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贝壳(贝壳国际判决书)
贝壳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贝壳找房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只要是合同签上了双方的名字,那么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他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边的贝壳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吗
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海边的贝壳属于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贝壳中介费退费规定
法律分析: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贝壳首看保护规则
贝壳平台首看保护是指,对于首次带看“同房同客”的经纪人,有一个月的保护期。在这个期间,其他经纪人都不能带这个客户再看这套房子,并且这套房子无论最后由谁成交,都要给首看经纪人分佣——当然,这期间其他经纪人有需求首看经纪人也需要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贝壳购买的新房子,如果后期出现纠纷,贝壳有责任吗,怎么维权?
通过购房软件购买的新房子,如果后期出现纠纷,其购房软件是有责任的,可以先向贝壳投诉调解解决,如果其态度恶劣不予解决,则可以向房管局投诉。
法律分析
首先确定责任是否在中介软件,主要看相应的合同约定是如何的。如果约定了由于其服务不到位、隐瞒有关信息造成的,则应承担责任。若不是其原因造成的损失,则一般不应承担,而是由相应的房屋建设、销售、维护责任方来承担。维权时将所有的合同定金收据准备好,想好自己的诉求,但一定要在合理范围以内,先到中介软件总部投诉,如果能达到当事人的述求,基本解决好,如果不能,到当地的房管局投诉,到了这一步自然就会有人来沟通调解。最后看看这个经纪人是不是新人,态度好还是恶劣,如果态度好能好好解决就好好解决,因为不排除有是新来的,态度好愿意协商沟通希望给一个机会,如果态度恶劣按这个流程走,一般房产中介都比较怕房管局,中介公司那边的房源信息在房管局那边都是有备案的,如果中介那边有虚假信息,被房管局查到了话,那还是非常严重的。现在的中介公司非常多,如果想购房的话,一定要选择当地名气比较高的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买房的话,还要先谈好中介费用,并签订相关的合同,防止后期工作人员乱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
近日,知名自媒体网红“小小莎老师”( 抖音600多万粉丝,目前作品已删,掉粉100多万) 购买宝安中粮澜山总价1500万房子,跳开贝壳平台全程服务的中介小菇凉,私下与业主达成交易,并且反手向贝壳公司投诉该中介,让法务要求中介道歉。事情发生后在深圳房产中介圈炸了锅,众人纷纷谴责该网红的"跳单"行为。
其实,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明确跳单后果。
跳单,一般指买家跳开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直接与业主达成交易,以达成省去大额中介费用的目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以前的合同法中是没有关于“跳单”的法律规定的,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合同双方未约定跳单行为,当事人构成“跳单”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像上述这种做法很明显是一种很不诚信的行为,如果不认可其服务,可以换他人服务,而仅仅是为了中介费,而不重视别人的劳动付出,强行跳单,只能说明个人人品有问题。
服务的价值应该值得尊重,一味心思去 钻营贪便宜,其本身价值观存在一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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