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资料(音像资料包括哪些)
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资料指什么
音像资料就是视频录像、音频之类的,计算机软件就是软件安装包,压缩包之类的
建立图书音像资料的目的
以便于音像资料的检索和信息的获取。根据查询图书音像相关信息得知,建立图书音像资料的目的是以便于音像资料的检索和信息的获取。并组织成具有检索入口、内容详尽的描述库,以便于音像资料的检索和信息的获取,公共图书馆对音像资料的著录有基于MARC格式的著录和基于DC的元数据著录。
健康教育音像播放资料几种
健康教育音像播放资料不少于6种。
音像资料为视听传播资料,如VCD、DVD等各种影音视频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健康教育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肿瘤、精神疾病等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健康教育。
6.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音像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资料的管理,促进音像资料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音像资料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资料,是指各种具有保存和参考价格的磁带、唱片、光盘、磁盘等视听载体。第三条 从事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音像资料事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音像资料管理工作。第二章 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第五条 音像资料机构分为综合音像资料馆和行业音像资料机构。
综合音像资料馆是收集广播影视节目及其他各类音像资料,并进行综合利用的专门机构。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是服务于本行业的进行音像资料信息研究的专门机构。第六条 国家音像资料馆为国家综合音像资料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
地方综合音像资料馆,由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设立。第七条 地方综合音像资料馆的经费,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解决。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的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解决。第八条 设立综合音像资料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事业性质的单位;
(二)具有不少于10人的事业编制名额,其中专业人员名额不得少于60%;
(三)具有必要的开办经费;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标准的资料库房和其他必需的业务用房;
(五)具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六)每年具有不少于50万元的以保证开展业务、维护和更新设备的经费来源。第九条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条件,可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设立省级综合音像资料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持有关证明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设立省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由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第十一条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由其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审批,并向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综合音像资料馆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另行制定。第三章 音像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十三条 国家音像资料馆收集音像资料的范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第十四条 地方综合音像资料馆,应广泛收集具有本地特色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风土人情等方面的音像资料。第十五条 综合音像资料馆对各种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资料应当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第十六条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收集音像资料的范围,应限定在本行业的业务范围内。第十七条 禁止收集内容淫秽的音像资料。第十八条 对内容反动或夹杂有淫秽镜头,但确有参考价格的音像资料,仅限省会市级以上(含省会市)综合音像资料馆收集。第十九条 省会市级以上(含省会市)综合音像资料馆进口境外电视剧、电影故事片等作为音像资料的,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其上级审核,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持批件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和省会市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不得进口前款内容的音像资料。第二十条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和省会市级以下的综合音像资料馆进口其他境外音像资料,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将其制作并播出满二年的节目,向同级综合音像资料馆提供。
综合音像资料馆应主动收集电视剧制作单位、电影制片厂、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录音录像出版单位制作的影视节目作为馆藏音像资料。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音像资料机构捐赠、寄存、转让其所拥有的音像资料。第二十三条 音像资料机构应当对所收集的音像资料进行分类、标引、著录,并进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全国联网。第二十四条 音像资料机构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进出库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使用音像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 音像资料的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五条 综合音像资料馆应利用所收集、整理的音像资料,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信息,为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提供服务,也可分类向社会提供。但不得直接用于公众的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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