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取消(房产税试点取消限购)
听说房产税取消了,真的吗?
没有取消,只是暂缓。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锁做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在这个说明里,刘昆提到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这个说法,被很多人理解为房地产税立法暂停了。
这个理解是不对的。第一,房地产税立法的确很复杂,这是我过去多年表达的观点,很多人,包括很多财税专家都低估了这个立法的难度,所以我一直坚持,立法没有那么快出来;第二,立法和试点不冲突,现在搞试点,恰恰是立法的一部分,是为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在试点的时候,我的理解,立法没有停,仍然在推进。
第三,目前的房地产税试点的时机确实不太好,因为是在房地产市场下行的时候,这个时候,搞试点,市场的波动会很大,而房地产税的立法,如果导致市场波动过大,是得不偿失的。
房地产税改革:箭在弦上,何时发出?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的一则消息称,当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这则消息的正文,连同座谈会日期和标点在内,总计93个字符。但正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官方发布的消息,文字越简短,重要性越大。比较常见的解读是,这是在向社会释放房地产税开征的信号,房地产税迟早都要开征。而且,很有可能会提前在几个城市进行试行,然后慢慢推向需要开征的城市。
房地产研究机构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向《证券日报》表示,目前房地产税的法理基础、技术手段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如何找到合适的时机出台,以保证政策出台后不会对市场预期造成过大冲击是关键。
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税,开征房地产税对市场会有什么样的冲击?为什么这项改革已经动议多年仍难有实质性推进?
从房产税和地产税到房地产税
所谓房地产税,在中国亦称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城镇中的房屋和土地按照其价格或租金向房地产所者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之初,房产税和地产税是分开的。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其中就有房产税和地产税。房产税是仅对房产征收,不包含地产价值,后来在实际执行中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征收地产税;对房价、地价不易划分的,征收房地产税。这时的房产税和地产税,属于一个税种中的两个税目。
改革开放后,1983年和1984年,我国进行了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1986年10月1日起,《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上述《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但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这样,一套“内外有别”的房地产税制度成形。
1994年,我实施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体系也初步确立,其中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税种有五个: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间接相关的税种有六个: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2001至2010年间,我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房地产税制方面,取消了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元旦起废止),将对内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消除了“内外有别”的藩篱。(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物业税是房地产税的别称,但这一改革一直未能进行。)
2010年起,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支出责任错位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须推进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为方向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制改革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引擎。
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开始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 对个人部分住宅征收房产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指明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方向。
基于上述房地产税制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与其合作者的研究中认为,房地产税的概念范畴由窄到宽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房产税,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收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房产税改革以及2011年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对特殊对象即个人拥有的住房开征的房产税,或称住宅房产税。这属于小口径的房产税,仅对房屋价值征税,对地产不征税。
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中口径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这里的“房产原值”,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这即是说,中口径的“房产税”,是把房产和地产放在一起征税,计税依据中包含了房价和地价。
大口径的房地产税概念, 指的是房地产税收体系, 包含了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建设、开发、流转等多环节的直接和间接的十多个相关税种和收费。
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官方的十余份重要文件中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经历了从“开征物业税”到“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改变。
安体富教授与其合作者在上述研究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房地产税”概念,与“房产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
征税范围却从单纯的房屋扩大到房屋和土地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迎刃而解。原来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价值或租金征房产税,但一些学者指出,房屋价值中含有使用土地的成本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既从量计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又从价计征了房产税,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合一,对整个房地产按照市场价值征房地产税。这一方面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重复征税”的疑惑可迎刃而解。
其次,税制设计将与经济发展更为协调。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对房地产评估后,以房地产市场价值(按人均面积或价值做扣除)为计税依据征收,这可避免现在的房产税按照原始价值为计税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面积从量计征,土地的增值和房屋的溢价跌价均无法在税收收入中体现,与房地产发展现状极度不协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弱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问题。
