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防卫过当案例的案例背景)
中国有没有正当防卫案例?
有。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件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这4件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民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
此次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扩展资料:
中国正当防卫案例的法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针对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界限案例 昆山“反杀案”入选
帮我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并给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一、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法律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二、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2021正当防卫案例多少人
防卫过当的案例: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也身受重伤。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起因涉及非法侵入住宅、传销和强奸等情形,在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给了社会公众警示。
一、关于涉及入侵公民住宅实施犯罪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直接强调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明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的共识。
二、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勇于反抗的信心和决心,特别在面对暴力伤害时,勇于进行自救自卫。
三、关于对强奸犯罪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普法宣传的同时,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尊重和保障妇女人身安全。间接发挥预防类似犯罪的作用。
本次最高检发布的这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的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区分该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或是正当防卫,填补了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弘扬“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这起案件为何能被选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能够被选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原因:
1、能够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这两类情况如果不了解具体情况,直接从外观进行判断很难发现本质差别。本案中,陈某不仅妻子被调戏了,自己还被对方辱骂以及殴打,整个过程对方都是以多欺少,还用工具攻击陈某头部。被逼急了的陈某不得不拿起小刀保护自己和妻子,这种情况属于防止不被侵害被动还击,符合正当防卫和非相互斗殴。
2、能够确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陈某被打时,多次重要部位被攻击,由于陈某带了头盔,导致钢管捅向了陈某手臂,这才避免了严重受伤。陈某拿出小刀时,是半蹲着姿势保护着妻子,并不是直接攻击别人,如果对方不主动上前,根本就不会被捅伤。所以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档,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3、能够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在被多人攻击时,我们可以对一个人采取正当防卫,也可以对多人实施防卫。当时攻击者采用钢管以及拳打脚踢的方式,使得陈某以及妻子严重受到了生命威胁,陈某拿起小刀刺向欧打自己的对象,所选择的防卫对象并没错误,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件事的案发经过。
当时陈某和妻子在工地干活,妻子拌水泥时被容某、周某、纪某调戏,陈某得知后就去和三人理论了一番。这三人喝了酒,又因为脾气实在不好,觉得一个工人向自己叫嚣很失面子,于是不断向陈某挑衅,并且还摸了陈某妻子的大腿。因为这个原因更让陈某愤怒,随后几人便打了起来,对方人多势众,陈某肯定反应不过来。直到陈某拿出小涛以及其同事来到现场之后,闹剧才结束了。而回到地下室的容某,因为喝了酒并不清楚自己受伤程度,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的例案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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