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案例(非关税壁垒案例与分析)
求几个中国企业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案例
2003年2月,意大利弗德庞特皮革公司(FODERPOINT SRL)以中国最大的皮革出口商———远东皮业集团香港子公司交易产品化学指标超标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以前交易的所有损失,并利用意大利法律的特有规定通过法院扣押了后者应收的货款。在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协助下,通过积极应诉,远东皮业集团成功地赢得首场官司的胜利,解除了法院的扣押,收回了货款。但弗德庞特公司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远东公司于2004年3月向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意大利弗德庞特公司,理由是后者涉嫌商业诈骗。目前,中国和意大利地方法院正在分别审理此案。对于远东皮业集团,乃至整个中国皮革企业,这不是一场简单的贸易纠纷。因为如果败诉,不仅货款会被追回,而且由于赔偿金额巨大,目前的货款不足以偿还,远东集团任何进入意大利的货款都会被扣押,以抵偿赔款的不足。这意味着中国皮革行业的旗舰企业将无法进入世界顶级皮革市场,同时将有更多的中国皮革企业为此担忧,徘徊在意大利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门外。远东皮业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经过10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猪皮革产销企业,公司年生产加工猪皮革950多万张,产品销往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印尼、印度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远东集团2000年开始开拓意大利市场。意大利是全球最顶级的皮革市场,中国皮革企业要做大做强,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到意大利去拓展市场。抱着这种信念,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等意大利皮革公司开展了大量高起点的业务合作。据了解,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公司在2000年建立贸易关系,此后生意来往一直较稳定。但到了2002年5月,该客户订单突然锐减,几乎终止采购。到10月,经过协调沟通,双方又开始了商业来往。弗德庞特公司当时同意订一个货柜,称等货到后看看质量,再讨论新的业务。为表示诚意,远东集团在价格上给予了很大优惠,付款方式也定为60天远期信用证。为了双方的合作,远东公司对这批货十分重视,完全按照客户的各项要求来生产。出货前还快递了两张皮给客户验收。货物于12月发往意大利,之后一切顺利,对方银行也已承诺付款。然而,就在付款期限届满的前几天,对方银行向远东方银行发来电函说,客户向当地法院申请了禁止令,此笔货款被法院扣押。经过询问,远东集团才知道弗德庞特公司是以2000年初至2002年5月期间收到的货物化学指标超标为由,将他们告上地方法院,并要求法院将本次交易货款扣押,以充当日后赔偿的资金。远东皮业集团董事长王敏对此提出质疑,因为根据通行的国际惯例,在货物到港后,买方要提出索赔最多不超过28天,否则视为接受。而弗德庞特公司的索赔期限早已过期;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在提出索赔时至少80%以上的货物必须保存完好,但弗德庞特公司早就将这批货物卖光;最重要的是,弗德庞特公司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远东集团皮革六价铬超标问题不成立,因为欧盟乃至全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具体制订皮革六价铬含量标准。远东集团毫不犹豫地予以反击,他们首先与中国皮革协会取得了联系,一边汇报案情,一边共同研究紧急应对方案。在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帮助下,3月,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处及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法务部联系,并委托后者的律师作为远东集团本案的中国代理律师。同时,公司又在意大利委托了一名当地律师作为本案代理。4月24日,意大利地方法院第一次聆讯。7月,远东集团将相关的情况向国家商务部做了整理和汇报。9月12日是意大利地方法院做出裁决的日子,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辩论得很激烈。经过审理,意大利地方法院正式宣布扣押令无效,远东公司成功收回了货款。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输了官司的弗德庞特公司似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挫败,10月他们又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原判。更为关键的是,远东集团皮革产品是否化学指标超标的问题还没有正式审理,等待远东集团的或许会是漫长的诉讼之旅。
从这个案例中,欧盟的cr法案属于什么类型的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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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案例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一个案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欧盟贸易委员会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 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
蜂蜜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1996年出口量约为10万吨。其中40%销往欧盟国家,年创汇达1.1亿美元,居世界首位。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 ,1997年的出口量下降到4.8万吨。1998年又比1997年有所减少。据了解,蜂蜜产品直接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各国对此十分敏感。自80年代日 本提出蜂蜜中抗生素限量要求,90年代初欧洲提出杀虫眯的限量要求之后,我国对养蜂技术作了许多改进,已停止使用杀虫眯等高残留量的敏 感药品。但是,由于卫生监控体制不够健全,一些蜂农对抗生素、螨克等药物使用量、使用方法不当,出口蜂蜜中残留药物超标的现象没有从 根本上消除。
欧盟是我国蜂蜜的主要销售市场,在当前我国蜂蜜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欧盟又将蜂蜜列为80%的植物性产品和20%的动物性产品,并依据其 1996年4月29日制定的96/23EC指令性文件,实施对蜂蜜产品的卫生监控计划,对四环素、链霉素、磺胺、螨克等药物和杀虫剂提出严格的限量 要求。此外,国外一些客商还要求对苯酚、硫磺、C13、酵母菌等进行检验控制,这将使我国出口蜂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非关税壁垒措施——专营的案例
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中,为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生产和企业,除了海关管理中采用的关税措施,即我们通常说的关壁垒外,还有一些不同的措施,我们称为非关税壁垒措施。它比关税壁垒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对进口的限制作用更大。
非关税壁垒一般有几下几种:
1、进口配额制;
2、“自动”出口配额制;
3、进口许可证制;
4、外汇管制;
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6、政府采购政策;
7、国内税;
8、进口最低限价以及禁止进口;
9、进口押金制;
10、海关估价制;
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
12、技术标准;
13、卫生检疫规定;
14、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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