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典醒你我)
【法典条文】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界定营利法人内涵与外延的规定。
【精解提炼】
1、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他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利润是指资本的增值,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营利法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自己获取收益,其除了要求法人要获得利润外,还要求法人将获得的利润以合法的方式分配给出资人。判断营利法人的标准是营利法人成立是否以获得利润并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
2、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三大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等公司。其他企业法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等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等。其他营利法人是指非企业营利法人,如营利性民办学校。
3、传统民法理论存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社团是人合团体,其存在可能以公益为目的,亦可能以营利为目的。财团法人是指实现捐助者特定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集合,财团法人通常为非营利法人。
4、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成立目的不同,决定二者权利能力、成立条件、组织机构、内外关系等存在区别。在权利能力方面,营利法人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将利润分配给出资者;非营利法人原则上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即使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分配利润。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非营利法人有的依法登记成立,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营利法人应设立权利机构、执行机构,非营利法人不一定都有权利机构,有的只有决策机构。营利法人应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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