第三,政府公共支出在居民房地产中的资本化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收”。房地产的增值主要体现为土地的增值,而土地的增值一方面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管制,另一方面源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如修建地铁、公园、学校、医院等使得周边的房地产价值增值。但依现有房产税条例,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是“零税负”的,这使得有房者比无房者、多房者比少房者享受了更多公共服务,却没有尽到更多纳税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对房地产保有环节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则是对居民对辖区内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购买”,是对政府公共支出资本化到居民房地产价值中的“回收”。
最后,开征房地产税将使房地产税收体系更为合理。作者强调,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的同时,必须降低开发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这既可稳定税负,有利于取得民众对税制改革的支持,又可鼓励房屋流转、经营和出租,减少房屋和土地的闲置,还可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不单纯因房地产税的开征而将成本转嫁给购房者从而抬高房价。
以上所述,实际上解释了房地产税的一般功能,即:
取得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
。
所谓取得财政收入,是指房地产税分别从房地产开发、转让和持有三个环节征收,相较于我国目前不在持有环节征税,将征税扩大至持有环节,无疑将提供新的税源。
所谓调控经济运行,主要是指房地产税影响房地产价格,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的功能。
所谓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指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实行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缴税、财产少者少缴税的原则。这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的负面效应
但亦有研究指出,贸然开征房产税对宏观经济存在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基于银行是否能区分企业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两种情形,一项分析了将房产税(对家庭存量住房征收)引入住房市场前后对宏观经济影响效应的研究发现:
首先,房产税开征对房地产开发投资、房价和新住房生产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由于房产税增加了房产的持有成本,住房市场会承压。
其次,房产税开征对实体经济投资具有双重效应: 一方面产生正挤入效应,增加实物投资; 另一方面因企业家财产净值的下降而产生负抵押效应,减少实物投资。
第三,在长期,因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减少的负抵押效应大于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增加的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导致产出下降。
第四,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因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大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产出下降;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因银行可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变为小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增加,产出上升。
第五,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少,后期上升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减少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增加得更多。
第六,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多,后期上升得更少,因而产出减少得更多;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
如上文所述,房地产税的功能之一是调控房价,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但一项利用家庭微观数据和地区宏观数据,区分房地产税推出后的短期和长期影响的研究发现:
房地产税推行之初,将带来存量房供给的一次性释放,短期内供需失衡将造成房价回调,但随着市场供需达到新的均衡,在房地产税平稳运行后,地方政府将成为影响房价长期走势的关键因素,随着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强,房价长期内反而会被推高。
这样的调控结果短期内造成房价“硬着陆式”下跌的波动风险,不符合中央“房地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的调控原则,长期内则会通过加重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度倒逼经济的房地产化,同样与中央政府“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治理初衷相背离。
简言之,这样的调控效果不符合中央治理初衷和政策预期。
有效开征房地产税的时机
考虑到房地产税效应的复杂,一些学者强调有效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时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本贵认为,只有当城镇化水平趋于平稳,个人住房在个人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用住房普遍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才有社会和经济基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研究员周文豪也认为,有效开征房产税或者说房产税生成的前提和条件是一国城市化完成或者接近完成。
具体来讲,如果一国城市化率达到70%,意味着该国城市化接近完成; 而当这一数字超过75%时,通常认为该国已经完成城市化。只有当城市化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与建设结束,各类数据信息的时间序列以及空间排列都呈现出规律性,住房不再是普通居民家庭生产生活资料而升格为“财产”,直接税征税基础形成,房产税才能水到渠成。
或许是因为诸多约束因素的存在,虽有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将近八年前明确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依旧“断断续续”。
比如,在近五年(2017年到2021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仅2018年和2019年提及“房地产税立法”,其余年份均未提及。
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立法是房地产税的关键性节点。早在2015年,房地产税法就被写入当年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2017年、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房地产税法均列为当年的“预备项目”。但2019年以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中,均未涉及房地产税。
今次座谈会之前,今年官方有四次提及“房地产税”。3月13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被写入其中。4月7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5月6日,财政部长刘昆在财政部官网发表的《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做了同样的强调。此外,今年3月的财税工作座谈会间接提及这一工作。
关于财政部于5月11日召开的座谈会,多个受访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座谈会透露的信息表明,房地产税已从制度设计阶段进展到试点推进阶段,并将在部分城市试点。
不论有多么困难的现实约束,我们都希望,至少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能尽早展开,毕竟有了试点,我们才能具体了解这项改革的利弊,才能确定今后的进一步取舍。
参考资料
(只列出学报论文):
李本贵:《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21年第1期
周文豪:《试析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有效开征房产税的前提和条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11 期
刘建丰、于雪、彭俞超、许志伟:《房产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效应研究》,《金融研究》2020年第8期
刘金东、杨璇、汪崇金:《高房价、土地财政与房住不炒:房地产税能抑制房价吗?》,《现代财经》2019年第1期
胡怡建、范桠楠:《我国房地产税功能应如何定位》,《财政研究》2016年第1期
安体富、葛静:《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财贸经济》2014年第8期
房产税试点城市名单2022年是什么?
