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民法典(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兵团卫健委补办出生证明在哪办
出生证明的补办地点一般是原签发机构。
医学出生证明书在儿童出生医院处理,在哪家医院出生的在哪里处理。夫妻双方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在生育医院收到出生医学证明书自填表,出生医学证明书自填表由产房医生认真填写。收据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证明书自填表,确认无误签字后可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兵团新政策,租地(枣树)合同怎样写合法
需要将双方的具体信息写清楚,要将土地的位置、租赁用处、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写清楚,还要写上违约责任,最后双方签字,写上时间。另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横扫欧洲的法国皇帝——拿破仑·波拿巴
拿破仑·波拿巴,1769年8月出生于法国科西嘉岛的阿雅克修城的一个贵族家庭,富裕的生活条件为他提供了优越的学习环境。
1779年,拿破仑被送往布里埃
纳军校接受文化教育。1784年又进入巴黎军校学习,专攻炮兵学,毕业后被授予少尉军衔,并进入法国南部的炮兵团服役。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1790年拿破仑被派回科西嘉,任务是同科西嘉的保王党进行斗争,阻止他们对法国大革命进行任何破坏。1793年,拿破仑以果敢的行动率领军队夺回被保王党人占据的重镇土伦,成功击败进攻法国以援助波旁王朝的英国舰队。此战使拿破仑一举成名,法国革命政府破格授予他准将军衔,从此拿破仑在军队和政界中开始崭露头角。
1799年11月,在多数督政官的支持下,拿破仑发动了“雾月政变”,成立临时政府,任第一执政。此后,拿破仑在政治、教育、司法、行政、立法、经济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最著名的是制定《拿破仑法典》。
1802年8月,拿破仑修改共和八年宪法,法兰西共和国改为法兰西帝国,拿破仑·波拿巴为法兰西人的皇帝,称拿破仑一世。同年12月2日,拿破仑一世加冕称帝。
随着法兰西帝国的强盛,拿破仑从反封建的民族战争转为对外掠夺其他民族的侵略战争。1806年11月,他颁布大陆封锁令,对英国实施全面封锁;1807年11月又率领大军强占葡萄牙,由此引起了1808年到1814年的反抗拿破仑的西班牙战争。
1814年3月31日,反法联军攻占巴黎,法兰西第一帝国土崩瓦解,拿破仑宣布无条件投降。4月13日,拿破仑在巴黎枫丹白露宫签署退位诏书,之后被流放到地中海上的一个小岛厄尔巴岛。
1815年2月,拿破仑从厄尔巴岛潜回法国,夺得政权,重新登上皇帝宝座,从夺回政权到再次战败,拿破仑只执政了一百天,史称“百日王朝”。夺得政权后,欧洲各国迅速组成第七次反法同盟。6月18日,拿破仑的军队在比利时滑铁卢被英国威灵顿公爵带领的反法盟军击败,史称“滑铁卢战役”。拿破仑再次退位,被流放到大西洋圣赫勒拿岛。
1821年5月5日,圣赫勒拿岛上掀起了猛烈的风暴,太阳落山时,拿破仑停止了呼吸,终年51岁。1861年4月,拿破仑一世灵柩被安置在巴黎的圆顶大堂。
◆知识拓展
◇拿破仑·波拿巴是最受崇拜的历史人物之一,也是最使人热血沸腾的人物,他纵横驰骋欧洲战场20多年,一生指挥大小战役50多次,赢得35次胜利,创造了世界军事史上的许多奇迹,并建立了庞大的帝国体系。拿破仑是法国历史上的一代天骄,法国人视他为奇迹的创造者,是其心中永远的英雄。
◇拿破仑是人类历史上最具魅力的狂飙人物,他戎马一生,亲自指挥过数十次战役,比历史上著名的军事统帅亚历山大、汉尼拔、恺撒指挥的战役总和还要多。拿破仑以他的战争 实例 极大地丰富了战争和军事科学,在军事和战争史上开创了一个占有特殊地位的“拿破仑战争时代”。
★知识链接★
《拿破仑法典》,也称《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事法典,分3篇35章2281条,在1804年正式实施,它捍卫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打击了封建残余势力,体现了法国大革命的原则,大多数条款由拿破仑亲自参与讨论。这部法典在拿破仑的军队占领的国土曾强迫实施,因此它在历史上流传甚广,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法律几乎都借鉴了这部法典,直至今天,《拿破仑法典》依然有重要影响。
2021清远房贷政策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有哪些
一、如何正确解读《物权法》
我认为,对《物权法》的理解要避免3个误区:
(一)“物权”一词是完全崭新的,过去的法律里从来没有“物权”一词,但《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崭新的,《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过去已有法律中包含的。可以说,《物权法》有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原法律内容中已有的,特别是土地方面的规定和担保方面的规定。由于我们是在制定《民法典》,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对其体系化、完整化。这就要把单行法的内容汇总到基本法里。第二部分,《物权法》作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如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担保物权等。这些制度在过去不够完善的地方,《物权法》使其更加完善。第三部分,《物权法》还包括一些原来没有的法律内容,如善意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制度、区分所有权等,这些制度填补了过去的空缺,使体系完整、内容科学。
(二)《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财产方面的法律,但并不是惟一的财产方面的法律,更不能说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财产方面的法律。民法主要是解决财产方面的法律,建立国家的根本财产制度,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国家的财产要保护,私人的财产的也要保护,由此,才能使得国家、人民都富强。但是市场里的财产权是由私人财产权组成的。从兵团来看,也是如此。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就是债权、知识产权、无形产权和投资者的产权。在这4个财产权中,合同法规定债权,知识产权规定无形产权,股权投资者的利益用公司法规定,物权的规定比较零散。《物权法》是解决物权方面的问题。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发达;股权、债权也并不涉及所有的人,但是每个人都拥有物权。因此,不要把物权理解为所有的财产权,而仅仅是财产权中最根本、最古老的一种权利。
