法局负责。

(二)举办中学校长法制教育培训班。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在暑假期间负责举办两期中学校长法制教育培训班,对我省734所中学校长进行培训,培训率达80%以上。为9月份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做好准备。

(三)图片巡回展览。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收集制作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密切相关的资料图片,以海口、三亚等市县为重点,进行巡回展览。

(四)印发青少年法制宣传资料。省普法办负责组织收集有关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针对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资料,编印发放各中学开展宣传教育。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4

一、活动重点

邀请巴南区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宣讲团成员巴南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所长陈明同志为我校师生上一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教育课。

二、活动目的

开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制教育,引导全体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正确使用法律,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加强法律自我保护,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三、活动安排

1、时间:20__年10月20日下午

2、地点:石滩小学 篮球 场

3、参会人员:全体教师及学生

4、相关布置与安排:

标语 制作:田松

标语悬挂:姚兵、何力

音响调试:刘伟、田永强

场地布置:王斌、张吉康

摄影:张德莲、张娅

活动主持:张镭

5、安全保障:由校警王广兴同志带领全体保安人员负责校门安全巡逻,舒强同志带领校卫队全体人员负责会场的安全巡逻,各班主任教师和值周教师负责维持学生的会场纪律。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师生全部参与。

2、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好陈所长,共同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

3、在李校长的亲自领导下,相关人员认真搞好活动的安全预防工作。

4、各班开展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中队活动或知识竞赛,使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5

一、活动主题:响应今年全国法制宣传月的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二、活动目的:

1、加强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和育人实践,组织教职工学习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及教育专业法律知识,着力提高指导学生学习法律、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意识与水平,促进广大教职工 爱岗敬业 、教书育人。

2、加强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宣传月”的系列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自觉学习、履行诚信道德和遵纪守法等良好品质,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广大学生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积极实施者和有力促进者。

三、活动安排:

1、法制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由学校党支部书记在升旗仪式 国旗下讲话 中向全校师生发出“增强法制意识,共建和谐校园”为主旋律的倡议,以促进学校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2、营造校园浓郁的法制教育氛围。利用国旗下讲话、橱窗、法制宣传图片、标语、广播室、多媒体“法制教育”专栏等,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遵纪守法的先进 事迹 。

3、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法。利用周四政治学习时间,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4、抓好法制教育的日常化。每位老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有机渗透法制教育,尤其是思想品德课,要充分发挥学科教育优势,结合法律案例,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5、组织学生学习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和竞赛活动。各班主任利用晨会、班会课组织学生重温《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亮兵中学学生一日常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及禁毒、环境保护、互联网上网等相关知识,加强学生的 安全教育 ,抓好行为习惯教育。

6、各班要认真开展好“五个一”评比活动,要重视活动过程和质量,帮助广大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赋予青少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自护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五个一”评比活动是:

(1)、出好一期以“法在我心中”为主题的专题 黑板报 。

(2)、充分利用好《法制教育》课程资源,认真举行一次“学法用法”的主题班会。

(3)、开展一次“与法同行”征文。各班学生都要参与,征文送教导处。

(4)、开展一期“我是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手抄报 比赛。(7.8年部)(要求:8K纸,单面,主题突出,排版合理,色彩美观。选送2张优秀手抄报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评比)

(5)、开展一次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良行为”大排查活动,并建立档案。欢迎广大同学勇于举报,杜绝不良行为在校园内的蔓延。

7、学校方面将安排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

(1)、法制副校长将为广大师生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2)、组织全校师生进行普法知识竞赛。

(3)、多媒体教室播放《与法同行》、《今日说法》、《为了明天》等法制教育影视片,提高学生约束自己行为和自我保护能力。

(4)、学校文明监督岗活动,将继续加大校纪校规的检查和管理,以促进广大学生提高守法守纪意识,形成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5)、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同学法”活动。构筑社会、家庭、学校法制网络,形成教育、管理、防范的运行机制。学校将让学生“带法回家”、“家长会”等形式与家庭多联系,教师也要与家长多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全方位教育、管理、防范的运行机制。

(6)积极联系综合治理部门,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综合治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7)、家长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一次普法教育活动。

8、活动结束,各班要上交相关的活动材料,学校将根据各项评比对在教育月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和学生予以表彰。

总之,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遵纪是守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通过法制教育宣传月的有力促进作用,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艺术的手段,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做到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做一个守法护法的小公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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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职人员三停五不合理吗

合理,对不归还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三停五不”措施,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对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有还款能力的,要督促其限期归还;不具备全额还款能力的,要定期还息;还息有困难的,要签订详细的还款协议;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历史上形成的涉及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不良贷款,以及村集体拖欠信用社的贷款,责成相关部门组织清欠。地方财政有偿还能力的,应该先行归还;偿还能力不足的,允许以优质资产置换,并协助处置变现。对企业和个人拖欠农信社贷款的,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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