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效力(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比某些具体法条还靠得住,所以司法解释必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司法解释本身就是最高院对于各级法院判案的一个规定,所以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是当然会依照其解释进行。另外,国务院的意见,只能算作一般规范性文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或者你的意思是国务院的规定,这个算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行政立法权的一项,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高于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效力的差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也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至于规章以下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仅具有参考意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发布过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是针对解释出台之时正在实施的法律的,一旦该法律失效或者被取代,则该司法解释就随之失去效力。
,R%P4Z"[h(C
葵花法律论坛`'s6p\L
d,g
在这里举个例子也许更有利于帮助理解。最高院曾经有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确定这个司法解释是否还有效呢?首先,可以看到,这个司法解释是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这个单行条例的,由于该决定由全国人大作出,也属于法律范畴。该决定是针对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作出的,因此属于刑法单行条例。我们还可以看到,该决定是在1995年作出的,但是1997年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刑法》,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下,那该条例本身是否还有效呢?司法考试,法律咨询+BMN+|/K
葵花法律论坛iQN?"E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研究下新《刑法》的附则部分。97《刑法》第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而上述《决定》就在97《刑法》附件二中。也就是说,该决定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纳入新《刑法》之中,失去其效力。
U/Y
j
^*y
Y司法考试,法律咨询
mLA[k;Xw
由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我们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失去其法律效力。葵花法律论坛1D)v:\$JPA
K/E$Z
}l
N
m(@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司法解释的效力,首先要看其所解释的法律是否还有效。而对于并非刑法典内容的单行条例等等,需要结合《刑法》附则效力解释条款予以判断。司法考试,法律咨询$l8oM:{eQ,O
葵花法律论坛.ih:\G
t+~~g
QB
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其他几个方面,本文不做评述,将有关规定列于文下,各位看官自行研究。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效力
最高院下达的一般是司法解释,效力仅仅次于立法解释,也就是全国人大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01年司法解释效力
01年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用问题也进行解释,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效力规定是什么呢
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