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释义)
最后一次修订行政处罚法是在哪一年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做每一件事都应该讲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行政处罚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方式而制定的,1996年3月17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是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历史演变
1、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内容
《行政处罚法》
1、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第六十一条,将本条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述,但不依据判决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每一部的法律制定出来都不是完美的,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才会发现问题,每一次的修改都是为了使这部法律更加的完善,能够为依法治国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作为社会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法律,也有责任维护法律。
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因治疗疾病缺钱犯罪的怎么处罚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但是法律上还是一些规定牵涉到因治疗疾病缺钱犯罪的一些情况的有关联的处理。
1.因治疗疾病缺钱犯罪的,经过认定,犯罪的性质、情节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可以影响定罪;
2.疾病因认定患有严重疾病,在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等;
3.如果疾病属于精神类的,通过刑事行为能力鉴定,还可以按各种情况承担、部分承担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是二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六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订 同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修订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 )的行政处罚。
B选项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只有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才能做出决定,行政机关若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1、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3、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1、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修改了几次
法律分析: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做每一件事都应该讲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行政处罚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方式而制定的,1996年3月17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是不断完善的过程。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意思是什么?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要适用本原则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只存在一个行为,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不适用该原则;
2、只违反了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适用该原则;
3、不得作出两次处罚决定。
同一次处罚可以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
扩展资料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何意义?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
面对这种情况,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又不能违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依法处罚的原则,如何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如果简单地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有可能会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但如果盲目地允许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再处罚,必然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了同一或者不同法律规范的几种情形作出分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避免实践中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利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既合理又合法的处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国人大网-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