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 承担证明责任)
法庭判决结果可能犯的错误,如何理解我国现在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是,只有在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控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后,一个公民才能被确定有罪。而在判决生效之前整个诉讼过程之中,该公民在法律上不是罪犯,而应被推定为无罪并享有无罪的待遇。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对一个国家权力范围的限制和界定,只有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证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公民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一、除了法院,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有权作出公民有罪决定的宣告,定罪权只能由法院来行使;
二、被告人只有在判决生效之后才被认为是有罪的,在此之前,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起诉审判就简单判定为其有罪。
怎样理解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的规则。
具体应用中,要确认在未经法院判决前,法律上推定嫌疑人是无罪的,在案件的侦查和采取强措施时,都要按照普通公民来对待,不得主观推定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1、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指控一个人的时候,应当先假设他是无罪的,然后根据掌握的材料来一步一步证明其是否有罪。如果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有罪,就不能对其判定有罪。
2、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祥厅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物薯则。
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
(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
(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指控一个人的时候,应当先假设他是无罩宴者罪的,然后根据掌握的材料来一步一步证明其是否有罪。如果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有罪,就不能对其判定有罪。
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表现为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任何人本身都不能成为自己追诉的对象。并且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一般是指,没有经过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那么需要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那么需要按罪轻处理。无罪推定原则通常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应当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理。
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实务界,最常见但却又最玄幻的概念莫过于无罪推定了。虽然我们的大学课堂天天都在讲,司法机关的大会小会也是经常讲,但真要落实起来却始终是“空山不见人,只闻人语响。”原因是无罪推定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方式,如果不经过系统化的思维训练,根本掌握不了。现实中最令人吊诡之处在于,满脑子有罪推定的人却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是有罪推定。
我在检察院呆过七年,因为有体制内外的视角转换,方能更加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在体制内的时候,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有一种不设防的信任感,只要证据在关键情节上能互相印证,基本上就能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那时,我们管这种思维办法叫办案方法。如今做了律师,才明白这种只找证据共同点,而刻意忽视证据矛盾点的思维方法,就是典型的正向思维。而正向思维的下一步就是有罪推定。
我们不妨拿已经平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来简单地说明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是如何分野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处死缓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当时法医在死者八个指甲末端均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系由死者与一名男性DNA谱带混合形成。经鉴定,张氏叔侄并非该混合DNA谱带中的异性男子。张氏叔侄在侦查后期始终坚称,他们并没有奸杀涉案女子,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为保命而编造的谎言。
如果我们运用逆向思维,很简单地就能得出一个结论:死者生前和另外一个男性有着非常密切的接触,本案有其他人作案的重大可能。张氏叔侄的“翻供”很可能不只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还有可能是对之前虚假口供的补救和澄清。张氏叔侄一审辩护律师提出了这些意见,但遗憾未被杭州中院采纳。
杭州中院先是认为,“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紧接着话锋一转,强调有其他异性男子留下DNA与指控张氏叔侄之间并不矛盾。张氏叔侄二审律师进一步质疑,“既然能从死者的指甲中检出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为何不能检出张辉留在她指甲内的DNA?”尽管疑点明显,但是浙江高院二审却维持了原判,理由之一是“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直到约十年后,浙江高院才以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为由,再审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原来,公安机关将从死者指甲内提取的DNA与警方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该DNA分型与之前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勾海峰之前所犯的罪行就是强奸杀人,并且作案地点和张氏叔侄被控的案件相隔不远,作案手段和张氏叔侄被控的案件极为相似。
按常理,指甲并不算是典型的开放部分。一般的异性接触,很难将自己的DNA留进对方的指甲缝。更何况,死者十个指甲中竟然有八个指甲都检出了异性男子的DNA。这充分说明,这种异性的接触是一种极为深度的、密切的接触。强奸杀人及其过程中的搏斗,刚好能够进行这样的接触。任何能够正常运用逆向思维的人,都能对此提出重大的疑问。遗憾的是,两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已经习惯了正向思维,导致他们即使面对这样重大的疑点,也只是轻轻掠过。
如果按照正向思维的方式去推理,的确不能说办案法官错了。死者指甲里留有其他异性的DNA,并不能就此证明那个异性就是凶手。而张氏叔侄是凶手,是他们自己都承认了的。况且,这个案件不仅有张氏叔侄的口供,还有看守所其他羁押人员的证词,还有张氏叔侄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翻供不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吗?谁会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正向思维导致有罪推定就是这么顺理成章、不着痕迹。
辩护律师采取的是逆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找疑点、找问题、找漏洞、找其他的可能性。而检察官、法官采取的是正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寻找证据之间的共同点、交叉点、吻合点、印证点。问题是,真相在一些时候是被共同性揭示的,但在另一些时候却是被共同性掩盖的。因此,只看证据的共同点,不看证据的矛盾点,有时候根本无法接近事实真相。
抛却各种案外因素不谈,张氏叔侄案中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在认识结论上的差异并不是源于他们办案水平的差异,而是源于他们思维方式的差异。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参与证据收集的过程,面对的都是公安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纸质卷宗。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一定是按照有罪的方向去收集的,如果抱着正向思维去审查侦查机关制作的纸质卷宗,就很容易陷进侦查机关设定好的逻辑和思路里面,就很难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法官、检察官天生倾向于信任侦查机关的取证,倾向于信任当事人的有罪供述,而律师则天生对侦查机关多了一份怀疑,对当事人的翻供多了一份信任。仅仅因为思维方式不一样,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完全相反。这就是为什么现行刑诉法在证据证明标准上除了要求正向的“确实充分”,还要求逆向的“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务中,法检办案人员往往对“排除合理怀疑”做了很多不恰当的人为限制。比如将“合理怀疑”中的“合理”限缩解释为“可查证”或者要求辩护人为“合理怀疑”提供证据支持。这既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立法本意,又违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能举证证明,哪还用得着去怀疑呢?以我的经验和认知看,凡是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且与现有证据无本质冲突的怀疑都应当属于合理怀疑。不能逆向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依法都不能定罪判刑。
如果说正向思维是证真,那么逆向思维就是证伪;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建构,那么逆向思维就是破坏;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发现已经有了什么,逆向思维则是继续寻找还缺什么;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去比对口供或证据中的共同点,那么逆向思维就是去发现口供或证据中的差异点或矛盾点。正向思维可以帮助侦查和指控犯罪,但只有逆向思维才能让无罪推定落地,进而帮助避免冤假错案。
逆向思维有先天的成份,但完全可以靠后天训练习得。如果一个人习惯于接受既有结论,习惯于迷信既有权威,那么他就相对更难运用逆向思维。相反,如果一个人习惯于独立思考,习惯于质疑批评,那么他就离逆向思维更近一点。现在的法科学生们过于注重背法条、考司考,往往忽视了法律思维的训练。其实大学法学学习,最重要的不是看记住了多少法条,而是看是否学会了法律推理,是否能够运用法律人独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案例。
法律思维是一个人法律水平的刻度尺,学不会法律思维就永远是法律职业的门外汉。没有逆向思维这个桥梁,无罪推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就只能停留在会议上和论文中,根本落实不到办案过程中去。学不会逆向思维,根本成不了优秀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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