房产税试点城市名单2022年是上海、重庆、深圳、杭州、海南、苏州、济南、广州、宁波、成都、长沙、西安、厦门等或将成为首批试点征收区域。
厦门市统计局获发布《2021年厦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运行分析》,文中提到,多措并举稳定房地产销售市场。
一要加大加快全市保障房建设力度,稳定市场的同时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力争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二要做好房地产税试点落地厦门的前期准备工作,以防止全市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不推行的原因
房产税本来是板上钉钉的事,为何突然搁置不推了,到底发生了什么
2022年前三个月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救市的措施,比如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利率,甚至有的地方不再限购限贷,但这里有一条措施十分引人关注,这就是财政部宣布由于时机不成熟,今年不再按照原计划征收房产税了。为何说这条措施令人十分意外呢,因为征收房产税这件事在2021年的各种会议当中都有提及要在重庆和上海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实施,大家也都有了这个心理预期,但今年一下子搁置不推了,这就令人十分差异,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房产税的搁置?
房产税
首先,2022年的不确定事件越来越多,经济受到这些事件的拖累越来越严重,如果开始全面征收房产税,可能会令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那具体都有哪些不确定性事件呢?
第一首当其冲的就是美联储加息的不确定性影响,这里大家害怕得不是加息本身这件事,而是对于加息的力度到底有多大不得而知。虽然,现在第一次加息仅仅上浮了25个基点,市场也没有出现过度恐慌,但根据美联储主席的表态上来看,未来几次的加息力度可能会非常大,甚至不排除缩表的可能,如果真的缩表的话,那全球的流动性会非常紧张,对经济复苏是非常不利的。
美联储加息
第二,目前的俄乌局势刺激石油,天然气,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急剧上涨,在一定程度上让不少国家发生了通货膨胀,我们国家汽油价格的连续涨价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些商品的涨价实际上就相当于蚕食了工业利润和老百姓的收入,这样最终就会压制拉动因素中占比最大的消费,进而拖累整个经济。
油价上涨
第三,疫情的反复也使得部分人收入锐减,但与支出相关的房贷,租金,车贷,生活等刚性支出却不会减少,而且这种疫情的反复到底会持续多久没有人能够给出答案,这就会让大多数人的消费变得十分谨慎,不敢消费或者没钱消费会进一步降低经济增长的潜在动力。
收入降低
其次,不推出房产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害怕刺激房价进一步下跌。这里我们就需要知道房价下跌到底好不好,站在有房的人和银行角度来看,房价下跌当然不好,一方面会使得自己的财产严重缩水,导致断供和弃供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会使得社会融资效率降低,因为现在银行的绝大部分融资行为都是通过房产来实现的,不管是个人的贷款,企业的贷款还是政府的贷款都是如此,如果房价下降过多,那势必会导致融资的减少,进而降低了整个社会融资效率,最终拖累经济。
融资
而站在部分刚需或者多数的低收入人群来说,当然是希望房价越低越好,因为房价越低,这些刚需群体就越有希望买得起房子,实现自己的居住愿望。但大家也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点,希望房价降低的人往往都是没有社会规则制定权的人,而有房子的人往往又是社会规则的制定者,那房价到底会不会下降到低收入群体能买得起的程度也就不言而喻了。
财富分化
最后,我说下我对房产税的个人理解,房产税本质上是缩小财富分化最好的工具,因为咱们国家财富分化最大的标志就是房子,有没有房子已经成为了有没有生活尊严的重要标志,通过征收房产税这种方式将部分富人手中的财富集中到国家手里,然后国家通过用这部分资金去提高诸如退休金,医保,廉租房等普惠福利的方式就可以变相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这是一件长远的利国利民的事情,虽然目前搁置了,但还是希望能够早日推出房产税。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失败原因是什么?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失败原因是房地产税在这两地影响面太小。试点城市房产税征收范围极小。从条件上看,存量房被划在了征税之外。而新交易的房产中,重庆只对独栋房产和价格超城区新建商品房均价两倍以上的房产征收。
而在上海,则规定了人均60平米的起征线,单价不高于上一年城区新建商品房均价两倍的,还可以降低税率。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这使得试点地区的房产税,成了奢侈消费税。
房产税试点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房产税取消了是不是不用交了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需要交。房产税没有取消。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在国内,以公司持有房产,是征收“房产税”的,但是以个人名义持有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但是两个城市除外,分别是上海和重庆,是中国最早试点个人房产税的城市,已经试点了很长一段时间了。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