(三)《物权法》是一部私权的法,是民事权利中根本的权利,但是比起合同法又有很大区别。合同只关乎签订合同的各方,不需要登记,但是《物权法》中民事权利的许多方面却和公权利发生联系,发生冲突。而《物权法》是《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是私法里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但又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公权利,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征收征用制度。《物权法》中规定因公共利益可以征收个人的土地。这就是国家权利。《物权法》中规定了有一些物权是要经过行政许可的,如采矿权、探矿权等。《物权法》中相当一部分内容讲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如何管理,需要进一步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由《物权法》规定如何保障,但是不涉及公共权利的管理,公共权利管理的任务还很艰巨,这不是私权法能够解决的。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是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任何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里最主要的是不动产,任何国家的不动产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在西方国家,土地是私有的,我们的土地没有私有,但是也有使用权的问题。不动产的取得非常重要,这与兵团也息息相关。我们国家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中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第九条第二项专门讲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在我国,实际财产的取得制度和登记制度关系又是多样化的。所以我们在学习《物权法》的时候,要懂得财产权、物权取得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登记生效,这条原则至关重要。这条原则的规定表明,没有登记就没有财产权。我们国家实行登记生效财产权的,首先是建筑用地使用权,任何土地是无偿划拨也好,还是有偿取得也好,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其次是房屋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必须登记才会生效。还有就是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拿房屋使用权来抵押也必须登记。还有一些特别重要的特殊动产被看作不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也必须登记。另外还有用动产抵押。动产的抵押要到工商局去登记。第二种是合同生效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效时设立。第三种是分配取得的方式,如宅基地使用权。
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
在征收、征用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补偿问题,在补偿问题上,使用的是合理补偿。《土地管理法》表述的是“适当补偿”,《城市管理法》表述的是“相应补偿”,而《物权法》表述的是“合理补偿”。“合理补偿”在这里作为更高的标准出现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极其人性化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农民最终社会保障的基础,如果征收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所有征收的费用都直接返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征收个人房屋拆迁的,第一要给予拆迁补偿费用,第二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用益物权及其流通性
用益物权及其流通性,是《物权法》另一个重要的方向。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流通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市场化,土地的流通解决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通。所以我们要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是自己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一共规定了4种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包括有偿获得和无偿划拨的)宅基地、地役权。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关于荒地,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建筑用地的流通范围,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自由流通3种。限制流通,即不允许转让,又不允许流通,也不允许抵押。禁止流通的主要是指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自由流通即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出资。
《物权法》涉及的土地使用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市场的关系,凡是对市场流通没有太大关系的,都不涉及。兵团的土地承包经营比较复杂。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是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双重经营模式。兵团也是双重经营模式,但是从双重体制看又不一样。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含有3大问题的经营权:一是主要依合同生效而取得,二是指权利内容如何,三是4种经营权利的范围。
《合同法》中规定,如果是按照国家指令性的规定签订的合同也使用《合同法》。但是在订立合同上有特别意义的,这样的合同就含有指令性。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指令性合同呢?有行政上下关系的叫做指令性合同,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指令性。指令性合同的内容很多是国家明确规定的,但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应依照《合同法》规定。在农产品的采购方面,为了防止农民无计划地自行生产、盲目销售而事先签订农产品采购合同,也是比较典型的指令性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这类合同是必须签订的,在签订合同时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要平等地担负违约责任。
其次是产权的问题。《民法典》、《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从未使用“产权”一词。“产权”是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产权是财产权还是经营权是其模糊的地方。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物权法》里的规定,享有土地经营权该享有的权利:享有权利的内容,对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市场流通范围内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小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身份地位看,兵团成分比较复杂,包括农民、职工、军人。兵团的基础很好,但是《物权法》颁布之后需要更多地考虑“分”的权利。“分”就是市场,因此对土地问题,兵团应该做到“保持现状、保持稳定、因地制宜”。(中国政法大学·江平)
根据民法典,新的房产证有哪些哪些变化?
民法典之后,房产证新证都变成不动产权权证书,相关细节变化,主管部门有通知明确了细节操作。具体如下:
标 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部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1]54号 来 源: 自然资源部网站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1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自然资源部
2021年4月6日
附件 :
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 PDF版下载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