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涉嫌出售国有资产罪,下列情形之一,就达到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春睁指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早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扒配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扩展资料:
监督机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
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
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
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
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之一的,即可立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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