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公式(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公式)
企业所得税公式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通过上面的公式推导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营业成本4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0万,销售费用1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利润总额340万元。
该公司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咱们下面慢慢地通过举例的方式,就最常见的纳税调整项目做出说明。
1、该公司2021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整。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企
企业所得税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费用(会计_税法)-收入(会计-税法)*现行税率。首先是企业年利润100万元以下,一般都是减按25%计入,按20%的征收率征收。事实上,对于一个年利润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就是5%。年利润在10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的,都是减按50%计入,按20%征收率分段征收。年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按25%的税率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1.按照算法,应纳企业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征税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减去各项扣除减去以前年度亏损;3.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你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的,就好比增值税一样的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拓展资料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人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000×5‰=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相关阅读:
企业所得税管理调研报告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人为调节申报时间。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即使在某个季度中有利润,但由于考虑到后续季度可能亏损,于是人为调节当季成本,导致当期无利润。还有一些企业人为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扩大享受“两免三减半”、“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目的。
2.申报金额存在不实。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除购进的外,还有自制的、接收投资或赠予的,以及改制并入的,其中,不乏原始单据不真实甚至无原始凭证的。所以,资产金额含有一定水分。加上部分设备报废按全额申报损失,而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部分又未进行冲减,致使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失实。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以折旧方式摊入成本,但不少企业将完好的或经修理后仍使用的固定资产申报做财产损失处理,一次性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把本应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申报列支坏帐损失,甚至将用现金收回的应收款项留作小金库,其应收账款余额继续作坏账处理。
(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1.研发支出备案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先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存档备查。
当前纳税人提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在审核时往往重形式,注重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只要形式完备基本都能通过。这种备案管理忽视了企业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才可以考虑加计扣除。同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开发,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八项费用支出,才允许加计扣除。其中,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际管理中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往往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对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委托开发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等费用归集也存在不准确现象。
2.符合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报备中缺少相应的条件,例如,有的企业股东大会对股息、红利分配金额不作具体说明,有的企业完全是为应付备案而事后补充的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备案中存在项目不清楚,有些企业为了成为高新企业把一些不是高新项目的也归集到高新项目中去。
(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缺乏法制约束
目前,少数中介机构以追求业务量为目的,顺从企业的不当要求,对财产损失原因、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析及相关项目的计提依据等涉税事项避而不谈,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违规追求享受最大优惠政策,审计报告粗糙失实,参照价值不高。
(四)报送资料不规范
企业报送的经贸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因为没有标准模板,形式五花八门,有的仅是一页纸几句话一个章。
(五)后续管理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及相关手续,但简化不代表放任不管,因为审核备案阶段的简化,就更需要加强事后监督和管理。当前备案类减免税存在后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备案登记结束,资料归档入库,很少再进行事后监督审核,对备案类减免税企业缺少连续、动态的管理。
二、强化后续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审核工作
1.重点审核的企业
主要包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重点审核的企业。
2.重点审核的项目
(1)收入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否存在隐匿收入,销售收入不及时入帐,视同销售、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不计应税收入,股权性转让收益、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不计应税收入,各种减免的流转税及取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等问题。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也应重点审核。
(2)税前扣除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多结转销售成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摊销,资本性支出列入费用等问题。
(3)关联交易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税收优惠项目应重点审核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审批、备案。有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有无应税企业向免税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造成应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有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核算划分不清等问题。
(5)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是否按规定审批、扣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会计核算资料和内部审批证明。
(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点审核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有关产业目录,审核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超范围列支。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加计扣除,备案时要加强审核。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该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允许加计扣除,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二)加强资料的真实性调查
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为例,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调查,以确保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为此,必须认真核对报损项目,对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技术产品的提前报废等原因而报批的项目,应查看消防、保险等部门的证明、
;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