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词(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被告的代理词原告可以看吗
可以。
代理词本来就是代理意见或辩论意见,本来在法庭上就是公开的,当然可以给对方看,你也可以看对方的。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代理词也就是起诉书,起诉书中将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法律依据,写好以后,交给法院,法院会将你的起诉书交给被告,被告据此写答辩状。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被告代理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 律师ХХ Х年Х月Х日
被告的律师代理词怎样写
一、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
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说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
言不在多而贵在精。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你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你面对的是和你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员。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三、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是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举例说明: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采购订单上明确规定:“若接受本订单相关条款,请于三天内回复。”对此我方认为:
(1) 订单的性质。本案中订单的性质是要约。
(2) 订单是否已经失效及订单失效的法律后果。依照该条款,对方的承诺期限是三天,而对方并未在三天之内回复我方。所以依法要约已经失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我方认为,作为本案中主要证据的订单已失效,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也没有拒收货物的行为。
(1) 原告没有被告XXXX的证据。
(2) 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送货的义务。对送货义务的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对3,220支硅胶的交货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货上门,这点原告在庭审上也作了认可;在原告送货前,被告也没有通知送货。 所以,被告认为没有义务来通知原告送货。
三、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在18个月后,被告认为该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对原告突然提起诉讼感到费解。
据此,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01月
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有关被告代理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白云区xx宾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方代理人。结合庭前了解的情况和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原告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属于使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洗脸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明示顾客不能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使用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部20xx年7月17日发行的《卫生设备安装》图集(图集号99S304,批准文号建设【20xx】157号,统一编号GJBT-525)中,有洗涤盆安装图、化验盆安装图、洗涤池、污水池安装图、盥洗槽、厨房洗涤槽安装图、洗脸盆安装图、座便器安装图、蹲便器安装图、净身盆安装图、小便器安装图、浴盆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器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小便槽大便槽安装图,没有洗衣盆安装图。
可见,卫生设备中,没有洗衣盆。我个人认为,卫生设备中,能够洗衣服的只有盥洗槽。被告安装的是洗脸盆,这点原告也是明确的。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是说在洗脸盆里洗衣服。被告安装的洗脸盆,最接近99S304图集中第38页的台上式洗脸盆。依据其功能,洗脸盆设计和安装时没有考虑承受很大的外力。
原告在庭审时说,当时是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我们知道,牛仔裤用手洗时很难洗,需要用力的搓、揉。如果是放在脸盆里洗时,往往需要用全身的力气去揉。因此,原告当时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时,洗脸盆几乎是承受了原告整个身体的重量。
事实上,原告可以选择到干洗店洗牛仔裤,也可以选择在被告的水龙头下面洗牛仔裤。然而,原告错误的选择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导致洗脸盆损毁,自己同时受伤。因此,原告属于使用不当,自己应该承担5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未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被告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误工费。
A、原告未在xx公司任职。
庭前,我登陆广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查到xxx公司x先生的电话(1598903xxxx),打通x先生的电话了解原告在xx公司的任职情况。x先生答复:xx公司现在没有原告这个人。
被告经理xxx告诉我,原告在被告租房住,从来没有见其有规律的上下班。
庭审中,原告说他在沙河倒卖服装,没有入职xx公司,只是有时候xx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他,他帮xx公司接送客人,因为他有车。
因此,原告要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且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公司花名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xx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也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
B、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减少了收入。
虽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证明中,医生建议其休息两个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遵照医嘱休息了两个月,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两个月内原告减少了收入。
3、护理费。
虽然医嘱注明了陪护,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找了人陪护。而且,情理上来说,一个人左手受伤,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基本能够自理,不找个人全程陪护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陪护的费用。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证明产生了交通费。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应该产生了交通费。根据医嘱上注明了两次复查,加上住院出院,应该产生了三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每次的费用,被告方认可50元,一共认可产生了150元的交通费。
5、营养费。
原告无证据证明产生了营养费。
三、总结。
本案中,双方各应承担一半责任;原告诉求住院伙食补助800元合理;我方认可交通费150元;原告其余诉求依据不足。
以上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xxx
20xx年5月14日
返还彩礼被告方代理词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现在订婚后离婚的事情也常有发生,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时候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很多时候自己又不愿意出席,那就很必要了解了解被告方的代理词。
范文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和《律师法》28条的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XX诉其彩礼返还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该案有了清楚的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有没有给付被告彩礼,如果有,该不该返还彩礼。根据争议的焦点,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及被告的亲属从没有收到过原告以人民币给付的任何彩礼,也从未收到过XXX给付的任何彩礼。
原告诉称彩礼是通过XXX给被告的,这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给不给XXX彩礼,被告不清楚,XXX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被告也不清楚,并且,XXX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与被告没有关系,如果XXX收到了原告的彩礼,那原告应当向XXX要。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 XXX是原告XXX的幺爹,和原告XXX是姊妹关系。XXX是XXX的倒女婿,他们都与两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是串通一气的,共同损害被告的利益。
三、为举办结婚仪式,原告曾经通过他给付被告的一些酒、肉。但是,我们认为,那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并且被告在原告家去接被告XXX时用于招待原告家的人和其他客人了。既然不是彩礼,且也消费掉了,那也是不应返还的。
四、被告XXX与原告XXX已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了两年多,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两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手续,但以农村的看法,两人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中(159—162页)对《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是这样表述的:“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就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我想,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这是考虑到,如果双方同居了多了,既使有彩礼,可能双方早也消费完了。所以,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两年多,根本就不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更何况被告根本就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XXX元彩礼。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焦点,被告根本就没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何来彩礼的返还,原告给付的酒肉也不应认为是彩礼,不应当返还。为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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